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3-01123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3-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3〕129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01-2013-0019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1-2013-0019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方案》、《鹿城区燃煤锅炉综合治理方案》、《鹿城区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精神和部署,着力缓解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问题,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温州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发〔2010〕7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2〕2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背景意义

近年来,我区深化污染减排,扎实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环境空气质量稳中趋好。但我区大气污染正处在过渡阶段,复合型、区域性特征凸显,PM2.5、光化学烟雾和臭氧污染趋于严重,灰霾天气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产生活。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战略目标的重要抓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维系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具有高度重要性和紧迫性,亟待有效实施。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为目标,全面落实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各相关主体责任,深入实施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加快构建大气复合污染防控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预警体系,加强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奠定基础。

(三)工作目标

通过3年的努力,力争实现PM2.5日均值达标率达到85%以上,年均值浓度下降8%以上;各项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措施及工程保障基本落实到位,基本建成符合本地需求的大气复合污染日常监测、监控、预警及应急体系;进一步深化解析PM2.5污染物的来源,建立健全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体系。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1.科学规划功能布局,严格环境准入。修编我区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时,综合考虑大气复合污染的来源和特性,结合我区自然环境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优化调整功能区域布局,实行差别化区域开发政策,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安全,构建可持续性发展框架。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产能过剩、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其他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新、扩建项目,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的原则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医药、化工、印染等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建设,新、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提高合成革、石化、有机化工、精细化工、涂装、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需达到省“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规划要求。城市建成区、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其他工业园区应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得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主要包括燃煤、重油、渣油、可燃废物及直接燃用的非压缩成型生物质,下同),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新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规划鹿城分局、区环保局。

2.整治提升高能耗、重污染行业。按照《鹿城区“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思路,全面推进印染、造纸、化工、合成革等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四大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规划鹿城分局、区住建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及省确定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质监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

4.优化工业布局。重点推进规划环评,引导区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化布局。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严禁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对已建的对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和关停工作。2014年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二)控制能源消费性空气污染

5.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大力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可再生能源替代煤,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加大天然气供应,优先解决居民生活用气,改善居民生活用能结构;加快推动太阳能光热利用、光伏发电协同发展;推动生物质直接发电、生物质气化发电、沼气直接利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基于我区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要求制定长期的煤炭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新、扩、改建项目的煤炭消费增长量,探索把煤炭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以总量定产能。提高低硫、低灰煤炭的使用比例,未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15%的煤炭。提高我区煤炭洗选比例,推进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实施煤炭的清洁化利用。鼓励工业锅炉逐步分批实施燃煤气化燃烧、余热回收利用、锅炉水处理、蒸汽冷凝水回收、分层燃烧、能量反馈与变频、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等节能和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质监鹿城分局。

7.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鼓励发展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导的供热方式,新建热电联产机组规模不得低于30万千瓦,按期淘汰热电热网覆盖区域内6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质监鹿城分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8.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12〕5号),明确禁燃区范围,严格执行各项管理措施。禁燃区内不得新、扩、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禁燃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饮食服务业等单位在2013年底前、拥有小于4吨/小时炉窑的工业企业在2014年6月底前、拥有大于等于4吨/小时炉窑的工业企业在2014年底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质监鹿城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三)强化工业废气治理工程

9.加强细颗粒烟粉尘污染控制。以燃煤锅炉为重点深化工业烟粉尘治理,推进除尘技术升级改造;其他工业行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粉尘排放,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理。逐步实现电除尘器向布袋除尘器、电—布袋复合除尘器的改造;推进普通非覆膜滤料向覆膜滤料更替升级;研发和推广凝并技术;优化除尘器内部结构和操作条件。2015年前,全区烟粉尘排放未达标的企业完成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质监鹿城分局。

10.深化二氧化硫(SO2)减排。巩固“十一五”期间SO2污染治理成果,加大燃煤锅炉的SO2减排力度,到“十二五”期末完成SO2减排15%的工作任务。全区4吨/小时以上(含)的燃煤锅炉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脱硫改造工程,确保脱硫效率达到75%以上;在用煤气发生炉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脱硫改造工程,确保脱硫效率达到60%以上,新增煤气发生炉要求脱硫率达到75%以上;规模以上建筑陶瓷窑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到2015年综合脱硫效率达到60%;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烟气SO2含量大于3.5%的重点企业采取烟气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SO2,到2015年脱硫效率达到90%。

责任单位:质监鹿城分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局。

11.全面开展氮氧化物(NOx)污染防治。对燃煤锅炉积极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及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对其他工业行业加快NOx控制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到“十二五”期末完成NOx减排10%的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局。

12.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加快推进化工、印染、合成革等重点行业整治提升。鼓励VOCs排放企业广泛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有机溶剂生产使用全过程封闭式作业,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加强VOCs的收集、处置,淘汰或密闭改造各类敞口设施和设备,安装治理效果显著的废气净化装置,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逐步实施有组织VOCs排放的在线监控。2013年制订VOCs治理方案,完成合成革企业二甲胺净化,完成印染企业定型机废气净化;到2015年底前,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VOCs排放重点完成治理。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安全监管局。

(四)深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3.严格车辆准入,加强用车管理。全区新车及转入我区二手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监督管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面采用国家、省规定方法。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和扩大“黄标车”区域限行,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力争到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构,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区环保局。

14.开展油气回收工程。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油气回收三项标准”。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质监鹿城分局。

15.发展”绿色交通”,提倡低碳出行,实施公交优先。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怠速排气污染。加强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推进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加快公交车、出租车、市政车辆等使用频率高的特殊车辆的更新换代速度。鼓励公交车和出租车使用环保型汽车,建设绿色营运车队。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鼓励居民选择低碳、绿色出行方式,2013年,全区建成公共自行车网络。 

责任单位:区公共泊位管理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区住建局。

16.加强非道路机械与船舶污染防治。2013年起,实施国家第Ⅲ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国家第Ⅰ阶段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环保标志管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环保年检工作,并对其日常排放加强监督管理。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用燃料低硫化进程,2013年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和内河船舶用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350ppm以下。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环保专项治理,加装颗粒物后处理装置。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

(五)推进大气面源污染防治

17.着力控制扬尘污染。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规范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控制泥地裸露、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等施工作业中产生颗粒物污染。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或围挡,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提高城市道路清洁水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加快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加密对扬尘污染严重道路的清扫频次。禁止市区渣土堆放,强化工业企业煤堆、物料堆的管理;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建成建筑垃圾管理数字化平台,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现在线监控。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

18.加强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市区内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同时大力推进油烟在线智能监控设施安装,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排气筒朝向和高度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严禁街边烧烤和露天焚烧。从事服装干洗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的干洗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实现达标排放。2014年要基本完成餐饮业、干洗业有机废气的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区城管与执法局、工商鹿城分局、区环保局。

19.推进农村污染防治工程。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农作物废弃物,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施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控制大气复合污染碱性前驱物的排放。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 

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区环保局。

20.大力实施“增绿工程”。加快小区绿化、道路绿化、绿化造林和村庄绿化等“增绿工程”步伐,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利用树木的空气质量调节功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保护生态安全。

责任单位: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与执法局。

(六)提升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控能力

21.建立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对污染源大气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2014年底前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2.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包括区域环境管理协调机制、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的建设。明确环保、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交警等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区相关职能部门。 

23.建立大气复合污染预警应急机制。加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大气复合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程度预报系统,实现大气复合污染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功能。研究建立区域复合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应急响应体系,将保障任务层层分解。当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所在区域及时启动大气复合污染应急预案,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应急抑尘、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大气复合污染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区域生态安全,区政府成立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单位要正视大气复合污染现状,把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的重要抓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务。各牵头部门要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规定,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监督机制和具体措施。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将大气复合污染防治要求贯穿到各项日常工作中,协同推进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要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依法治污,严格执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环保部门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多方联手,与工商、安监、卫生、城管与执法、交警等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坚决关停、取缔无排污许可的非法排污单位,严惩偷排漏排等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限制高排放车辆上路行驶,打击直接造成人群密集区大气严重污染的服务业。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完善政策,重视激励。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和土地等环境经济政策。要对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造成重大大气复合污染事件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广泛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推进大气复合监测信息为公众服务,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保持各类环境信息渠道通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大气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努力营造环境宣教、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推进绿色系列创建,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鹿城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鹿城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郑晓东

副组长:王  俊  徐一峰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质监鹿城分局、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区公共泊位管理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质监鹿城分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温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2〕第235号)、《鹿城区清洁空气行动方案》(温鹿政发〔2011〕84号)等要求,控制我区餐饮油烟污染,制定如下治理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加强宣传告知、严把污染源头、控制餐饮油烟污染排放、督促强化油烟治理设施运行、规范餐饮业排污许可证(照)管理、铁腕执法等措施,优化我市餐饮业规划布局,创新餐饮业管理机制,保护与改善市区人居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全面推进我区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装置和油烟在线智能监控设施的配备,确保餐饮企业油烟达标排放。

二、治理要求

(一)我区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和在线智能监控设施。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并经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认可。油烟排气筒朝向和高度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二)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并由有资质单位定期清洗,做好记录。

(三)油烟在线智能监控设施按规定使用。

三、职责分工

(一)我区建立由城管与执法、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并联审批机构,制订我区餐饮企业布局控规方案。

(二)城管与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治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负责餐饮业超标排污行为的执法管理。

(三)环保部门负责餐饮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在线智能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监测。

(四)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和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企业的查处。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和餐饮企业的卫生整治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细化任务。

(二)加强联合执法。城管与执法、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无证照、超范围、占道经营的餐饮企业的查处和取缔,加大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停用油烟净化设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立案查处。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的餐饮企业,情节严重的,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长效管理。整治完成后,各职能部门要联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统一我区餐饮企业的准入条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研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餐饮企业油烟管理。


鹿城区燃煤锅炉综合治理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温州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发〔2010〕72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2〕第23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区政府“十二五”期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14.5%,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5%的总体目标,综合运用燃料清洁化、集中供热等措施,积极推进工业锅炉更新替代;进一步推进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全面实施工业锅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加大对能效测试和烟气排放不合格的监督执法力度。2013年底前,全面停止使用(淘汰)已建成集中供热区域覆盖范围内的工业锅炉;2014年底前,额定蒸发量20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拆除)禁燃区范围内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2015年底前,对能效测试和烟气排放不合格的全区范围内工业锅炉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替代;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围绕我区燃煤锅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履行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

1.限制新建工业锅炉项目建设。严把工业锅炉准入关,我区禁燃区范围内和已建成集中供热区域覆盖范围内,除因特殊工艺要求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新建工业锅炉项目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其他区域新建工业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10吨/小时)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质监鹿城分局。

2.新建工业锅炉应严格执行排放限值要求。新建工业锅炉须符合高污染燃料使用及关于高污染禁燃区的要求,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需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要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新建工业锅炉必须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二)积极推进燃料清洁化。

大力推进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代替煤,实现工业锅炉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全区将加大天然气供应项目推进力度,努力提高清洁能源在工业锅炉中的使用比例。城市建成区、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其他工业园区应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得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其他地区有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新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

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质监鹿城分局。

(三)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

1.限期淘汰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工业锅炉。2013年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在用工业锅炉的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质监鹿城分局。

2.积极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尽快启动集中供热工程。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或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工业锅炉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新建热电联产机组规模不得低于30万千瓦。现有工业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质监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

(四)加快推进工业锅炉技术改造。

经过能效测试和烟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工业锅炉,要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必须建设在线监测装置。

1.全面推广节能应用新技术。积极推广燃煤气化燃烧、有机热载体炉余热回收利用、锅炉水处理技术、蒸汽冷凝水回收、分层燃烧、能量反馈与变频、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等节能和清洁能源改造等节能新技术,鼓励工业锅炉逐步分批实施节能技术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4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的节能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质监鹿城分局。

2.加强工业锅炉脱硫除尘技术应用。对4蒸吨/小时及以上,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锅炉采用脱硫除尘技术,定期对脱硫除尘设施进行维护,强化工业锅炉脱硫工程的监控和后评估,综合脱硫效率要求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

为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各相关单位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同时,将燃煤锅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对各单位的生态区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二)加强对口扶持,强化能力建设。

1.加大工业锅炉综合治理资金筹措力度。将工业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将更新替代分散、高污染锅炉作为工业锅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各相关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推进企业更新、治理,加快工业锅炉综合治理进程。对燃煤锅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符合有关补助条件的,按照各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对于工业锅炉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等项目,符合有关补助条件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当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承担集中供热和进行燃煤气化燃烧、余热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符合有关补助条件的,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应给予相应补助。环保部门应安排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用于补助在用锅炉集中供热项目的污染治理。

2.完善锅炉综合治理与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业锅炉综合治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多部门联动,将贯彻实施本方案与节能减排考核相结合。

(三)加强技术研发,加快改造进度。

加大对工业锅炉节能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技术研发和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并对研发成果的推广应用给予支持。要广泛宣传和严格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引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尽早实施治理改造措施。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改造专项培训,普及改造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将改造政策、重点工作、年度任务等向社会公布,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工业锅炉综合治理和改造进度。



鹿城区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

排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生态区建设、着力改善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鹿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中提及的重点行业为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石油炼制、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工业行业。

一、充分认识VOCs排放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区大气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空气质量稳中趋好,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均符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值。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颁布,我区化工、制鞋、合成革、塑料、印刷、家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溶剂使用量持续增加,各级各界对VOCs排放导致的光化学烟雾、区域性灰霾等污染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VOCs污染防治的形势日趋严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2〕80号)、《温州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发〔2012〕72号)以及《温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均明确提出要开展VOCs污染防治,生态区建设、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主要污染物减排都已将VOCs相关治理纳入考核指标。加强区域内VOCs污染防治已成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区大气灰霾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区域大气能见度的根本途径和必然选择。

二、明确目标,分步推进VOCs排放控制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底,完成我区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的综合整治,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明显优化;企业清洁生产、工艺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大幅提升,VOCs排放实现稳定达标;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及应急体系。

(二)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污染源摸排查(2013年3月至6月)

针对重点行业开展污染源摸排查,掌握我区VOCs产生和排放的工业企业名称、主要工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建立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第二阶段:化工行业综合整治(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

依据摸排查结果,以化工行业中重点污染源为突破口,坚持应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技术原则,采用多种手段,实施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源头新增量、加快削减过程排放量、强化提升末端治理能力,基本实现重点污染物VOCs的达标排放,并初步建立化工行业VOCs排放的环境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2013年7月启动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试点,2014年全区基本完成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第三阶段:全面达标和深化(2015年1月至12月)

借鉴化工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经验,全面开展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力争到2015年底,全面实现重点行业VOCs排放达标;完善重点行业VOCs排放环境监管体系;明显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三、加快重点污染源整治,全面开展VOCs总量削减

(一)加强源头管理,有效控制VOCs的新增量。

1.优化产业布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产业、技术发展动态和我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规划功能区布局,优化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加快实施“退二进三”,严禁在市区及近郊建设VOCs废气高排放企业。在人群密集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它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加强对VOCs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顿,严格限制可能危害生态功能的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局、规划鹿城分局。

2.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从源头预防VOCs污染。推进规划环评,化工、制鞋等排放VOCs的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VOCs排放纳入重点控制指标。储油设施必须加装油气回收装置;新建家具及其它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合成革、石化、有机化工、精细化工、涂装等VOCs排放类项目环境准入须达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规划的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规划鹿城分局。

3.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化对石油、化工、印刷、制鞋、家具制造等行业清洁生产。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VOCs清洁生产的标准及政策文件,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对全区VOCs重点监管企业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全面推行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确定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根据《鹿城区“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温鹿政发〔2012〕23号)要求,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坚决淘汰国家、省和市确定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坚决关闭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治理难度大的企业和生产线,逐年淘汰一批不具环境保护优势、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的相对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质监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

5.探索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战略部署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逐步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行VOCs排放的“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石油加工业、化工等排放VOCs的生产型行业,以及合成革、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塑料业等排放VOCs的使用型行业,新建建设项目必须落实VOCs排放总量指标替代项目,确保区域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的总量控制排放的“增产不增污”。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6.倡导环境标志产品使用。根据印刷、人造板及其制品、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合成革和胶粘剂等行业《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大力倡导重点行业环境标志产品生产及使用,从源头上控制VOCs排放,从而达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增加效益的目的。

责任单位:质监鹿城分局、区环保局。

(二)加快重点行业生产系统内污染源整治,有效削减VOCs排放量。

7.加强石油加工行业全过程控制。加强石油生产过程、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等全过程控制,在有组织排放点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在厂界安装VOCs无组织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推广使用设备和管阀件泄露检测维修程序(LDAR)技术,强化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设备和管线组件泄漏监管。开展工艺单元排放的高浓度VOCs资源回收利用和净化治理,在油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等产生高浓度废气的环节中配备回收系统;油品储存罐应采用密闭排气系统将VOCs蒸汽输送至回收设备;油品运载工具密闭收集后输送回收设备或通过蒸汽连通系统返回储罐。到2015年底前,我区的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单元安装工艺废气循环利用装置,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燃烧方式或吸收、吸附、冷凝等物理方法进行净化治理和排放控制。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环保局。

8.完善化工、医药、农药行业生产系统内污染治理。化工、医药、农药等生产过程以点源的形式排放大量VOCs的行业,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处理。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

9.升级合成革生产工艺,减少VOCs产生量。以《鹿城区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和《鹿城区“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实施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温州市合成革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相关措施,加快推进合成革企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装备的改造升级,减少VOCs生产过程的产生量。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10.削减印刷、家具、制鞋等制造业生产过程VOCs排放量。鼓励印刷、家具、制鞋等制造业使用环保标志产品(环保型胶粘剂和涂料),采用高效的涂装工艺降低VOCs排放,有条件的企业应采用静电喷涂、淋涂、浸涂、辊涂等重点推广的环保工艺。加强印刷、家具、制鞋等行业生产过程中VOCs收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排放。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质监鹿城分局、区安全监管局。

11.加强喷漆、塑料、橡胶行业排放控制。开展喷漆、塑料、橡胶行业整治,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提高环境标志产品使用比例,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强化橡胶、塑料制造业等典型高VOCs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和VOCs排放治理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方法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监督有机废气排放企业安装有机废气回收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质监鹿城分局、区安全监管局。

(三)完善末端治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12.完善末端治理工艺。全面落实国家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政策,分行业确定浓度范围,针对性开展VOCs治理。对高浓度VOCs,采用冷凝回收、变压吸附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它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中等浓度VOCs,采用吸附技术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对低浓度VOCs,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或等离子体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发改局。

13.鼓励VOCs资源回收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开展VOCs资源回收利用特别是生产系统内回用。对中高浓度VOCs生产废气中提纯后的有机溶剂,鼓励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后产生的热量回用于生产系统内。对回收的有机溶剂无法回用生产但具有回收价值,鼓励开展回收后溶剂系统外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安全监管局。

(四)建立健全重点行业环境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14.落实政策标准体系。建立鹿城区重点行业VOCs削减和控制技术政策体系,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执行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体系和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引导重点行业提高削减和控制污染排放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

15.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装备力量建设,提高重点行业VOCs监测能力。在有条件的企业力争推行VOCs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排放区域,逐步建立健全VOCs监测应急和预警系统,提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6.建立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制度。对涉VOCs企业的相关物质使用、生产以及输出进行登记以及跟踪记录,摸清有关企业的VOCs实际以及潜在排放量,督促其对原料使用、产品生产以及废气处理等数据进行记录。定期开展重点污染源以及敏感区域VOCs排放监测,监测数据要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力争到2015年底,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采集系统,分析污染物排放的动态变化情况,对重点行业VOCs削减和控制全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掌握污染源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完善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统计。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7.探索VOCs环境监管和排污收费机制。加强VOCs排放源的监督、监测和监管核查,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停或限期治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对以排放VOCs为特征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发放相应排污许可证,逐步探索建立VOCs排放当量核算方法和VOCs排污费制度。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财政局。

18.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参与机制。积极参与区域环境管理协调、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明确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同推进VOCs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健全VOCs控制保障体系,确保排放控制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强化污染防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各牵头部门根据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监督机制和具体措施。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VOCs排放控制工作。

(二)严格执法监管。强化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执法监管,环保、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三)完善推进机制。积极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支持和奖励。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深化产学研合作。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或引进一批能够解决目前VOCs排放控制的技术。建立与科研院校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VOCs排放控制现状和对策研究,为VOCs控制排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科技支撑。建立行业环保专家技术帮扶机制。针对VOCs排放重点行业,由环保部门牵头,逐个行业建立专家技术组,邀请行业内环保技术专家指导整改。

(五)强化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不断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积极推进绿色系列创建,大力倡导绿色、节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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