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3-36297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3-0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13〕26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2013年第6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2〕100号),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社会资本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民办医疗机构)已经成为我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于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作与有序竞争、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创新社会管理、持续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推进卫生事业健康科学发展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解决卫生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现阶段,我区医疗资源总体上数量不足、水平不高,政府财力难以包揽所有的医疗服务需求。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的作用,全力激活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将有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增强卫生事业发展活力,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能力水平与服务质量,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正确认识国资、民资、外资等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消除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将有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的作用,形成举办主体多元、投资方式多样办医格局,建立起有序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办医环境。

  (四)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健康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基础,医疗服务与健康消费需求已逐步由单纯治病向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进一步细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现阶段政府未能顾及而群众又有需求的医疗机构,既可为广大群众提供高端、个性化的医疗服务,也可为不同层次的潜在医疗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战略目标为导向,以政府转型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破除政策障碍、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途径,根据《鹿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0-2014年)》、《鹿城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规定》等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参与平等竞争,促进市场医疗净化、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扩大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六)主要目标。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力争到2015年,民办医疗机构占全区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5%以上。

  (七)基本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开放市场、国民待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先行先试、勇于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

  三、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八)开放社会资本进入的医疗服务领域与区域。放医疗服务市场,突破我区现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包括医学美容诊所)、专科诊疗中心、中医坐堂医、急特需特色专科医院的规划设置数量限制和医疗机构的间距要求,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予以设置。其他医疗机构适当突破现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数量限制,逐步开放,并且放宽其设置间距要求,原则上同类别相同科目的医疗机构间距直线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诊所、门诊部申办者户籍应为温州市户籍人员。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及边远地区,以及急需、特需、高端的医疗服务领域。尤其是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口腔防治、精神病防治、老人护理、中医等特色专科医院。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不受现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但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支持现有我区民营医院加大投资扩大规模,提升医疗服务档次,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药器械、健康管理、养生保健、商业健康保险等健康产业。并且结合我区“十二五”医疗卫生总体规划,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原则上城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区域,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在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等医疗资源配置不足的地区引入社会资本举办基本医疗服务,快速增加医疗服务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生局、各街镇)

  (九)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发展规划。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鼓励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引导民办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满足不同需求,实现优势互补,凸现错位发展,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社会赞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档次、质量上等级”的原则,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生局、各街镇)

  (十)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尤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到我区举办医疗机构。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办医,做大做强民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与医院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等办医模式,允许以品牌资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鼓励优质国有资本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公办医疗机构)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生局、各街镇)

  四、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十一)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转换,确要转换的,须报卫生、财政、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部门同意,经清算、注销后重新申办。(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工商鹿城分局)

  (十二)严格依法执业。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得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不得超范围服务,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不得聘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岗位工作。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生局、区文广新局、工商鹿城分局)

  (十三)界定明晰产权。民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其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医疗机构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审计局)

  (十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医疗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接受较大数额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其董事会(理事会)中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的董事(理事)。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办医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保障院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局)

  (十五)加强财务监管。民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

  民办医疗机构应建立风险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医疗机构提取相应的风险基金。有关部门应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民办、公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益。将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以医疗机构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十七)增强社会责任感。民办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人文精神教育。鼓励民办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十八)维护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民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民办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患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纠风办、各街镇)

  五、大力加强民办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

  (十九)优化用人环境。民办医疗机构享有用工自主权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民办医疗机构自主聘任。建立民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引导民办医疗机构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升卫生技术人员待遇。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公办医疗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可考虑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原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历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应的缴费标准,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已缴数额的差额部分,具体参照市本级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

  (二十)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转。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后,需返聘公办医疗机构工作,具体参照按市本级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公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支援民办医疗机构,凡经组织选派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引导医师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民办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力争通过几年时间的探索实践,逐步打破身份限制,实现卫生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资格管理转变。(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

  (二十一)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申请卫技队伍保障补助、评优评先的前提。民办医疗机构按照人事代理政策规定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卫技人员办理人事代理,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为民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具体人事代理事项由民办医疗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

  (二十二)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建立以卫生技术人员为重点的民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扶持机制。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举办者、管理人员同等纳入各类培训计划。争取民办医疗机构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争取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卫生人才引进机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享受当地政府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房管鹿城分局〕

  (二十三)改善外部学术环境。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一视同仁。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权利。(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

  六、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四)土地与规划政策。医疗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民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补偿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办医。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登记为企业的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半收取。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退二进三”的厂房举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利用“退二进三”规划范围内的厂房、原医疗用房改(扩)建,符合相关规划的,经批准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先补缴后由财政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

  优先确保医疗机构建设用地供应。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应土地作为国有资本保留。严格控制原行政划拨用地转为有偿出让用地。确需由行政划拨改为有偿出让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地价差价款由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向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供地采取有偿出让方式,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在编制的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起始地价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给合我市行业地价水平评估确定。(责任单位:国土资源鹿城分局)

  (二十五)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规模落实主要对象为民办医院的相应财税优惠政策,考虑非营利性民办医院同等享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营利性民办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缴纳的其他税费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适当返还。考虑对营利性医院自用的房产、土地,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核准,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减半补助。考虑营利性民办医院医疗服务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征缴再由财政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优惠政策每家医院享受5年。考虑从事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民办专科医院应纳税费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争取落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举办者以税后利润在我区投资办医的,考虑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并全额用于办医。(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各街镇)

  (二十六)投融资政策。以推进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切入点,创新我区医疗机构投融资机制。完善卫生投融资平台,探索建立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医疗产业发展基金,为医疗机构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民办医疗机构融资可以其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可以其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担保。并且争取建立风险可控的医疗机构低息贷款与贷款贴息机制。

  积极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券,支持民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医疗卫生产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金融办、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各街镇)

  (二十七)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人力社保、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的医保报销等政策。同等支持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办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相应会计制度的民办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各街镇)

  (二十八)财政奖补政策。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社会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办医主体同等对待。区政府设立民办医疗机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等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并优先用于支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自2013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暂定三年)作为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扶持同级民办医院,主要用于民办骨干医院和重点发展项目补助、特殊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主要包括:医学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补助,医院等级创建合格奖励,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奖励及贷款贴息补助,大型医用设备购置补助以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以及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卫技队伍保障补助。对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以经卫生行政、财政部门认可的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门诊总人次数和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按门诊每人次4元、实际占用每床日8元确定基数后,根据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占其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的比例,通过奖补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总额。具体操作和其他相关的奖励补助方法参照市本级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各街镇)

  (二十九)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并可对举办者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局)

  (三十)收费价格政策。根据经营性质分类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其自主定价,努力实行报备、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生局)

  (三十一)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创新卫生事业管理方式,深化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实现政府行政职能与公共事业运作功能、监管职能与举办职能分开,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统筹规划、准入监管与服务指导等职能,实行全行业、无差别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按照政事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成立医疗机构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医院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区卫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镇)

  (三十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或参照温委发〔2012〕100号附件的规定落实。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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