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3/2013-3658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3-0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城管办〔2012〕14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环境卫生微信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鹿城区环境卫生微信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

  现将《鹿城区环境卫生微信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鹿城区环境卫生微信群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快速、有效的反映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提高“洁化”考核工作效率,根据《鹿城区环境卫生考核办法》和《鹿城区“小广告”清理作业监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微信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保洁,按月考绩,相互监督,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环境卫生管理微信群(以下简称微信群)是利用其快速发送图片、文字和语音,支持多人即时互动的性能,将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发布,使责任单位在进行收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的机制。

第四条群内人员包括分管领导、区局环境卫生管理科人员(一对一帮扶联系制度)、区环卫处相关科室人员、街道(镇)市容科人员及市场化作业公司人员。

第五条各街道(镇)、市场化作业公司,要相应的建立各自辖区微信群,各单位应当为参加微要相应地员配备必要的微信工具,并为微信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作为环卫经费中的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督查要求

第六条本群设有微信群管理员一名。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辖区分类梳理每日微信群中发送的图片、编号、地址及问题,于每月25日汇总后通报。

(二)管理现有在群人员,审核新增人员基本情况,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邀请他人加入本群。

(三)其他事项。

第七条微信群讯息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和图片、语音三类。文字应精练准确,图片应真实清晰,语音应洪亮清楚。

第八条区城管与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科考核组在督查过程中,应积极发送图片至微信群,图片按照六位数编号:月份、日期、顺序号。

第九条微信督查范围分为两片,城区片(五马、松台、滨

江、南汇、双屿)和郊区片(仰义、藤桥、七都)。微信群相应分两个,分别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群和郊区环境卫生管理群。

第十条微信督查方式分为两种,城区片采取每周七天每天督查方式,督查时段无缝对接;郊区采取每周工作日内,随机不定次数督查方式。

第十一条城区督查时间从第一次普扫结束开始至夜间道路保洁结束为止(时间根据《鹿城区环境卫生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微信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对于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能及时回复并快速上传整改图片,给予每件0.05分的月度环境卫生考核加分记录;

  没有回复或回复内容不实,每件扣0.1分;

  路面保洁问题需在30分钟内回复整改情况。对于卫生死角、设施破损等情况,不能及时回复整改情况的,需承诺整改期限,并按期回复;

  若遇特殊情况,没有回复的。次日需主动说明情况,但每月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三条参加各街道(镇)微信群的区局环境卫生科人员可根据群内自查时间、自查次数、整改效果等开展的情况,在月度考核时建议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四条各街道(镇)在日常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在各自微信群内公布,并已经布置整改,局环境卫生考核组再次督查发现的,经查实,将不予以扣分,但责任单位需承诺整改期限并能按时上传整改后的图片。

第十五条微信群督查情况做为《鹿城区环境卫生考核办法》和《鹿城区“小广告”清理作业监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微信督查分数将纳入市场化作业公司月平均考核分数。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鹿城区城市管理与作为执法局环境卫生科负责解释与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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