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4/2013-3412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13-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教法〔2013〕4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4-2013-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有效地控制学生的无序流动及流失,促进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管理范围 第一条:学籍管理范围包括鹿城区域内所有学校。由鹿城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设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管理。各学校应由教导处(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施教区)招生,免试、免费入学,新生根据《鹿城区中小学招生实施办法》(以当年为准),按照类别到施教区学校或鹿城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鹿城区中小学招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定价收费。 三、学籍注册 第四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浙江省统编学号造具名册,按规定时间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备案,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者即取得学籍。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不足龄或接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不予以注册学籍。学校应督促其到应该入学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招收施教区范围以外的择校生。对择校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四、班额人数 第七条:2013年秋季新生班额: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现代化达标县(市、区)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1〕142号)的有关精神,为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对学校的班额作了具体的规定:小学每班班额不超过35人,初中每班班额不超过40人。 第八条: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有的年级段在校生班额已超过以上标准的,小学的班额可放宽到40人,初中的班额可放宽到45人;对已达到最大班额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的学生。 五、转学 第九条:因家庭居住地变迁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可申请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接收非鹿城区义务教育对象的转入学;鹿城城区学校之间,无特殊原因的一般不予办理转学;5-6年级小学生及9年级初中毕业班学生,本城区内一律不得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 第十一条:转学受理时间: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为便于学校安排教学工作,一般只在每年的秋季接受学生的转入学。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的理由须转学的,应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鹿城区户籍从外地转学回原籍就读的,或外地学生因户口落实在鹿城区需转学的,可凭户口簿、房产证、原就读学校学籍卡等证件与复印件到施教区学校报名,如学校班级学额有空余的,学校应直接办理转学手续,安排学生插班就读。如学校班级学额已经额满的,则要告知家长到区招办申请统筹安排;5-6年级小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小学毕业生可在每年春季直接向市中招办报名,办理回温就读手续),如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转学的,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招办核实以后,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转学至广场路小学、蒲鞋市小学、建设小学、瓦市小学、城南小学、水心小学、百里路小学、南浦小学等集团学校的,必须是起始年级就符合入学条件的。如符合起始年级入学条件,学校班额又允许,学校可自行办理转学手续,并及时上报区招办备案;如起始年级不符合条件的,则由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统筹安排,学校不得擅自受理。 以上集团学校的分校或校区如系2010年招生改革政策调整后纳入集团学校管理的(俗称“新集团”),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四条:申请城区内转学,家长可直接向要求转出的学校和申请转入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申请转入学校班学额允许,转入学校在审核有关材料后,在《鹿城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加具“同意转入”意见后上报普教科,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城区内申请转学的具体要求如下: 1.原来是统筹安排的学生(父母系无房户或符合省定有关条件者),需提供新住址购房证明(房产证),方可申请转学; 2.因拆建、扩建、改建住宅区等原因搬离原施教区的,需持拆迁协议或建设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转学到住址较近的学校就读。 3.因买卖房产,需要转学到新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的,需提供房屋买卖有效证明材料和新住址房产证明,申请转学到住址较近的学校就读。 4.因施教区调整的原因,造成一个家庭的2个孩子分别在两所学校就读的,可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只要其中的一所学校同意接收,可将2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以便于家长接送。 5.因父母亲离异,造成孩子在原学校就读路途太远,上下学接送有困难的。需提供父母离异证明、孩子抚养权归属证明及现住址证明。 6.因故从民办学校转回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包括中途户籍迁入鹿城城区的),应依法予以安排。具体安排办法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7.城区内转学如涉及集团学校的,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对转入我区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施教区学校因班级学额等原因不能直接安排的,经区招办审核后,根据我区教育资源状况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对所安排的此类学生学校不得拒收。所有转学手续先审批后实施,对未经区教育局批准转入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六、退学和休学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以外,不允许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90日仍不能上课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区级或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病历(医生建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出具同意休学证明,连同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报区教育局审批,经普教科核准后,方可予以休学。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休学手续在住院或离开学校9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足90日的按请假处理。 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休学期自缺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后需要复学者,由家长(或本人)提出申请,持区级或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学校应在学生复学后15个工作日内与区教育局普教科衔接为学生恢复学籍。学生复学后注册相应年级的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持规定级别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续休手续。 七、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采取直升式升级,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表现特别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家长迫切要求,学生本人又愿意,可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推荐,可报区教育局普教科申请跳级学习。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跳级程序必须严格把关,学生学业实际水平的考核由教科研部门组织实施并确认。低段(1-2年级)学生和毕业班学生不允许跳级。 八、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籍卡或学生成长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岁以下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可持劳教、少管部门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学校应予以接收。 九、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九年)的义务教育后,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注明其学历水平,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并监制,由普教科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十、其他 第二十八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持学生死亡证明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并办理注销学籍手续。 十一、学生转学情况督查 第二十九条:转出学校要把好资格与材料审查关。各校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对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教育局每年将组织对城区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转入的学生,将责令校方退回原校。 二十、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区教育局普教科是区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科室。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报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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