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3-01129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3-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3〕164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01-2013-004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1-2013-0041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科学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浙委〔2011〕57号)、《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1号)及《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精神,现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以城市经济与人口统筹发展为目标,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为方针,以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重点,立足当前实际,着眼长远发展,积极稳妥推进人口规模调控和管理,消除地域差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老居民幸福融合,使人口结构与产业层次相适应,人口总量与城区承载力相匹配,人口流向与区域经济相协调,为“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促进融合。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根本,充分尊重新居民的发展愿望和利益诉求,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公共服务管理理念,促进新居民融入当地社会。

(二)权责对等、梯度服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完善公共政策体系,保障新居民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现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将符合条件并有落户意愿的新居民纳入公共服务和福利制度保障范围,其他新居民梯度性享有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三)强化基础、依法管理。将新居民居住登记信息采集作为服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完善综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掌握新居民动态变化。把法治理念贯穿各个工作环节,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确保新居民服务管理依法推进。

(四)统筹协调、强化基层。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统分结合”的工作格局。将工作重点放在街镇、社区、企业,推进权力下放、关口前移,加强基层组织创新,提高基层社会服务和管理能力,健全服务管理网络,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向综合性、精细化方向发展。

三、工作内容

围绕推进经济、社会和政府三大转型,构建适应时代需求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新居民规模调控和动态管理工作。采取“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引人”的工作措施,逐步实现新居民总量适度调控、人口结构优化、流向合理有序、服务梯度享有、社会融合顺畅,优先满足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新居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等民生发展需求。

(一)加强居住登记管理。

坚持“以证管人”,加大对新居民落脚点的管理,从源头入手,规范管理,按照“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原则,采取“旅馆式”管理方法,加大居住出租房屋和新居民日常治安管理力度,严格按照居住证制度执行新居民居住登记,规范办证标准和办证期限,根据工作岗位、工种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居住证的“过滤网”功能,科学调控新居民总量规模。明确居住证在子女教育、计生服务、就业指导、法律援助、务工租房、工商执照等方面界限。公安、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无身份证明、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信息资料采集,并加强管理和救助服务。

加强居住证管理,探索按需申领签发居住证,定期对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清理核对。加强日常性路面巡查验证和管控力度,对未办理居住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严格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工商鹿城分局、各街镇)

(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坚持“以房管人”,按照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的原则,优化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净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空间。严格执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违法行为的责任和监督报告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分级分类、日常巡查、信息上报、治安防范等管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章构建物的拆除力度,取缔一批非法出租房屋和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制定出台符合我区实际的房屋出租标准,探索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

在出租房屋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个一律”:不符合租赁条件的一律不准出租;属违章建筑的一律不准出租;存在消防隐患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一律不准出租;无产权证明无合法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予以停租整治。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地税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消防鹿城分局、各街镇)

(三)优化劳动用工环境。

坚持“以业引人”,产业转型升级是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要引导产业向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方向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就业岗位,吸引具有较高人力资本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向鹿城集聚,对技术性高、专业性强并与我区产业结构相适应的职业和行业,要逐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强化“以业管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加强企业自主管理。对用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新居民居住登记、不履行计生、治安管理职责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严查。同时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单位内部职工基本生活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要建立完善鹿城区劳动力用工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人力资源监控制度和跨地区就业的劳动协作关系,引导新居民有序流动。要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严厉打击以介绍职业为名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新居民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招用新居民就业人员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区总工会、各街镇)

(四)规范市场管理秩序。

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确保新居民安全有序生产经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严厉打击黑窝点,特别是对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隐患、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不良后果明显、屡查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街镇、社区(村居)网格管理的作用,切实加强监管,遏制此类非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职责牵头整顿规范低端路边餐饮、美容美发、食品加工等“十小”门店,合理调控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业发展,压缩低层次自我服务圈和次生经济圈空间。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流动摊点的管控,最大程度减少流动摊点给城市市容环卫、道路交通等方面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加强引导,防止只“疏”不“导”,防止疏导点成为“扰民点”。(牵头单位:工商鹿城分局;责任单位:区城管与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质监鹿城分局、各街镇)

(五)规范学校办学管理。

教育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学合理的就读准入条件,积极创新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方式,严格执行新居民子女入学就读条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按照“就近入学、统筹安排”原则安排就学。

加强对新居民子女学校的规范化管理,研究制定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严格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管理等环节,确保新居民子女有一个健康、安全、完备的教育环境和条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吸收新居民子女入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非法学校,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在认真做好学生分流的前提下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净化学校周边环境(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新局、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工商鹿城分局、各街镇)

(六)加强卫生、计生服务管理。

把新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为新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服务。强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查验力度。户籍所在地街镇要将流入流出人口纳入网格管理,及时办理外出人员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街镇或受委托的社区(村居)、用人单位、物业公司要及时查验新居民婚育证明,督促新居民持婚育证明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件,并建立管理档案。现居住地街镇要切实负起责任,协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两非”活动,堵塞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漏洞,严控新居民政策外生育。

深化双向联系协作,强化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协作联系,准确及时通报有关人员情况,发挥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平台交换作用,围绕新居民信息交流、孕环检服务、跟踪管理、违法生育案件查处等开展协作,消除管理空档,实现服务对接。(牵头单位:区卫生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各街镇)

(七)加强创新社会管理。

依托市新居民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公安、人力社保、卫生、教育、人口计生、住建、税务等部门信息资源和需求,推进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全覆盖管理,全面准确掌握新居民相关基本信息。健全完善区、街镇、社区(村居)三级新居民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并向企业延伸,实现地区、部门之间新居民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效能。

积极探索“区域化管理、捆绑式服务”的新居民服务管理责任体系新模式,形成关口前移、责任明确、管理有序、运转协调的基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网。建立新居民自我管理组织和调解组织,创新“以外管外”“以外调外”管理机制,发挥“乡音调解”“三情调解”(亲情、友情、感情)、“联谊调解”的独特作用,积极引导新居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进一步探索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与新居民流出地政府的合作,形成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抓、双向管”的常态化区域协作格局。

(牵头单位: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区综治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地税鹿城分局、各街镇)

(八)全面推行积分管理。

认真落实《关于印发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2〕273号)精神,通过综合设定相应积分标准和条件,对新居民各项要素进行积分登记,申请相应档次的公共服务,按照积分排名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选择性、梯度性,留住高端新居民,从而达到控制新居民总量和优化人口结构的目的。在目前我区公共服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行积分制管理是将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有机结合、倒逼人口结构优化的有效方法,各街镇、部门要加速推进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积分制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发改、公安、教育、住建、人力社保、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明确新居民凭积分实施户籍迁入、子女就学、公租房入住、劳动技能培训、计生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充实高积分新居民享受的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人口计生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各街镇)

(九)提升素质适应转型发展。

当前我区正处在全力推进经济转型、加快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人力资源作为首位资源,能够推动和促进各种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要确定人力资源准入门槛,以高素质人才和“蓝领工人”为主,建立务工新居民持证上岗及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就业人口整体素质。要努力响应“百万新居民素质提升工程”,采取多种形式,对新居民进行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实用技能、社会公德、文明礼仪、风土人情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新居民综合素质。加强对新居民中道德先锋、爱心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的宣传,形成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关爱优秀新居民的良好氛围。

加大新居民人才工作力度,紧密围绕“人才强区”战略目标,进一步完善相应优惠政策,使新居民人才享受职称评定、科技成果申报等同城同待遇。加强新居民人才库建设,充分发挥新居民技术技能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新居民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引导新居民积极主动融入鹿城,以适应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合理布局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各街镇)

(十)预防打击违法犯罪。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我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不断完善日常打击机制,形成挤压震慑效应。要以流动人口中流窜盗抢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增强打击的威慑力。把流动人口中有违法犯罪前科或嫌疑以及具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控制犯罪。加大对中小旅馆、建筑工地、休闲娱乐场所、车站码头等流动人口容易聚集的场所、部位的日常检查力度,切实增强对犯罪高危人群的管控能力。加强治安巡逻,加快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动态治安条件下的治安防控能力。(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综治办、区司法局、各街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区、街镇、社区(村居)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强化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并落实责任,提升新居民服务管理效能。

(二)注重协作配合。要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各自线上的组织、协调工作,制订相应具体实施办法;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参与、相互配合,组织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形成各司其职、统分结合、密切协作的工作态势。

(三)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创新宣传模式,注重宣传实效,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造势和监督作用,开展全方位、高密度的正面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不断推动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格督查考核。要对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各街镇和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附件:1.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2.关于加强鹿城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3.关于优化劳动用工环境 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办法

4.关于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5.关于加强鹿城区流动摊点管控的实施办法

6.关于加强新居民子女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

7.关于加强鹿城区新居民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


附件1

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新居民“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基层基础更加夯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建立健全区、街镇、社区(村居、企业)三级新居民服务管理组织网络,确保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信息网络更加健全。借助我区新居民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以底数清、情况明为目标,畅通信息共享网络,提升信息应用能力,实现地区、部门之间新居民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升新居民服务管理精细化水平。

(三)双向协作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强工作联动,搭建与新居民流出地政府的沟通平台,建立“两头抓、双向管”的工作机制,形成以流入地为主、流入地和流出地相结合的常态化区域协作格局。

(四)服务供给更加科学。进一步完善以新居民积分制管理为主体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根据新居民总体情况、结构特征等实际,科学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政策,通过对公共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优化新居民人口结构。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网格管理,提升综合服务

1.明确网格管理责任。按照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邻里化互助、志愿式工作,多元化参与、品牌式创建的要求,建立“全覆盖、无缝隙、制度化、精细化”的网格管理工作机制,实现新老居民同管理同服务。明确网格内驻格员、网格员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发挥网格管理效能。新居民协管员纳入社区网格管理,分片包干,发挥网格员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社情民意联络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社会事务管理员、网格居民服务员,实行“一员多岗一岗多用”。

2.构建惠及辖区新居民的综合服务体系。按照人口规模适度、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在社区建立新居民服务管理站,实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模式。利用基层站点的辐射效应,强化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综合治理等职能,充实社区工作力量,加强社区经费保障,将新居民劳动就业、矛盾调解、劳动维权、子女教育、计生查验等事项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依托社区协助做好新居民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工作。各街镇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协管员、专职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协助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

3.推进综合服务社会化建设。动员社会多元主体,发挥各界协同作用,共同形成社会服务管理的有效合力。大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建设,根据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创新组织形态,改进工作方式,积极为新居民提供人文关怀、维权帮扶等服务。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出租房主的协管责任,协助督促新居民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定期向公安机关、社区服务中心(窗口)报送相关信息。按照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在为新居民提供公益服务、反映利益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拓展社会化管理渠道。

(二)加强自我管理,深化自我服务

1.拓展新居民自主服务管理渠道。着力推进社会融合工作,提高新居民组织化水平。按照立足于既有资源、重心向下、夯实基础,充分依靠社区(村居、企业),广泛吸收优秀新居民参与的思路,吸收优秀新居民和社区(村居、企业)干部共同负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推进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力量社会化。积极吸收新居民党员、团员加入党团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工会和行业协会,志愿者加入志愿组织,以新居民中的骨干为主体,在党委政府主导下建立各种自我管理组织。创新“以外管外”、“以外调外”、“以外服外”等服务管理模式,异地在温商会或行业协会建立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新居民调解委员会、志愿者服务队等自主服务管理组织,吸引高层次新居民积极参与,引导新居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增强新居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对社会的责任意识。

2.建立健全自主服务管理机制。深化新居民自主服务管理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新居民自主服务管理规范化。建立流动党员机制,在有条件的社区(村居、企业)成立流动党支部,依靠支部组织力量开展有效的自主服务管理。建立新居民自我调解机制,聘请为人正直、有一定威信的新居民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乡音调解”、“三情调解”(亲情、友情、感情)、“联谊调解”的独到作用,自行化解新居民矛盾纠纷。健全新居民信息申报机制,畅通信息申报渠道,各新居民服务管理站(室)要落实对新居民信息的登记、申报和办证工作;各新居民自主服务管理组织要主动发现、及时申报隐患、纠纷等信息,维护新居民群体稳定。完善新居民志愿服务机制,建立完善区、街镇、社区新居民志愿者组织,实行新居民志愿者网络实名注册,并创新志愿服务参与机制,不断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将志愿服务活动与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相结合,通过激发志愿者参与活动的热情,更好地实现“以外服外”。

(三)夯实信息基础,强化数据应用

1.强化信息采集工作。进一步拓展信息采集渠道,改进采集方式,通过村居(社区)、企业等载体,强化社会化采集模式,采取各项便民措施,增强服务意识,方便新居民登记领证,以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聚居地、高危流动人口主要落脚点以及各类居住出租房屋为重点,按照“村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加大新居民信息和租赁房屋信息的采集力度,落实管理措施,优化居住登记发证流程,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和核实注销,确保信息采集准确、鲜活,并及时输入系统,切实做到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

2.推进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及应用。结合省市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有关规划,积极推进新居民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建立区、街镇、社区三级信息管理平台基础上,向相关部门共享平台信息,并根据温州市新居民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进度,将网络进一步向规模以上企业的新居民服务管理站室延伸,推进新居民信息面向社会应用。建立新居民信息数据定期监测分析制度,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参考。积极探索新居民IC卡式居住证管理工作,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以信息化手段来促进综合服务管理效能的提升。

(四)加强双向联系,推进协作管理

1.实行双向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跨区域新居民服务管理“两头抓、双向管”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合作,打破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各自为战的封闭管理模式。从警务协作、计生服务、劳务合作、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在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联手打击跨省“两非”案件、违法生育控制、劳务技能培训、用工需求对接、教育方式匹配政策落实等方面切实加强协作与配合。要定期不定期地将辖区新居民工作、生活情况通报流出地,并采取有力措施,为新居民在本地工作、生活提供良好环境。

2.建立协作管理机制。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选择新居民流出地较多的地方做好工作对接,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部门及基层合作对话中的政策性障碍和问题。建立联络员制度,通过日常工作沟通、联席会议等方式,强化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积极探索协作双方源头互动、有序管理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部门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体制完善的新居民协作管理新格局。

(五)创新积分管理,完善梯度服务

1.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政策体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施积分制管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强经验总结,不断完善积分制管理政策体系,根据新居民的不同需求提供梯度服务。将积分制管理更好地与人才培养、创先争优、志愿服务等工作相结合,强化积分制管理在优化人口结构上的导向作用。公安、教育、住建、人力社保、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明确新居民凭积分实现户籍迁入、子女就学、公租房入住、劳动技能培训、计生服务等方面待遇,进一步充实高积分新居民享受的公共服务,推进积分制在新居民服务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2.规范积分制工作流程。及时对外公布受理积分申请的地点和程序,优化积分制资料受理、审核等具体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积分制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为新居民提供便捷。推进积分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积分资料档案,加大信息发布力度,设立信息公开专栏,方便新居民查询了解。建立跟踪督导、责任倒查等制度,严格积分制管理办事规则,杜绝在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现象。

3.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科学制定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发展规划,在新居民聚集区增加针对新居民的服务设施布点,满足新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梯度需求。要充分调动“企业、村级集体和社会”三方面的积极性,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得益”的原则,推动公共租赁房屋建设,并主要面向企业务工新居民开放。同时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廉租房建设上的规划和投入,使更多符合积分制管理要求的新居民享有优先申请居住的待遇。

三、工作保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新居民“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工作是深化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创新新居民社会服务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街镇、相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新居民“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计划,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强化指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教育、人力社保、人口计生、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工作互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深入基层,强化指导,全力推进各项工作,提高新居民服务管理水平。

(三)注重创新,务求实效。各街镇、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创新的思路、举措和方法,加强新居民“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工作,促进城市人口结构优化。要深入研究行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确保“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工作稳步推进,扎实有效。



附件2

关于加强鹿城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着力提高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结合鹿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优化结构、挤压闲散、严管高危、提升服务”为总目标,建立系统、规范、常态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运作机制,发挥公安机关人口管理职能优势,合理有效调控、疏导流动人口,努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屋信息管理,将信息登记作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的信息化、数据化,以满足公安实战需要,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要分析研究流动人口分布状况,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居住房屋信息数据,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结构,分析研究违法犯罪特点规律,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控得住、打击准。

第二章 信息登记管理

第五条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一)依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租住房屋等信息。

(二)公安机关登记信息时必须严格核对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做到登记项目信息与流动人口实际信息一致,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系统信息必须与采集信息一致。

(三)公安机关对登记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做到每月核对清理一次,对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工作处所等居住情况发生变化的或居住有效期满的要实时进行变更或换发居住证,已经离开的流动人口要及时注销信息。

(四)通过工作,使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及时注销率达到 85%以上、流动人口居住信息“人户一致”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登记:

(一)依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登记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登记的信息必须与实际信息一致。

(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发放资料、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责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三)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及时、准确采集居住房屋租赁动态信息。采集的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系统信息必须与采集信息一致。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做到每月核对清理一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对3个月内无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信息要予以注销,使居住信息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四)通过工作,使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率达到 95%以上、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率达到100%。


第三章 居住证签发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居住证逐步实行按需申领:

(一)公安机关要提高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实用性和严肃性,积极尝试逐步稳妥推行按需申领签发居住证。

(二)引导流动人口根据个人在温工作、生活、学习等事务性刚性需要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居住证申领条件和要求,签发居住证。

第八条 流动人口申请居住登记时,对居住时间不明、不能提供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证明或用工单位6个月以上用工合同的,发放有效期为6个月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九条 对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满6个月后,提供1年以上用工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社保凭证的,可以申领有效期1-3年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十条 对符合《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所持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换领的,公安机关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第四章 流动人口高危管控

第十二条 参照温州市公安局《流动人口高危管控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章 管理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从制度建设入手,注重提高制度运用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建立执行到位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体系,做到制度理化,标准量化,保障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清查清理制度,解决辖区治安复杂地段、人员混杂流动部位、警情发布较多区域、案件高发区域、易发案件场所等重点区域、部位治安乱点问题。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路面巡查挤压制度,加强路面网格区域化巡控,加大对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住址闲散流动人口的震慑、挤压、遣散和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处理力度,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经济发展治安环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管理督查监管制度,掌握全区不同类型地区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重点,落实管理措施。

第六章 处罚与责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违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严格落实领导逐级负责制和问责制,按照职责对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总体状况和具体管理工作实效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对流动人口管理绩效不达标的单位实行领导问责。

第十九条 社区民警实行岗位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明确民警、流动人口专兼职协管员工作职责,落实捆绑考核机制,社区民警承担专兼职协管员管理责任,辖区派出所承担社区民警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增强争先创优意识,加强责任落实,充分调动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兼职协管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优化劳动用工环境 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劳动用工环境,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推鹿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等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规范审批管理,确保进入市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相应资质。按照“统一、规范、灵活”的要求,合理布局、有效整合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情况调查分析和市场供求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建立招聘信息异地发布合作机制,加强与输出地的合作,促进人力资源供求双方有效对接,引导新居民劳动者有序流动。

二、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除国家已规定必须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以外,对一些技术性、专业性强并与我区产业结构相适应的职业和行业,要逐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新居民劳动者主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实现新居民劳动者资源合理开发和配置。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经鉴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用人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针对新居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新居民参加我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可享受政府培训补助。鼓励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大力引进与我区产业结构相适应的新居民高技能人才。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广泛宣传发动新居民劳动者积极参赛,并对通过竞赛选拔认定的高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奖励。积极鼓励新居民中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高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依法与新居民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新居民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健全完善登记、变更、解除、终止、存档等合同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其限期签订劳动合同。

五、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新居民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确保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新居民劳动者本人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建筑、市政、交通、电力、水利等特殊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健全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应急资金的临时周转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作用,同时完善应急周转金垫付工资后的追偿核销机制。针对租赁场地经营企业欠薪隐患多、处置难度大问题,积极探索建立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租赁场地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

六、强化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夯实基层网格管理平台,扎实推进企业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工作,规范网格管理“一户一卡,一网一档”,做到网格内用工情况动态掌握和实时监管。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深入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清欠、社会保险等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新居民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七、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多层次、多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引导新居民劳动者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用人单位要依法为新居民劳动者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参保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新居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明确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和责任主体,对不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下达征缴决定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将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新居民办理居住证、子女入学、参加评先评优的前置条件,新居民在领取居住证、办理子女入学和参加“优秀新居民”等各类评选活动前,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出具有关证明。

八、大力推进民主管理。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新居民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企业应当就直接涉及新居民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要把民主管理制度与企业其他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4

关于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142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特别是对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隐患、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不良后果明显、屡查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的全面提高,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协调、工商部门为主、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相关职能部门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各街镇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职责

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电信以及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4〕81 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1〕142号)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职能。

各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报告制度,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供电、供水部门不得批准无照经营户的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用水;宽带服务企业不得为无证无照网吧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税务部门不得为无照经营户提供税务发票。

无证无照经营户是违法经营行为第一责任人,凡在无证无照经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从重从严追究无证无照经营户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一定奖励。严格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有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五、工作保障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制度措施,为推动工作落实提供有效保障。

(一)挂牌督办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门或重点行业及高危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在一段时间内达到一定的整治效果,辅之以考核验收摘牌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二)抄告反馈制度。进一步落实《温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抄告反馈制度》,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告件20个工作日内,予以监督管理,疏导登记依法经营或查处,并将结果反馈抄告部门。各部门要充分重视抄告反馈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联络和沟通。对抄告无反馈致严重后果或对同一事件多次抄告无反馈的,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信息互通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系统信息的统计、报送、抄告、反馈等工作,统计数据按规定审核签字后,每月按照规定时间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四)进度通报制度。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公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进度,促进抄告反馈等工作的落实。

(五)联合执法制度。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突发或其他紧急执法行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责范围,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按照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的责任顺序:

1.对无需取得许可证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已取得许可证件或其他批准文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商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

2.对只需取得一个前置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或其他批准文件的,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

3.对涉及有先后顺序的多项前置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由第一顺序作出许可审批决定的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第一顺序部门已作出许可决定或出具批准文件的,后续许可审批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由在先职能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4.对经营店面无违章建筑但其所在的房屋有违章建筑的,鼓励按相关程序办理证照手续。经营店面有违章建筑的应严格把关,利用“十抄告”制度要求经营户自行拆除,如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查封,由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5.对一些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需要统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事项,由各相关部门站所提请街镇查无工作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六)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对各街镇、各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中心城镇闹市区1个月以上或边远地段3个月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或者已经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取缔的,群众举报而不处置的以及已经接受抄告而没有采取措施不反馈的,要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后或者履职不到位的职责部门和街镇予以通报,责成加大工作力度。因履职不到位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因无证无照经营给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个人和领导责任。各街镇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切实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的督查落实。

(七)落实保障机制。为切实落实规范我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各街镇和部门要在经费支出中予以专项安排,确保正常开支和奖励政策到位。同时,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信息互通和进度通报工作,保证部门协作畅通,实现我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附件5

关于加强鹿城区流动摊点管控的实施办法

为深化推进城区流动摊点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流动摊点管控水平,切实强化城市新居民服务管理,营造和谐、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和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通过加强流动摊点管控,切实提升全区流动摊点管理水平,全面取缔城区流动摊点乱点问题,及时消除流动摊点带来的市容环卫、交通、食品安全各类问题隐患,有力巩固“禁摊区”管理成效,扎实推进流动摊位规范疏导工作,形成“堵疏有序,齐抓共管,责任明确,长效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管控原则

(一)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流动摊点业主的发展愿望和利益诉求,着力解决新居民的实际困难,优先照顾残疾、低保、下岗等特殊群体。

(二)依法管理。依法开展管控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广大流动摊点业主法制观念,提高公共行为道德素质,引导依法经营。

(三)疏堵结合。按照“严堵有力落实长效,疏导有序规范管理”的管理要求开展工作,拓展并明确禁摊区域,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合理科学规划疏导点,加强规范管理。

(四)属地管理。各街镇负责辖区流动摊点管控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辖区职能站所开展联合执法管理,科学规划辖区疏导点设置与规范管理,全面落实长效监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落实齐抓共管。广泛宣传“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城管社会化理念,努力形成社会齐抓共管氛围。一要努力做好流动摊贩的思想疏导工作,使流动摊贩自觉到规定区域摆摊经营,在执法管理中,采取宣传教育为先,先劝导再执法,对屡教不改的再进行暂扣处理。二要全面落实社会化管理。落实“执法管理三进”工作,深入推进执法管理进社区、进学校、进店企工作,开展社区、学校、店企周边的市容综合整治,扩大执法宣传,切实为社区、学校、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引导社区、学校、企业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志愿者活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构建舆论监督平台,落实齐抓共管,营造执法声势与整治氛围。

(二)明确目标责任,坚持多层推进。一是要坚持“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齐抓共建”工作思路,建立健全部门、街镇、社区(村居)管理网络,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格局。区城管与执法局牵头全区流动摊点市容管控工作,对各街镇流动摊点管控工作进行指导与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落实责任制。各街镇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做好排查摸底,形成流动摊点管控合力。三是要根据流动摊点特点,将流动摊点管控工作分解为专项治理、常态管理和长效化管理相结合的多层次工作,并逐项安排工作、分配人手、明确责任。

(三)注重疏堵结合,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堵疏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各街镇要结合辖区实际,对辖内路段采取分级分类治理:一要严堵有力,落实长效管理。拓展并明确禁摊区。城区主要道路、行政中心周边、中心商圈、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场所、地段为禁摊区。禁摊区切实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二要疏导有序,落实规范提升。充分调研,精心选址,科学、合理设置疏导点、规范点,研究制定疏导点规范管理方案,切实加强疏导点规范管理,并落实档次、品位提升。

(四)完善配套建设,加强源头治理。坚持管理与建设并举,加大市场建设投入。按照各街镇建成面积和人口分布情况,重新调整中心镇、集聚区等地的市场规划建设方案,特别是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农房集聚中,按规定面积和人口将市场建设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范畴,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管理。创新市场建设投资模式,采用政府补贴,社会参与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力量,出台优惠政策,加快新市场的建设。同时,严格划行归市,通过宣传和协调,督促指导市场业主,将市场内不属于农贸市场经营范围的摊位进行清理,设置农副产品销售区域,解决部分菜农进市场难的问题,从源头上治理流动摊点问题。

(五)促进就业发展,拓宽安置渠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拓宽培训就业渠道,鼓励流动摊点业主入市经营,创业改行,从根本上解决其生活生产问题。加快城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按照优化城市产业结构的要求,在大力发展附加值高、能耗少、排污少、占地少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互促互动的产业发展格局。要积极推进再就业工程,通过家政服务、早点服务等新兴行业,使劳动就业与社区服务发展相结合,走出一条拓展再就业的新路子,妥善安置新居民中的闲置劳动力,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

四、工作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流动摊点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之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大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落实责任,注重工作实效。要组织开展专项活动,明确责任,将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按照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巩固管控成果。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等问题。

(三)广泛宣传,加强信息报道。各街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流动摊点管控的法律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管控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点,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工作动态,稳步推进管控工作。

(四)强化监督,加强督查考核。要加强督查力量整合,采取实地明查、社会暗访等方式方法,成立检查组,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和媒体记者参加,开展实地查访和跟踪督查。加强日常考核,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乱点实施重点考核。


附件6

关于加强新居民子女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使我区新居民子女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 号)、《中共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5号)精神,结合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非鹿城范围内户籍的新居民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我区暂时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二条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已取得居住证并居住1年(含)以上,同时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的,可在我区公办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第三条 新居民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无监护条件证明:流出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2.居住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我区居住证或 1 年(含)以上的临时居住证,并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其它居住证明;

3.在鹿城工作证明材料:个体经营户或企业法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证。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1年(含)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

4.参保证明: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并交纳 1 年(含)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持以上材料到指定公办学校登记入学。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安排:

1.持有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本年度经现居住地街镇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三年以上的;

2.上级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给予优先照顾的。

第六条 各学校应本着“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新居民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新居民子女的实际,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本区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新居民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关于加强鹿城区新居民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

一、强化孕育对象信息掌握,实行精准规范管理

(一)加强监管,完善网格化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进新居民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一体化、规范化服务管理。将街镇联片领导、驻村干部、村居干部、计生员、协管员的新居民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网络体系,推行“协管员+驻村(网格)干部+计生员”进行基础信息采集校核、查证验证、落实服务管理措施等工作模式,加强绩效监管,强化网格责任人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新居民计划生育信息的掌握(婚、孕、育),全面开展流入流出人口底数、生育子女数的入户调查摸底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好信息的核实比对,最大程度的掌握流动人口婚育变动和流动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录入数据库进行及时交换,努力提高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管理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掌握率。积极开展新形势下外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式创新,深入开展双向承诺、合同管理的诚信计生建设,倡导生育文明,引导社区(村居)将流入、流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自治章程的重要内容,努力推进社区(村居)自治。建立健全社区(村居)定期随访服务、企业职工管理、房东联系房客、物业公司参与服务等制度,实现有效管理,提供便捷服务。

(二)落实责任,完善审批制度。定期督促各街镇及时查验流入本辖区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出对象要认真核实婚、孕、育情况,并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育龄夫妻拟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现居住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并及时将生育服务证办理情况通报当事人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合计生部门提供当事人流出前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三)互通有无,完善信息平台。全面应用国家PADIS系统、浙江省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综合平台、浙江省查孕查环系统,实现计划生育系统内部网络的实时交换,并开展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和网络合作,加强对流动人口重点人群计划生育信息提交、通报、接收、反馈任务的监管和落实。依托人口计生信息网络延伸工程,将网络终端延伸到所有的社区、重点村居和企业,并放下用户录入权限,努力实现基础信息及时动态更新。

(四)形成合力,完善“五互”格局。按照“信息互通、管理互动、服务互补、责任互担、经费互结”的“一盘棋”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两地或多地协调配合制度。重点抓好本区之间流动人口点对点的区域协作工作,建立和完善经费结算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深入开展各街镇人户分离计生服务管理研究,建立完善管控机制,形成合力。加强与我区流入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省(市、县、区)域内协作,推进协作双方或多方信息通报、个案处理、政策告知和级层交流等工作,在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新居民管理规范、服务标准和协作平台。精心设计宣传教育载体,坚持每季度组织开展新居民计划生育集中服务管理活动,建立定期清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区域配合联动执法工作。

二、把握分层积极推进原则,构建优质服务体系

(一)依托均等服务,落实关怀机制。在基本项目免费服务的基础上,结合财力等因素和实际,将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供应、生育政策、生育关怀、优待维权等方面服务纳入政府全面统筹的均等服务中,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通过多种载体梯度落实均等化服务,使服务范围逐步拓展到优生两免、分娩补助、爱心助学、育龄妇女“两癌”筛查、子女入学等方面,确保新居民计划生育服务奖励、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服务网络,落实服务平台。依托社区“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为外来、外出人口开展计生证件发放、查验、生育审批等服务。深入开展面向实有人口的城乡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区-街镇-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切实提高针对新居民的服务产品供给能力。新居民达到 2 万人以上的街镇和 1000人以上的社区要全面开展基础管理、宣传教育、孕环检、避孕药具发放、信息交换等“五位一体”的新居民计划生育规范化服务中心建设。同时,要协同各级技术服务机构全面铺设避孕药具发放点,提高避孕药具的可及率。

(三)发挥便民维权,落实惠民政策。户籍地人民政府要免费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要及时查验,并免费为符合条件的育龄新居民妇女办理《流动人口一孩服务证》。充分发挥各级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作用,为新居民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在新居民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计生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人口计生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在人口计划生育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畅通诉求反映渠道。深入实施帮扶新居民计生困难家庭计划,开展关怀关爱活动。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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