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7/2014-3727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 |
生成日期 | 2014-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文 [2013]70号 |
关于南塘街风貌6号楼设立KTV娱乐场所的 情 况 说 明 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最近有多人投诉南塘街风貌6号楼设立KTV娱乐场所,举报件自称南浦小学师生家长及南塘街4组团、裕华公寓住户。经我局调查,报告所述南塘街风貌6号楼KTV娱乐项目系“温州市印象六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筹)”所开设。该项目基本情况如下:2013年9月26日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温工商名称预核内【2013】第682990号);2013年11月15日取得温鹿环建[2013]167号文件(同意该项目在温州市南塘风貌区6幢的选址);2013年11月15日报我局,2013年11月18日我局派员现场勘察,2013年11月19日我局审批窗口正式受理,2013年11月20日我局出具“鹿城区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核公示”及“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听证公告”;2013年11月21日,该项目在温州商报刊登上述公示、公告。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以及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浙江省“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2006年3月1日以来,我区新设立的娱乐场所均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南塘街风貌6号楼申报KTV娱乐项目亦照此办理。“温州市印象六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筹)”不在居民住宅区内,至于南塘街风貌6号KTV项目和周边相关单位的直线距离,目前已委托相关权威勘测机构予以勘测,待勘测结果出来后依法予以办理。 联 系 人:来源 联系电话:56588327 56588368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3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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