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2/2014-3426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
生成日期 | 2014-1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郑〔2014〕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16-2014-0001 |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房屋权属、面积等调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项目建设前期调查过程中,房屋所有(使用)人拒绝配合房屋权属、面积等事项入户调查,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一、部门协查 实施单位应函请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及规划部门协助查询涉案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及建筑(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相关部门应就查询情况复函实施单位。有登记或许可的,应提供可反映房屋或用地面积的材料。 二、入户告知 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使用)人入户调查时间和调查内容,请其予以配合。 调查内容一般包括:请房屋所有人准备相关权属证书、建房审批手续、户口簿等复印件,及评估师入户勘察室内装修、测绘人员入户测量房屋面积等。 告知内容还应包括:如房屋所有(使用)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的,其房屋面积将根据xxxx年(即最接近当前时点年份)的基础地形图描图测算确定。 三、入户登记 经书面告知后,房屋所有(使用)人在指定时间仍拒不配合调查的,实施单位应书面记录入户情况并附具影像证明材料。 四、绘制房屋平面图 实施单位应请专业机构根据最接近当前时点的基础地形图绘制房屋平面图。如有产权登记或规划许可等相关材料等,要结合相关材料绘制房屋平面图。 实施单位应对房屋平面图与房屋现状进行比对。如发现房屋现状中有最接近当前时点基础地形图之后扩建、新建部位的,应在平面图中加以标注。 五、结果及异议告知 实施单位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如要求房屋面积实地测绘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前述面积测算结果将作为其房屋补偿面积和金额的依据。 六、结果告示 房屋所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房屋面积实地测绘要求的,实施单位应将房屋面积测算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注明“面积来源于xxxx年基础地形图描图”。 七、未登记建筑认定 相关单位根据房屋面积测算结果,依照国务院《征补条例》规定,对未登记建建筑进行认定、处理。认定结论公示时同样注明“面积来源于xxxx年基础地形图描图”。 八、价值评估 经认定有可视为合法未登记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出具房屋单价的初步评估结果,并注明“因房屋所有人拒绝入户勘察,室内装修补偿金额待房屋交付拆除时实地勘察评估确定”。 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出具房屋单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实施单位负责转交房屋所有人。 九、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 区政府或市国土局依照上述面积、未登记建筑认定、评估结果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 注:在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作出后,如房屋所有(使用)人再提出房屋面积实地测量申请的,必须以房屋所有人签约并腾空为前提,方可在协议中约定“补偿面积及金额根据实地测绘结果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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