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4-01116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4-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4〕177号 有效性 无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14-004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三名”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1-2014-0044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鹿城区“三名”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三名”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激发我区民营经济创新活力,实现鹿城经济“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根据《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关于开展第一批“三名”培育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三名〔2014〕2号)等精神,大力推进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名企业家培育工程(以下称“三名”工程),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主体和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和重点扶持、整合资源和优化机制相结合原则,以创建“名企、名品、名家”为载体,增强创新驱动能力,加快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对鹿城经济转型起主力军作用的知名企业,创建一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美誉度和影响力的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打造一批由知名企业家领衔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全力提升鹿城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三名”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力争形成基于协作配套良好、涵盖全产业链的名企链、名品链,以及知名企业家、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有机结合的人才链,实现“名企、名品、名家”融合互促、良性发展,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培育30家左右具有一定规模、综合竞争力强、代表区域发展水平、引领行业发展方向的知名企业,其中超10亿元企业3家左右,培育50家左右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30个左右拥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满意度的产品品牌;培育30家左右品牌价值较高和传播力强的品牌企业,其中省级以上品牌企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企业总产值比率力争达到35%,进一步提升1-2个区域品牌或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培育30名左右具有引领企业发展创新意识强、社会信誉度高的知名企业家,培育30个左右具有现代化管理理念的企业管理团队,培育30个左右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团队,努力使鹿城成为企业家、管理和技术团队的创业创新高地。

三、培育企业的条件和类型

(一)培育企业的条件。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企业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年入库税费500万元以上(含)、年销售产值1亿元以上(含)且亩均税费20万元以上(含)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且必须是当年在我区统计、税务部门有相关数据的盈利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放宽10%。

2.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具备较强能力和良好条件,创新目标清晰,创新特色明显,创新保障措施可行、有力,可形成创新的典型案例或推广经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企业具备省、市以上品牌,品牌影响力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

4.企业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拥有现代化管理理念的优秀企业管理团队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创新团队。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三名”培育。

1.当年发生重大违法案件被立案查处的; 

2.当年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的; 

3.当年发生群体性劳动纠纷事件的;

4.当年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培育试点企业的类型。

1.总部型企业。主要指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在我区注册和税务登记,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控股企业实现异地网络化营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和汇总纳税的代表性本部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集团。

2.品牌型企业。主要指企业拥有先进的质量标准体系,品牌影响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属于块状经济中的区域品牌的代表性企业。

3.协同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要指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主导产业竞争优势突出,上年度与我区生产部件、配件和提供生产性服务的10家以上中小企业建立合同契约关系,不断创新组织生产方式,并带动该行业中小企业共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代表性制造企业。

4.绿色与安全制造型企业。主要指以绿色、安全理念为指导,采用现代先进制造模式,建设无操作工车间、“零排放”的物联网工厂,其中列入重点污染治理行业的企业优先。

5.高新技术型上市企业。属于高新技术统计范围的上市企业,主要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和标准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发行的股票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代表性股份有限公司。

6.复合型企业。在前面的5种企业类型中,以一种类型为主,同时也兼有其他类型特色的代表性企业。

四、培育企业的确定

培育企业每年确定1次,每年一月份对申报培育企业上年度的产值、税费、产值增长率、税费增长率等四项内容进行评价,产值及增长率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税费及增长率以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提供的实际税费入库数据为准(包括自营出口企业的当年免抵额、民政福利企业即征退税),占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提供。

(一)计算办法。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产值(万元)/10000万元+税费总额(万元)/1000万元+产值增长率得分+税费增长率得分。增长率得分计算办法为:销售产值增长率每1个百分点得0.01分,最高得1分;税费增长率每1个百分点得0.02分,最高得1分;无相关数据的或负增长的不得分。

(二)培育企业按上年度销售产值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以上(含)分成两档,分别计算这两档申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各筛选确定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

(三)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培育对象企业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培育企业“四个创新”目标的实现进度以及企业承诺的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对未达到培育目标要求且有违约行为的,依照培育试点的有关文件、责任书中止培育试点工作。

五、培育企业的推荐与评价

(一)申报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经街镇初审后,将推荐的培育试点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区“三名”办。各街镇要根据本地企业实际和分类培育要求,原则上都要推荐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企业参加培育。

(二)资格评价。根据申报培育企业综合得分计算办法,由区“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相关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与计算打分,分别计算出两档申报企业的排名,并提出拟初选企业名单,提交区“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联合评审。

(三)联合评审。由区“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召集各成员单位及一票否决单位联合评审,确定“三名”培育初选企业名单。

(四)初选公示。将联评会议确定的“三名”培育试点初选企业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五)确认培育。区“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审查确定培育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培育扶持政策

(一)对培育企业设备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予以8%的补助。

(二)培育企业入库税收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品牌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四)对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行业龙头企业订单本地化生产,每增加1家配套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由区财政奖励行业龙头企业10万元。

(五)对设立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或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培育企业,在享受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六)培育企业在其办理有关事项时,区各职能单位都开启“绿色通道”,遇到重大问题可直接报区政府协调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区经合办、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等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办公室下设知名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培育和知名企业家培育三个工作组,知名企业培育工作组由区经信局牵头负责,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牵头负责,知名企业家培育工作组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二)加大资金扶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区出台的支持“三名”工程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大对“三名”工程建设资金(区功勋企业、品牌培育、技改等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合力推进“三名”工程建设。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三名”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积极营造推进全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崇尚名企、名牌、名家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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