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9/2014-34275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生成日期 2014-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司〔2014〕3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11-2014-0002

关于建立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街道、藤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法所,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创新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我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组织教学活动期间,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它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学生伤害纠纷,是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创建平安校园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设平安鹿城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预防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为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张维忠

副主任:周文林  严良明

成  员:陈光平 施良群 林芳 伊立 郑冬冬 黄思思 胡笑华

兼职调解员若干名,由全区各街道(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所长、学校法制副校长等组成。

鹿城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地设在区教育局,日常管理工作及办公经费由区教育局负责;业务指导及调解员培训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学生伤害纠纷一般由学校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经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或重特大的学生伤害纠纷可由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司法行政与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协作联动,指导调解。

(二)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依法调解和无偿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坚持调解免费的原则,积极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将人民调解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诉调衔接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资源优势,做到综合服务、及时调处、高效化解。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学生伤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自行或通过学校向纠纷发生地镇、街道调委会或区学生伤害纠纷调委会申请调解,接到申请的调委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纠纷的决定。

(二)登记。调委会对受理的纠纷,符合条件的,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应在三日内受理调解;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查。调解纠纷前,应当分别向纠纷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各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对纠纷事实和涉及调解的个别事项不清楚的,应当开展走访调查。

(四)调解。调委会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纠纷的意向。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协议制作与履行。调委会受理学生伤害纠纷申请后,一般在1个月内调解。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纠纷调解成功的,要制作规范的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矛盾激化。

(六)归档。调委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申请、受理、调查记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和证据等材料立卷归档。        

五、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当前矛盾特点,会诊重大疑难纠纷。

(二)工作台账制度。调委会要使用统一格式的人民调解文书和统计报表,规范日常工作。

(三)回访制度。调委会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抄送: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区政法委。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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