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9/2014-3723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生成日期 2014-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关于印发《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司法所:

现将《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4年2月8日

附件

鹿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的财务,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健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局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出纳岗位均由本局在编持证财务人员担任或兼任。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财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违纪的集体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严格收入管理,本局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统一入账、统一核算,并使用合法的票据。

第六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资金,当好领导参谋,每月上旬要向局领导提供上月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实行集体讨论和一支笔审批的制度。10000元以上支出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支出情况定期(一般为2个月)向局领导班子通报。

第八条 报销手续必须齐全。报销单据上须有支出用途说明和经办人的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业务专项经费单笔开支2000元起还需分管领导审核再送领导审批。空白的三联收据、罚没款单据、白条不准等报销。

第九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干部职工,其子女幼儿教育补助按温政办[2007]83号文件规定一年报销480元。

第十条  公车改革后,按鹿委办发[2012]113号文件规定,目前差旅费报销严格按温鹿财预[2009]11号、温鹿车改办〔2013〕12号规定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8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不分省内外,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严格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召开会议前要先编制会议预算,并经办公室审核和局长审批同意,各类会议费用须在会议结束后五天内由会务人员负责办理结算手续,报销时要有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并附会议通知、签到单、预算单以及费用清单。

第十二条 资料印刷、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由科室提出要求,填报《支出预算审批表》,注明报表资料(办公用品)名称、数量及所需经费、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纸张等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需公务接待的来客一律由有关科室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卡》,经局长批准后,到办公室登记,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上级机关(省级以上)和外省、外地区来客符合接待对象的,按照规定进行接待。严格按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在定点的2家饭店消费接待,不签单,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购入固定资产时,财务人员要填好固定资产卡片,并及时入账。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由科室使用的,领取并做好登记。报废固定资产时,严格按我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第九条执行,确保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有指定项目、用途和单独核算的资金,主要指各科室业务经费。

(二)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中央或地方,均由局财务集中统一核算管理。

(三)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实行专项资金使用追踪反馈制度。

(四)专项资金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详细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遇特殊情况需领用空白支票,需填制《空白支票领用单》,说明收款单位、用途、日期、限额,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章,方可领用,用后要及时销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局原有的财务制度予以作废。

抄送:温州市司法局,鹿城区财政局,鹿城区会计核算中心。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4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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