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9/2014-3724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生成日期 2014-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司(2014)9号

转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各律师事务所:

为推进全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将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司201314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14219

附件

 

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是指法律援助案件流程、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各项标准的全省统一。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进行法律援助案件流程操作、材料收集和归档,并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和数据录入工作。

第二章  法律援助案件流程

    第五条  接待。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听取法律援助申请人要求,仔细审阅材料,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及要求,对材料齐全、准确,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申请,制作《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目录》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送登记。

    第六条  登记。相关责任人应指导申请人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表填写工作。对已经填写申请审批表的,负责审查是否完整、准确、到位,已实施法律援助系统操作的地区以系统登记为准,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表作附件。刑事通知辩护案件由相关责任人按照《刑事通知援助案件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七条  初审。相关责任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证明印章是否准确、身份关系是否清楚、申请审批表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具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最终提出拟给予法律援助或拟不予法律援助的建议,签名后送审。

    第八条  审批。 相关责任人复审初审环节已审之内容,根据初审人员提供的拟给予法律援助或拟不予法律援助的建议作出同意法律援助或不同意法律援助的决定,签名后流转至文书制作与送达环节。初审和审批必须分离,不能由同一工作人员操作。

    第九条  文书制作与送达。相关责任人根据同意、不同意、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分别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证》,送达人及受送达人签名。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的同时应制作《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浙江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送达受援人。

    第十条  指派。 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案件指派到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制作《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并送达。

    第十一条  承办。不同性质或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承办中有不同的要求和流程,但自接案至结案过程要清晰。具体要求如下:

   (一)刑事通知法律援助案件。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法律援助律师凭法律援助机构公函),赴侦查机关反映案情、了解情况,赴检察院、法院阅卷,会见受援人及制作会见笔录,调查、收集材料,参加庭审,提交辩护意见书、辩护词,获取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裁定书、判决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

   (二)刑事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援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制作询问笔录,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援助律师凭法律援助机构公函),赴侦查机关反映案情、了解情况,赴检察院、法律阅卷,会见受援人及制作会见笔录,调查、收集材料,参加庭审,提交辩护意见书、代理意见书、辩护词,获取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裁定书、判决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

   (三)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援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制作询问笔录,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援助律师凭法律援助机构公函),赴案件主办机关阅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参加庭审,提交代理词,获取和解协议书、人民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

   (四)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援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制作询问笔录,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援助律师凭法律援助机构公函),赴案件主办机关阅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参加庭审,提交代理词、获取行政复议文书、人民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

    第十二条  监督。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法律援助机构在指定案件承办人的同时,也要明确案件内部监督员,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履行职责,及时纠正案件承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全程监控案件,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法律服务质量。结案时,相关责任人员收回《浙江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每案形成一份《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表》,已实行网上监督的地区,可以使用网上监督表的打印件。

    第十三条  结案审查。审查承办卷宗是否按规定装订,承办卷中的信息与《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表》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应该递交援助中心的结案材料是否准确、齐全。没有承办卷的不予结案,承办卷材料不齐或没有按规定装订的,退回重新装订。

    第十四条  补贴发放。法律援助案件通过结案审查后,由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发放案件补贴,发放流程和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材料移交。相关责任人将审批卷材料移交至归档部门归档。

第三章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是指法律援助申请接待开始至补贴发放环节所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指派材料、监督材料、结案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是指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援助中心形成的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和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援助事项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目录》。

    第十八条  审批指派材料是指援助中心在审批指派援助案件过程应形成的材料。包括法律援助决定书、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第十九条  监督材料是指援助中心通过对承办中的法律援助案件实施一系列的监督活动而形成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表》以及由受援人填写的《浙江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

    第二十条  结案材料是指结案审查环节,承办人申请结案审查时应当交援助中心的材料。不同性质、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在不同的阶段应提交的材料不同。具体如下:

   (一)刑事辩护(侦查):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刑事辩护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起诉意见书、《结案报告表》。

   (二)刑事辩护(审查起诉):阅卷材料、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刑事辩护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起诉书、《结案报告表》。

   (三)刑事辩护(审判):阅卷材料、会见手续、辩护词、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结案报告表》。

   (四)刑事代理(审查起诉):询问笔录、刑事代理意见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不起诉决定书或起诉书、《结案报告表》。

   (五)刑事代理(审判):询问笔录、刑事代理意见书、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结案报告表》。

   (六)行政:询问笔录、代理词、行政复议文书、裁判文书、《结案报告表》。

   (七)劳动仲裁:询问笔录、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代理词、庭审笔录、劳动仲裁调解书或劳动仲裁裁决书、《结案报告表》。

   (八)经济仲裁:询问笔录、仲裁申请书、代理词、庭审笔录、经济仲裁调解书或经济仲裁裁决书、《结案报告表》。

   (九)民事:询问笔录、民事起诉状、代理词、庭审笔录、和解协议书、人民调解书、法院调解书、裁判文书、《结案报告表》。

   (十)听证:询问笔录、代理词、听证单位处理文书、《结案报告表》。

   (十一)代书、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代书文书或调查资料复印件。

   (十二)司法鉴定、公证:司法鉴定文书或公证文书、《结案报告表》。

第四章  法律援助案件归档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是反映法律援助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装卷归档,一案一卷,审批卷和承办卷必须分离。审批卷主要有三项内容组成,卷封、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及顺序。

    第二十二条  卷封。卷封是指审批卷的封面,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规定,卷封必须反映案件基本信息、归档类别、保存年限、档案类号、归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卷内目录。根据归档内容及顺序要求填制卷内目录。

    第二十四条  卷内材料及顺序。卷内材料及顺序按申请和通知两类进行归口。

   (一)申请类。法律援助申请案件的卷内材料和顺序首先是申请材料,包括《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目录》、《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委托人身份证明;近亲属代为申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人代为申请的,监护资格证明、监护人、申请人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援助事项证明;其次是审批指派材料、包括援助决定书、《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送达回证》;第三是监督材料,包括《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表》;第四是结案材料。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内容和顺序排列。

   (二)通知类。刑事通知援助案件的卷内材料和顺序是《刑事通知援助案件登记表》、《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送达回证》、《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表》、结案材料(同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11日起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4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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