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4-0106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4-0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4〕16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4-0004 |
统一编号:CLCD01-2014-0004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房屋征收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房屋征收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完成,加速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鹿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拆除等中介服务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 第三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本区房屋征收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中介机构依法依规执业,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房屋征收中介服务,并规范自身建设,恪守职业道德,强化服务质量,接受相关部门对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七条 区征收办应当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参与房屋征收服务工作的中介机构从备选库中选择产生。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因房屋征收工作开展需要,可以从备选库中选定中介机构提供相应房屋征收服务。 第八条 区征收办以发布征集公告的方式建立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备选库。拟申请的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应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区征收办经过资格初审、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研究论证后确定入选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备选库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社会公布。 申请进入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备选库的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在本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 (二)工商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并具备一定工作经验; (三)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队伍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至少配备5个持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岗证的从业人员; (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六)符合征收管理部门其它有关规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的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征收办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对后发布预选公告; (二)列入备选库的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申请报告、工作计划、人员编排方案等相关资料向区征收办提出书面申请; (三)区征收办对申请的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审核后,确定参与摇号名单,并在征收范围内和网站上公布; (四)摇号选定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布参与摇号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由公证机构、区征收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被征收人代表可到现场监督; (五)在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选择过程中,无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报名的,可以从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备选库中摇号确定一家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 (六)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选定后,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报区征收办备案。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2〕248号)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完成的工作均计入在评业务量,完成工作的时点以出具评估报告时间为准。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超过1年或无法启动工作超过2个月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区征收办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经区征收办调查核实后,该项目可不计入在评业务量。 第十一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中介服务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屋征收中介机构协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完成。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屋征收中介机构共同承担,并由征收实施单位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报名的中介机构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项目,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评估师和4名评估员,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备不少于4名评估师和8名评估员。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须持有征收补偿工作上岗证。中介机构如人员数量不足或计划安排不合理的,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当选的中介机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中介服务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相关服务行为负责监督,为其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事务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旧房拆除及其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的现场组织、管理应规范有序,各类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安全制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齐全。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过程中应当亮证、亮照,做到文明礼貌,服从征收实施单位指挥协调,重视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执业应定人定岗定位,认真落实工作计划,实行现场考勤制度。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监督中介机构落实计划和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区征收办应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岗在位率、现场组织管理情况、工作作风及服务态度、项目的进度及工作计划落实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服务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中介机构服务情况做出评价,区征收办及时组织审查并对中介机构工作完成质量做出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区征收办定期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房屋征收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并向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证。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 第二十二条 入选房屋征收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信用共分AAA、AA、A、B、C、D六个等级。由区征收办评定后定期予以公布,并纳入区政府企业信用平台。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基础评分,第二部分是一票否决部分,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不予评价,采用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五条 评分采用百分制,根据中介机构自身客观情况、经营信用情况和履行社会责任,给予相应的分值。满分为100分,包括客观信用能力(20分)、经营信用情况(65分)、履行社会责任信用情况(15分)。 评价指标综合得分>90为AAA级,表示信用优异;评价指标综合得分>80且≤90为AA,表示信用良好;评价指标综合得分>60且≤80为A,表示信用稳定;评价指标综合得分>40且≤60为B级,表示信用波动;评价指标综合得分>20且≤40为C级,表示信用低下;评价指标综合得分≤20为D级,表示信用丧失。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指标设置及评分依据见附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D级及被一票否决的中介机构,自动退出中介机构备选库,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期限届满后,应先提交整改措施,由区征收办组织区监察局、区法制办等单位评议并征求公众意见后,经认定符合要求的可以再次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中介机构,半年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并进行整改,期限届满后向区征收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承接新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B级的中介机构,暂停承接新的业务,并就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提出解决方案,经区征收办认可后,继续承接新的项目。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中介机构,列为鹿城区房屋征收服务工作信用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业务量标准还可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增加100户或6000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存在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规范执业等情况,影响征收工作进度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区征收办可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如中介机构不及时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解除合同,并报区征收办备案,所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承担,并将其信用度降低至D级。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移交相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鹿城区房屋征收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3〕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房屋征收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房屋征收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