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14-37320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14-0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一、征收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征收标准: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未在六个月内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非法收养子女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三、征收金额: 鹿城区2013年1-12月共征收并上缴国库社会抚养费总额为7273.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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