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0/2014-3736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4-03-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温州市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14年2月26日
《温州市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予以明确,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的政策导向作用。同时,各级各部门应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积极扶持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二、采购人在编制2014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应根据当年采购目录,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实施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要求需变更采购类型或方式的,应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有关采购文件资料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和《浙江日报》为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四、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五、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租赁、评估、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合同续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其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购人续签合同前,项目内容和资金预算应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安排要求,并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六、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七、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动公开、公平、公正。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市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 温州市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2014年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内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4年市级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按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达到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均需实行分散采购。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工程类采购项目(含基建工程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 三、2014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分类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带^为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管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下述项目进行集中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1.教育局部门集中采购分类目录。
2.卫生局部门集中采购分类目录。
3.消防部门集中采购分类目录。
(三)分散采购分类目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