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4-36795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4-04-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4〕15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CLCD01-2014-0003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提升税收社会化管理水平,确保地方税收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等规定,按照公安部等六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以“地税部门主管、街镇代征、各部门配合”为基本原则,鹿城区范围内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由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地税鹿城分局)委托各街镇征收。

  第三条委托代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地税鹿城分局与各街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予以明确。

  第四条委托代征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以《鹿城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委托代征操作规程》为准,《鹿城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委托代征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各街镇负责全力做好代征工作,加强本辖区模块化税源管理,增加税收收入;地税部门负责做好代征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房管部门负责房产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产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发布不同时期、不同地段房产的出租价格指导基准;安监部门、消防部门负责做好个人出租房产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大对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保证代征工作经费的拨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条个人出租房产税收代征范围是个人房产出租或转租行为。

  第七条承租人为鹿城区低保户的,该出租行为不纳入个人出租房产税收代征范围。

  第八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协议为准。

  第九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具体核定方法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核定方法:一是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出租房产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二是参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房产租金价格水平核定;三是其他合理核定。

  (二)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times;房产出租面积。

  (三)出租房产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费)额=租金收入&times;综合征收率。

  第十条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在代征单位缴清税款后,可持《完税证》在代征点填写《开具发票申请表》,开具房产租赁发票。

  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承租人未按规定取得房产租赁发票的,或承租人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出租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按《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个人出租房产税收代征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税鹿城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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