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4-3680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4-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4〕2号 | ||
CLCD01-2014-0005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94号)要求,结合我区新居民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受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具体负责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以及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做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设立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原则上设在街镇综合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四条 新居民向居住地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提供居住证及鹿城区新居民卡(IC卡),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依照《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住年限。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不同时期的暂住证、居住证等。 (二)年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特殊身份。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四)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技能水平。应提供技术员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应提供在鹿城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劳动合同。应提供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情况。 (八)担任职务。应提供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任职情况证明。 (九)固定住所。应提供自购房房产证或廉租房、租赁房、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居住在出租房的,应提供居住出租房“四色”管理相关证明。 (十)居住环境。经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后,按得分标准予以核定。 (十一)计划生育。应提供鹿城区计生指导站、各街镇计生办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新居民为已婚男性的,应提供配偶的各类计划生育证明。 (十二)预防保健。应提供的资料: 1.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受预防接种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2.自觉接受按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3.温州市医疗机构发出的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登记管理。由居住所在地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根据温州市新居民综合信息平台核查确定。 (十四)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见义勇为。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夜间治安巡逻应提供公安派出所或街镇综治办证明、交通疏导应提供交警部门证明、参加抢险救灾应提供区政府部门或街镇所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九)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二十)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 (二十一)应提供参加民兵预备役及训练的证明。 (二十二)应提供少数民族身份证明。 第五条 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疑义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由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统计得分并录入鹿城区新居民服务信息网。申请人可通过鹿城区新居民服务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新居民的积分情况根据新居民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鹿城区新居民服务信息网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第七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新居民符合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可迁入鹿城区户籍。新居民迁入鹿城区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居民,且其家庭无违反国家及本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优先享受入读指定公办学校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政府根据各街镇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指定公办学校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优先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居民子女。区教育局应在每年5月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并由区教育局和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统一向全区公布。 (二)有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指定公办学校待遇的新居民,可于规定时间内向居住所在地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按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将排名情况提交给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居民子女入学;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四)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数、个人素质、工作情况、居住情况、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登记管理七项基础分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学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按照“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吸引人才、优绩优服”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和招生秩序,控制入学数量,2014年开始新居民子女入学,引入积分制管理,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制定。 第十一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居民,可优先安排纳入安心(人才)公寓申请保障范围。区政府每年根据安心(人才)公寓租赁使用情况,于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指标数。若当年没有安心(人才)公寓等公共资源的,则不再另行向社会公布。优先安排入住安心(人才)公寓保障范围的具体操作流程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具体办法由区人才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积分累积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居民,可享受卫生及计划生育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区卫生局制定。 第十三条新居民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指定公办学校待遇、优先入住安心(人才)公寓待遇的,已婚的只取夫妻较高一方的积分。 第十四条试行鹿城区新居民卡(IC卡)管理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相结合,该卡分绿卡和蓝卡,分别对应《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具体办法由区公安分局制定。 第十五条申请享受子女入读指定公办学校、优先入住安心(人才)公寓的新居民,其基础分和附加分的合计积分排名在入学指标数、入住安心(人才)公寓指标数内的,其名单在提交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公示前,由申请地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先提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银行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公示期间,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接到对新居民所得分值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 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区人武部:负责对民兵预备役身份、参加民兵训练的核查。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党代表和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鹿城区引进人才证明、紧缺人才证明。负责对参加区“红色细胞工程”党员活动情况的核查。 区委统战部:负责对民主党派人士的核查。 区综治办:负责对新居民的综治“一票否决”事项、夜间治安巡逻证明的核查。 区经信局:负责担任本区规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情况证明的核查。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区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区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身份、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等情况的核查。 区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居住年限、夜间治安巡逻证明、居住出租房“四色”管理对应类别、“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和社保缴费证明的核查。 区卫生局:负责预防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核查。 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有关婚育证明、计生管理情况和计生“一票否决”事项的核查。 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实施细则的牵头组织协调、以及新居民居住环境、十六周岁以下儿童登记情况的核查。 区国税局:负责为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工商鹿城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房管鹿城分局:负责房产证的核查。 地税鹿城分局:负责为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二大队:负责交通疏导证明的核查。 团区委:负责对共青团员身份的核查。 区志愿者协会:负责本区参加志愿、义工活动的人员情况证明的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区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个人提供的参加抢险救灾活动证明,由组织抢险救灾活动的区政府部门或街镇核查。 第十七条新居民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提出,由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市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原《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2〕273号)不再执行。 附件: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基本分、个人素质、工作情况、居住情况、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和登记管理七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人才引进、专利创新、奖励荣誉、慈善公益、投资纳税和参政议政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行为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两项内容。 新居民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200分) (一)基本分(30分)=居住年限(20分)+年龄(5分)+特殊身份(5分) 1.居住年限(20分)。得分标准:每居住满1年为2分,最高分限20分(即连续在鹿城区居住满10年及以上者均为20分)。 2.年龄得分(5分)。得分标准:22周岁以上至50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 3.政治面貌(5分)。得分标准:新居民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的为5分;共青团员的为2分。 (二)个人素质(70分)=学历水平(40分)+技能水平(30分) 1.学历水平(40分)。得分标准:按新居民拥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高中(中技、中专)为5分;大专为10分;本科为20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为40分。 2.技能水平(30分)。得分标准:按新居民拥有的最高技能水平计算,技术员初级职称为5分;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五级者为10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四级者为20分;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者为30分。 (三)工作情况(25分)=社会保险(10分)+劳动合同(10分)+担任职务(5分) 1.社会保险(10分)。得分标准:参加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每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累计缴费满5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 2.劳动合同(10分)。得分标准:在鹿城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5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两次签订并履行的劳动合同,其间隔超过3个月的不视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3.担任职务(5分)。得分标准:担任本区规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分限5分(即连续担任本区规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5年及以上的均加5分)。 (四)居住情况(25分)=固定住所(10分)+居住环境(15分) 1.固定住所(10分)。得分标准:在鹿城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包括自有产权房屋、廉租房、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以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租赁房等为10分。 2.居住环境(15分)。得分标准:居住在违章建筑和棚屋内的不得分;居住在符合《鹿城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为10分;居住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居住房屋产权清晰,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为15分。结合居住出租房“四色”管理标准,居住在绿牌居住出租房的加2分,居住在蓝牌出租房的加1分。 (五)计划生育(35分)=婚育证明(15分)+避孕节育(5分)+孕环情监测(15) 1.婚育证明(15分)。得分标准:申请人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现居住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而且每年至少查验一次为10分;按要求进行登记,如实申报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现居住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的为5分。 2.避孕节育(5分)。得分标准:流动育龄夫妻自觉落实一项安全、长效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等)的为5分。 3.孕环情监测(15)。得分标准:流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接受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组织的孕环情监测服务,每年至少已参加2次孕环情监测的为15分。 (六)预防保健(10分)=免疫接种(4分)+妇幼保健(3分)+健康证明(3分) 1.免疫接种(4分)。得分标准:子女自觉参加免疫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的为4分。 2.妇幼保健(3分)。得分标准: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为3分。 3.健康证明(3分)。得分标准: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明的为3分。 (七)登记管理(5分) 得分标准:携带未满十六周岁子女主动到新居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为5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引进。得分标准:属于温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加200分;属于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加150分。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二)专利创新。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者(除发明专利者)加1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最多不超过20分。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20分;拥有多项发明专利的可累计积分,最多不超过50分。 (三)奖励荣誉 1.个人获奖。获得荣誉称号得分标准:获得街镇级荣誉称号加5分;获得区级荣誉称号加20分;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加5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加150分;获得国家级称号加200分。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才给予积分:(1)所获荣誉称号需为各级政府设立的,政府所属部门设立的荣誉称号视为下一级政府设立的荣誉称号;(2)所获荣誉称号必须是在鹿城区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同一项目多次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 获得奖励者得分标准:获得街镇级奖励者加5分;获得区级奖励者加20分;获得市(厅)级奖励者加50分;获得省(部)级奖励者加150分;获得国家级奖励者加200分。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才给予积分:(1)所获奖励需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奖项,政府所属部门奖励视为下一级政府奖励;(2)所获奖励必须是在鹿城区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同一项目多次奖励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 2.见义勇为。得分标准:获评区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50分;获评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100分;获评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200分;获评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300分。同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按最高称号奖励计分;多次“见义勇为”行为的,可累计积分。 (四)慈善公益得分标准: 1.参加志愿者工作每满一年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参加志愿者满五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其中一年内服务50小时及以上的才记为一年。 2.参加夜间治安巡逻三小时以上,每次加0.1分,每年最高分限5分。参加交通疏导三小时以上,每次加0.1分,每年最高分限5分。 3.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每次加1分,每年最高限5分。 4.在我区个人捐赠每满1万元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个人捐赠满5万及以上者均加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5.无偿献血200CC,每次加5分,最高分限50分(即无偿献血共计1000CC及以上者均加50分)。 6.在我区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加100分。 (五)投资纳税得分标准: 1.个人在我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50万元起计5分,投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 2.个人在我区年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1万元加2分。 (六)参政议政 得分标准:参加区“红色细胞工程”活动的党员加5分。当选我区镇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加20分;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40分;市级的加100分;省级的加150分;国家级的加200分。 (七)其他 1.参加鹿城区民兵预备役登记的加1分,每参加一次民兵训练加0.2分,每年最高限3分。 2.少数民族身份新居民加10分。 三、扣减分 (一)近3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0分。 (二)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扣150分。 (三)近5年内有参与影响民族团结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扣100分。 四、不享受鹿城区积分制管理相关待遇事项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违反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二胎(含)以上子女以及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的,不享受鹿城区积分制管理相关待遇。 (二)未在鹿城区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的新居民,不享受鹿城区积分制管理相关待遇。 (三)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新居民,不享受鹿城区积分制管理相关待遇。 (四)未办理鹿城区新居民卡(IC卡)的新居民(鹿城区新居民卡管理办法施行后执行),不享受鹿城区积分制管理相关待遇。 (五)严重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参与组织或煽动群众进行民族分裂或有境外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动的新居民,不享受鹿城区积分制管理相关待遇。 (六)居住在红牌居住出租房的,不享受鹿城区积分制管理相关待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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