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14-3741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4-05-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促进安全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现将《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八项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温州市水利局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2、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3、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5、温州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6、温州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分析制度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8、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修编)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附件1: 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多发,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及晋职晋级等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被考核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与市水利局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1次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上(含本数)的,或发生人员伤亡2次以上(含本数)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上级部门要求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4. 发生安全事故后不及时上报,瞒报、谎报、漏报、组织救援不力; 5.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经济损失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局本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评选、技术职称晋升及干部提拔(晋升晋级)等事项,须先通过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 第七条 一票否决审查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成立调查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一票否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提出否决建议前,充分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否决建议,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收到否决建议后,应在15天以内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 第九条 一票否决决定应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局监察室、局人事处。 第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应当给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其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由原组织表彰奖励活动的单位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安监处负责。 附件2: 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政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行政问责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行政问责工作,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由局安委会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具体工作由局安委办负责组织。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责任追究由局监察室负责。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一)对局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对《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和成员责任分工》、《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等重要规定和管理措施落实不力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整治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 (四)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五)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被动局面的; (六)其他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情形的对象,由局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局党组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由局安委会指定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对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报局党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交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局党组在收到书面问责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八条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问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三)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建议; (四)问责情形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书面问责报告上签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停职检查。 (六)需对公务员给予处分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被问责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局监察室提出申诉。 第十条 行政问责的相关情况,作为对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温州市水利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惩前毖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奖惩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市同级安监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二、考核办法 第五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考核评选工作。 第六条 评选具体方案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状况制定。 安全生产评选每年进行一次。 三、奖 励 第七条 对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⑴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被评为市级、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⑵在抢救、救灾事故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⑶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4)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提出建议,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5)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6)安全工作富有创新,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 第九条 给予嘉奖的,由本单位推荐,报市水利局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 四、处 罚 第十条 安全生产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水利局安委会下达的控制目标数的、发生责任事故的,扣减该单位的市水利局安委会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以上的,对相关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以上一般事故以下的,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下列规定处分:⑴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⑵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按照上一级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水利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水利局或局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发生一般事故的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在温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限期整改、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二条 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督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和主管领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以及市水利局或局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事业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市政府及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所辖地区、所管单位和工程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水利局或局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五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单位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水利局、相关部门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报。 第六条 约谈组织。约谈由局安委办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建设处(安监处)处长及局监察室及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约谈会由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主持。对被约谈的县(市、区)水利局、局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约谈;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的谈话由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或委托局安委办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处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 第七条 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 (一)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对水利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处室,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局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提出约谈建议。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局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二)局安委办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的事由;2.各县(市、区)水利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4.约谈小组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对象。 (五)被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如期按规定不报告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对象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局安委办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情况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相关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约谈记录单》 约谈记录单 共 页 第 页
备注:被约谈人应当在每页记录单签名,并签署“以上记录属实”。 约谈记录单 共 页 第 页
附件5: 温州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水利系统内水利施工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根据调查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事故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本级或直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县(市、区)水利局配合;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市水利局配合。 第十二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牵头,相关科室派员组成;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水利局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发布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水利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或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温州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分析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通报 1、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为吸取事故教训,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水利企事业单位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通报的分级。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由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温州市水利局负责通报全市水利行业内发生的较大及一般典型安全事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辖区内水利行业发生的一般及以下安全事故。 其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认为需要通报的各类安全事故。 3、通报主要内容:事故概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等,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要求。 二、水利事故分析 1、实行水利事故分析会制度是旨在及时通报交流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水利事故分析会针对水利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归纳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进一步推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由局安委办组织召开。 3、水利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原则上实行季度分析,适时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和典型事故召开会议,进行分析。 4、分析会的重点内容:深入剖析事故原因、特点和规律,查找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总结事故存在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议;研究分析水利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提高水利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和事故调查质量。可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生产监管专家和水利安全生产专家就典型事故案例做专题分析报告。 附件7: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我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决定的通知》(安委〔2012〕1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程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13〕2号)和《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使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我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全面实现水利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100%持证上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企业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三)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水利施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1、计划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采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写的教材和大纲,自行组织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严禁以考代培,以会代培。 2、责任落实。建立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明确安全培训责任部门,健全机构并配备兼职教师,其中一级企业兼职教师3人以上,二级企业2人以上,三级企业1人以上。 3、经费落实。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从业人员总数,严格按照规定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规范使用管理,落实安全培训专项经费。 4、场地落实。施工企业在组建项目部、搭建临时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培训用场地,采用举办民工学校等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对企业安全培训的监管、督查和指导职责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放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要对辖区内的水利运管单位、水利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安全培训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组织师资,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进项目部活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奖励激励机制。在安全监督检查中,要将安全培训纳入检查计划,作为检查重点,主要查看培训记录,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效果评估,尤其是新职工和农民工的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将各水利运管单位、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培训情况与单位年审挂钩,与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的资格挂钩,切实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五)培训机构要保证安全培训质量,健全落实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持续改善培训条件。行业协会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宣贯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内部检查与改进,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培训自律行为。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新任或招录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要组织其参加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农村水电、水库海塘等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管理人员按照《浙江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若干规定》、 (七)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施工企业的新职工上岗前要求至少接受32学时的安全培训,其他职工每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再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其他企业的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8学时的安全培训。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中公示的外省进浙施工企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我省水利厅组织或委托的安全培训,培训的时间、要求与省内施工企业相同。 (八)完善和落实以师带徒制度。从事爆破、深基坑或高边坡开挖等高危作业的新职工,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师傅带领下,至少实习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 (九)严格实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在明确分工后的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四、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十)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十一)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在日常执法或检查中,发现企业从业人员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倒查企业培训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企业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培训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保证安全培训投入。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利安全培训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安全培训创造良好条件。 (十四)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深入基层和企业宣讲《决定》,使“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深入人心。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文件要求,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大力开展水利安全文化建设,杜绝“三违”行为,为我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件8: 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修编) 1.总 则 1.1 目的 为做好我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妥善处理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在建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应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还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水利工程运行、自然灾害(引发)水利工程失事、重要水利工程突发失事等事故处置参照《温州市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修订)》(温政办〔2013〕40号)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人民群众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水利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水利局按照事故等级给予指导和参与工程抢险工作。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与损失。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温州市水利局成立温州市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见附表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通讯录): 组 长:局主要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局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建设处(安委办)、综合处、库管处、水资源处,市防汛办、质监站、水管处、数据中心、水政支队、农水处、水电处、河道处、围垦处、水文站、温瑞平管理局、水电设计院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决策组、技术抢险指导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事故调查组(见附表2:应急救援工作组通讯录)。 决策组由局领导组成,局长为决策组组长,分管局长及其他局领导为决策组成员。决策组主要职责为:①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②与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③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④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⑤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教育。 技术抢险指导组由局建设处(安委办)、市水利质监站、市水管处、市防汛办(防汛抢险支队)、市水电设计院负责人组成,由局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牵头。技术抢险指导组主要职责为:①根据各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工作场所、内容的相关特点,制订其可能出现的需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和技术储备;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指导工作;③对各生产工作场所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④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⑤指导和参与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市水政支队、水电处、库区管理处、温瑞平管理局负责人组成,由局副书记负责牵头。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①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卫,防止人为故意阻止或破坏救援行动;②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扰;③保护事故现场;④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综合处、人事处负责人组成,由局分管机关后勤、财务管理、维稳和综合治理领导负责牵头。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①协助制订水利工程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完善物资资源收集和储备的相关工作;②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源数据储备;④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生产作业场所,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⑤负责抢险救灾人员、车辆的调集;⑥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⑦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稳定。 信息宣传组由数据中心、办公室、综合处相关人员组成,由局分管信息宣传领导牵头。信息宣传组主要职责:①负责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具体联络,信息收集,各组的协调沟通等工作;②积极同媒体等相关部门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局监察室、建设处(安委办)、人事处、质监站、农水处负责人组成,由局纪检组长牵头。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①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②初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③提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向派出调查组的领导小组及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救援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巡逻队、抢险突击队、设备调备处、物资供应处,每小队设一人专门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程序图: 应急救援机构电话号码: :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安全应急小组电话: 88222252 88282368(通讯录附后)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水利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职工预防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 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险情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2.3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市水利局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事故等级,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II级、Ⅲ级、IV级应急响应行动。 I级(特别重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 II级(重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 Ⅲ级(较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 IV级(一般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较大事故(Ⅲ级)及以上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水利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率水利局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的领导)率水利局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市水利局技术抢险指导组组长率成员或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5.事故报告 5.1事故报告程序 水利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IV级及以上事故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6.1 发生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工作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6.2 发生安全事故后,安全责任单位等相关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3 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后勤保障组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劳保用品、救援器材等保障用品,参与伤员救护工作。 6.4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由技术抢险组专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和抢险方案,及时投入抢险工作。 6.5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安全保卫组配合应急指挥机构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6.6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安全保卫组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6.7信息发布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信息宣传组积极同新闻宣传等单位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应急结束 7.1 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7.2 善后处置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7.2.2 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后勤保障组协助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7.2.3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7.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7.3.2 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或自行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工作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7.3.4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生产安全。 8.应急保障措施 8.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应当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8.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地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抢险队伍,由项目法人、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水利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8.3 经费与物资保障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障经费,储备相关的抢险设备和物质。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应当整合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电设备、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9.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9.2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建立后,要经过有效的培训,并且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每年演练一次。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班组在项目开工后演练一次,今后根据工程施工工期,不定期举行演练,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每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不断修改完善。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局直属单位、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市水利局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温水政发〔2011〕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表1 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名单 附件3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附件4 水利行业伤亡事故快报表 附件5 (突发事件)的情况快报 附件6 (突发事件)的情况续报 附件7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稿(1) 附件8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稿(2) 附表1: 2013年温州市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名单
附表2: 温州市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名单
附件3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事故分类: □质量 □安全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注:本表由事故发生单位填报, 1小时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4 水利行业伤亡事故快报表 一、填表单位名称: 二、隶属关系: 三、经济类型: 表号: 四、地址 : 五、电话: 文 号: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 (突发事件)的情况快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在 (地点、工程名称),发生 (突发事件)。 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经初步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关于 (突发事件)的情况续报 字[ ] 号 : 现将 年 月 日 时,在 (地点、工程名称),发生 (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 月 日 时, (突发事件)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小组)启动了 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 (事态得到控制情况或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专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关于 (突发事件) 的新闻发布稿(1)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地点、工程名称)发生了 突发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 (应急小组)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事件刚发生) 附件8 关于 (突发事件) 的新闻发布稿(2) 年 月 日 时,在我市 (地点、工程名称),发生了 突发事件。到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原因正在调查)。事件发生后, (应急小组)启动了 应急预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已基本消除), (应急小组)已宣布应急结束。 (机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善后(后期处置)工作。 年 月 日 (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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