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4-3683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4-08-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4〕73号 | ||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鹿城区“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深入推进全区平安创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平安药房”创建活动,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平安鹿城”建设总体目标,以巩固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成果为基础,以实施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为契机,通过在全区开展“平安药房”创建活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建立完善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动员全区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区属医疗机构药房开展“平安药房”创建活动,通过两年努力,使我区药品零售企业全部达到新版药品GSP要求,医疗机构药房全部达到“规范化药房”要求,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授予“平安药房”称号。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街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健全考核与行政问责机制,形成部门、街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充分发挥药品零售相关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全面提升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三、创建内容 (一)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完善部门联动、协调互动机制,增强工作合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二)全面推行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通过“平安药房”创建,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统一为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安装计算机软件系统,加入信息化监管平台,通过宽带互联网实现流通全过程可追溯,保证药品监管部门在第一时间搜索到最新的、发生的药品流通变化情况,提高药品监管效率。 (三)全面实施涉药单位分类监管。通过“平安药房”创建,进一步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管等级和监管频次,提高监管效率,有效规范药品流通、使用秩序,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日常监管情况及“平安药房”创建情况对涉药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信用评定结果。进一步落实约谈机制,对于信用监督等级低的企业,及时实行约谈,沟通检查情况,帮助分析原因,警示及时整改,提高监管针对性。 (四)全面落实新版药品GSP认证检查工作。通过“平安药房”创建工作,使我区药店硬件与软件符合新版GSP要求,达到“采购渠道清晰,储存条件良好,台账记录规范,药学服务到位”的要求,建立促进药品零售行业的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五)全面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管理。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药房进行分类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对医疗机构使用环节药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检查覆盖率100%,其它医疗机构可结合法规培训、负责人约谈、监督抽样、监督检查等方式力争工作覆盖率100%。 (六)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机制。强化涉药单位质量安全风险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积极探索药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提高企业开展药品质量风险分析评估能力,建立完善风险排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处置的风险管控机制,严格防控药害事件发生,实现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可控。 (七)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行为。 四、创建考核办法 (一)自查申报。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要按照“平安药房”创建标准,认真抓好创建工作,企业在自查总结、查漏补缺的基础上,向区市场监管局属地站所提出申请。 (二)检查考核。“平安药房”考核以年度为周期,采取日常检查、换证检查与信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每家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的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有举报的有报即查。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申报后,年底由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申报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三)结果评定。创建考核按照百分制计算。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有合理缺项按总分折算)以上的为合格单位,由区政府授予“平安药房”称号。在此基础上,推选若干家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作为“平安药房”示范单位。考核得分在60-79分的为限期整改单位(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列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或一票否决的评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的,在新一年度按要求可重新提出申报。“平安药房”的评定,实行一年一评定的动态管理,复验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取消称号。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单位,要限期达标,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五、职责分工 (一)区市场监管局:对“平安药房”的创建工作负总责。制订创建标准、评分细则、制度等文件,开展宣传、培训、督导、检查、考评工作,负责创建工作资料的汇总归档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力度。 (二)区卫生局:协助开展年度医疗机构药房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全区医疗机构推行药品信息化监管工作。 (三)区人力社保局:重点做好医保定点单位的药品监管工作。 (四)区公安分局: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麻黄碱等易制毒品的监管,做好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和联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五)街镇:动员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开展“平安药房”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宣传、信息报送工作。 (六)相关行业协会:区药业协会、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和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配合开展“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动员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创建工作。区药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做好“平安药房”创建宣传、咨询工作。 六、实施步骤 按照总体部署、重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区“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5月) 制订“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动员会议,组织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负责人学习相关文件、政策。 (二)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6月—2015年9月) 1.将“平安药房”创建工作与日常监管、药品GSP认证检查、专项检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结合,对照《鹿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鹿城区医疗机构“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日常监管工作,对上年度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监管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确保药品经营企业达到新版药品GSP和医疗机构药房达到“规范化药房”的要求。 2.综合日常监管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分类监管归档,全面完成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3.年度公布涉药单位信用评定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失信企业进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促使其提升。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0月-12月) 认真总结 “平安药房” 创建工作开展的情况和经验,使之成为常态化、动态化管理的工作载体,将守信企业作为“平安药房”的评定依据,确定“平安药房”名单,并进行公示,召开全区“平安药房”创建总结表彰会议。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平安药房”创建工作是保障我区广大群众用药安全的治本之策。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平安药房”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二)协调联动,强化责任。“平安药房”创建工作要从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入手,着力构建药品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运行机制。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落实追究,严格执法。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要自觉履行药品安全承诺制度。对失信企业,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对违法违规单位,要根据情节依法责令其整改,严重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努力增强全民药品安全意识、创建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人人关注药品安全、人人参与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大力宣传优秀企业,提高我区药品信誉,促进我区药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鹿城区“平安药房”创建申报表 2.鹿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 3.鹿城区医疗机构“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 附件1 鹿城区“平安药房”创建申报表
附件2 鹿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100分)
附件3 鹿城区医疗机构“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100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