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4-36838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4-0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4〕73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鹿城区“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深入推进全区平安创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平安药房”创建活动,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平安鹿城”建设总体目标,以巩固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成果为基础,以实施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为契机,通过在全区开展“平安药房”创建活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建立完善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动员全区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区属医疗机构药房开展“平安药房”创建活动,通过两年努力,使我区药品零售企业全部达到新版药品GSP要求,医疗机构药房全部达到“规范化药房”要求,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授予“平安药房”称号。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街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健全考核与行政问责机制,形成部门、街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充分发挥药品零售相关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全面提升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三、创建内容

  (一)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完善部门联动、协调互动机制,增强工作合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二)全面推行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通过“平安药房”创建,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统一为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安装计算机软件系统,加入信息化监管平台,通过宽带互联网实现流通全过程可追溯,保证药品监管部门在第一时间搜索到最新的、发生的药品流通变化情况,提高药品监管效率。

  (三)全面实施涉药单位分类监管。通过“平安药房”创建,进一步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相应的监管等级和监管频次,提高监管效率,有效规范药品流通、使用秩序,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日常监管情况及“平安药房”创建情况对涉药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信用评定结果。进一步落实约谈机制,对于信用监督等级低的企业,及时实行约谈,沟通检查情况,帮助分析原因,警示及时整改,提高监管针对性。

  (四)全面落实新版药品GSP认证检查工作。通过“平安药房”创建工作,使我区药店硬件与软件符合新版GSP要求,达到“采购渠道清晰,储存条件良好,台账记录规范,药学服务到位”的要求,建立促进药品零售行业的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五)全面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管理。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药房进行分类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对医疗机构使用环节药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检查覆盖率100%,其它医疗机构可结合法规培训、负责人约谈、监督抽样、监督检查等方式力争工作覆盖率100%。

  (六)全面落实风险管控机制。强化涉药单位质量安全风险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积极探索药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提高企业开展药品质量风险分析评估能力,建立完善风险排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处置的风险管控机制,严格防控药害事件发生,实现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可控。

  (七)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行为。

  四、创建考核办法

  (一)自查申报。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要按照“平安药房”创建标准,认真抓好创建工作,企业在自查总结、查漏补缺的基础上,向区市场监管局属地站所提出申请。

  (二)检查考核。“平安药房”考核以年度为周期,采取日常检查、换证检查与信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每家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的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有举报的有报即查。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申报后,年底由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申报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三)结果评定。创建考核按照百分制计算。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有合理缺项按总分折算)以上的为合格单位,由区政府授予“平安药房”称号。在此基础上,推选若干家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作为“平安药房”示范单位。考核得分在60-79分的为限期整改单位(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列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或一票否决的评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的,在新一年度按要求可重新提出申报。“平安药房”的评定,实行一年一评定的动态管理,复验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取消称号。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单位,要限期达标,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五、职责分工

  (一)区市场监管局:对“平安药房”的创建工作负总责。制订创建标准、评分细则、制度等文件,开展宣传、培训、督导、检查、考评工作,负责创建工作资料的汇总归档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力度。

  (二)区卫生局:协助开展年度医疗机构药房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全区医疗机构推行药品信息化监管工作。

  (三)区人力社保局:重点做好医保定点单位的药品监管工作。

  (四)区公安分局: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麻黄碱等易制毒品的监管,做好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和联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五)街镇:动员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开展“平安药房”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宣传、信息报送工作。

  (六)相关行业协会:区药业协会、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和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配合开展“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动员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创建工作。区药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做好“平安药房”创建宣传、咨询工作。

  六、实施步骤

  按照总体部署、重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区“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5月)

  制订“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动员会议,组织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负责人学习相关文件、政策。

  (二)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6月—2015年9月)

  1.将“平安药房”创建工作与日常监管、药品GSP认证检查、专项检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结合,对照《鹿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鹿城区医疗机构“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日常监管工作,对上年度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监管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确保药品经营企业达到新版药品GSP和医疗机构药房达到“规范化药房”的要求。

  2.综合日常监管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分类监管归档,全面完成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房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3.年度公布涉药单位信用评定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失信企业进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促使其提升。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0月-12月)

  认真总结 “平安药房” 创建工作开展的情况和经验,使之成为常态化、动态化管理的工作载体,将守信企业作为“平安药房”的评定依据,确定“平安药房”名单,并进行公示,召开全区“平安药房”创建总结表彰会议。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平安药房”创建工作是保障我区广大群众用药安全的治本之策。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区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平安药房”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二)协调联动,强化责任。“平安药房”创建工作要从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入手,着力构建药品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运行机制。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落实追究,严格执法。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要自觉履行药品安全承诺制度。对失信企业,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对违法违规单位,要根据情节依法责令其整改,严重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平安药房”创建工作。努力增强全民药品安全意识、创建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人人关注药品安全、人人参与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大力宣传优秀企业,提高我区药品信誉,促进我区药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鹿城区“平安药房”创建申报表

  2.鹿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

  3.鹿城区医疗机构“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

附件1

鹿城区“平安药房”创建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号码

申报理由

年月日

评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鹿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100分)

项目

条款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评分方法

标准分

扣分

评定分

扣分原因

否决项

 

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经营假药。

 

人员管理

(10分)

1

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执业药师未负责处方审核不得分。

2

2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

作服;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

工作牌。

一个人员未穿工作服扣0.5分;一个人员未佩戴工作牌扣0.5分。

2

3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体检档案。

一个人员未体检扣0.5分;未建立体检档案扣1分。

2

4

企业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有记录。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记录不完善扣1分。

2

5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有发现存放无关物品不得分。

2

设施设备与陈列

储存

(30分)

6

营业场所(仓库)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无杂物。营业场所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区域分开。

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1分。

4

7

企业有监测、调控温度和符合药品储存的设备,并正常运行。

设备不齐全缺一个扣2分;未有效运行扣2分;无温湿度调控记录扣1分。

5

8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温湿度未校准扣1分;冰箱温度计、戥称未检定各扣2分。

5

设施设备与陈列

储存

(30分)

9

企业应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软件,并有效运行,同时实现与区级平台对接。

未在计算机软件上建立采购、验收、销售记录不得分,缺一个扣1分;未与区级平台对接扣2分。

8

 

 

 

10

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未分开存放。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陈列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未按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分;分类摆放不规范扣2分。未设立非药品专柜不得分;标志不醒目扣1分。

8

进货与

验收

(40分)

11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和质量保证承诺书。

现场发现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不得分;加盟店在连锁总部以外企业购进药品不得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承诺书未签一家扣2分。

15

12

购进药品有合法票据,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无合法票据不得分。未按规定保存扣2分。

10

13

企业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不真实扣15分,一批药品无记录扣5分,未按规定保存扣5分。

5

14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5

15

冷藏药品到货应做好冷藏药品交接记录。

未做交接记录不得分;一个品种未记录扣1分。

5

销售管理

(20分)

16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缺一个扣1分。

5

17

药师应在职在岗,做好指纹考勤记录;药师不在岗挂牌告知,暂停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

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品不得分。

5

18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未开具凭证不得分。

3

19

企业销售特殊药品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应符合规定。

未设立专柜扣1分;未执行登记扣0.5分,销售数量超过两个最小包装扣0.5;存在现金交易扣1分。

5

20

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广告宣传无批文不得分。

2

总得分

检查员:

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3

鹿城区医疗机构“平安药房”现场检查评分标准(100分)

项目

条款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评分方法

标准分

扣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备注

否决项

经营假药的。

 

 

 

 

 

 

造成特殊药品流弊的。

 

 

 

 

 

 

购进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

人员与

培训

(15分)

1

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或兼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现场查看和询问,酌情扣分。

5

 

 

 

 

2

药房负责人和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应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有培训档案。

现场询问,查看档案,酌情扣分。

5

 

 

 

 

3

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档案

查档案、健康证明,未体检每人扣2分。

5

 

 

 

 

设施与

设备

(15分)

4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并应配有五防设施。

查看现场,酌情扣分。

5

 

 

 

 

5

应有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温湿度调控、监测设施设备。

阴凉库无空调不得分、有冷藏药品无冰箱(柜)不得分。其它酌情扣分。

5

 

 

 

 

6

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应有饮片格斗、戥称等相应的设施设备。

查看现场,酌情扣分。

5

 

 

 

 

进货与

验收

(35分)

7

医疗机构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查,并索取供货单位合法证明材料及药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GSP或GMP认证证书、供货企业给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该批号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发现缺项酌情扣分。

5

 

 

 

 

进货与

验收

(35分)

8

采购进口药品,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索取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应索取《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酌情扣分。

5

 

 

 

 

9

采购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现场查看,酌情扣分。

5

 

 

 

 

10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索取合法发票, 发票应附药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章或销售专用章)。发票和药品清单的品名、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药品清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和购货单位、复核人等内容。

现场抽查,无合法票据(包括税票,随货同行单和其它药品证明文件等)的不得分。

10

 

 

 

 

11

医疗机构应根据购进药品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等(中药饮片验收记录还应该有产地、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等内容)。购进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3年。

无购进验收记录的不得分,未按规定保存,酌情扣分;抽查任意品种批次,发现一个批次无验收记录的扣2分,扣完为止;记录内容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5

 

 

 

 

12

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有一项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3

 

 

 

 

13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有一项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2

 

 

 

 

储存与

养护

(25分)

14

药品应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10℃-30℃)、阴凉(20℃以下)及冷藏(2-10℃)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

查看现场,发现冷藏药品未冷藏储存不得分;其它药品不按储存条件存储扣2分(产品存储条件看产品包装),扣完为止。

10

 

 

 

 

15

应做好药房、库房的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温、湿度进行记录。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查看现场及记录,酌情扣分。

5

 

 

 

 

16

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查看现场,酌情扣分。

5

 

 

 

 

17

应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并予以记录。

查看现场以及养护记录。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养护台帐,其他医疗机构应有养护报告,无养护台帐或养护报告不得分。

5

制度和

管理

(10分)

18

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的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等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建立与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相配套的记录表格。

查看制度和表格,酌情扣分。

5

19

应监测本机构使用账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按照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报告,并应确定专人或兼人上报。

查看记录,未按规定上报的,不得分。

5

总得分

检查员:

医疗机构药房负责人:

年月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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