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14-3569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14-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卫〔2014〕11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58-2014-0008 |
各区属医疗机构: 根据省创强办对我区卫生强区创建工作调研情况的反馈,我区部分村(居)级医疗机构尚未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价销售。对此我局高度重视,为加快推进我区村(居)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4年底,我区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服务站)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规划设置外的现有其他村卫生室,采取“规范一批,整顿一批,转型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进行处理。 二、工作任务 全区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38家,村卫生室32家,医疗服务点34个,截至目前已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价销售的村卫生室(服务站)44家,医疗服务点34个。 2014年,规划设置的其他26家村卫生室,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覆盖率达100%。其中藤桥镇18家:原藤桥7家(下庄村卫生室、石埠村卫生室、后垟村卫生室、上埠头村卫生室、樟村前岸村卫生室、上寺西上潘村卫生室、新村卫生室);原上戍6家(下岸村卫生室、外垟村卫生室、戴宅村卫生室、上桥村卫生室、支岙村卫生室、枫林岙村卫生室);原临江4家(后支村卫生室、前盈村卫生室、西周村卫生室、江南上村卫生室);原双潮1家(双溪村卫生室)。双屿街道7家:原双屿1家(营楼村卫生室);鞋都4家(正岙村卫生室、岩门村卫生室、上伊村卫生室、前陈村卫生室);黄龙2家(垟田村卫生室、箬笠岙村卫生室)。七都街道1家:吟州后村卫生室。 三、补偿方法 (一)政府举办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补偿方法: 1、建设经费:标准化建设(按鹿城区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经区卫生局验收合格后财政足额补助;医疗用房由当地政府牵头落实,由村委会无偿提供。 2、人员经费:按每家村卫生室核定编制2人,每年每人4.2万元计算,合计8.4万元。 (二)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的非政府办村卫生室,采取购买服务: 1、建设经费:标准化建设(按鹿城区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经验收合格后,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2、运行经费(含基药补差):经年度考核合格,根据诊疗人次数量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如下:年诊疗人次在3000以下的村卫生室每年给予补助2万元;年诊疗人次在3000-6000的村卫生室每年给予补助3万元;年诊疗人次在6000-9000的村卫生室每年给予补助4万元;年诊疗人次在9000-12000的村卫生室每年给予补助5万元;年诊疗人次在12000以上的村卫生室每年给予补助6万元,计算方法:诊疗人次按挂号收费诊疗人次结合门诊诊疗登记进行核算。 3、房租补助:原双屿镇、黄龙街道区域给予每年1万元房租补助;原藤桥镇、上戍乡、仰义乡区域给予每年0.6万元房租补助;原七都镇、临江镇、双潮乡、岙底乡给予每年0.3万元房租补助。 4、业务收入经费:一般诊疗费每人次5元,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服务项目收入,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费补助(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后下拨专项经费),作为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报酬经费。 (三)考核奖惩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走访等方式,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居)级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区卫生局,考核细则见附件2。 区卫生局组织力量对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居)级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运行经费、房租补助给予全额补助;考核得分在75-89分的,运行经费、房租补助给予90%的补助;考核得分在60-75分的,运行经费、房租补助给予75%的补助;运行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运行经费、房租补助按得分百分比予以补助。发现未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使用目录外药品,违规套取社保资金、补助经费等的医疗机构取消经费补助,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明确分工,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在2014年底前完成。村卫生室(服务站)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已纳入区对街道、镇的年度考核内容,也是2014年度区卫生局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标考核重点内容(见温鹿卫〔2014〕39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及时向当地街道、镇政府汇报,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按时完成任务。 (二)明确工作方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卫生强区创建调研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鹿卫强办〔2014〕9号)的要求,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村(居)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是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也是创建省级卫生强区的重要内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大力宣传村(居)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重大意义,让广大的群众和医务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此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确保村(居)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鹿城区实行全基药村卫生室建设任务表 2、鹿城区村级医疗机构绩效考核量化评分细则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2014年8月28日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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