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3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子邮箱:lcqfzb@sina.cn;

  2、传真号码:0577-88030279;

  3、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4号楼鹿城区法制办,邮编325000。

  附件:《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住房品质,提高居住质量,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兼顾各方,政府指导、自主实施,积累经验、有利推广”的原则,并力求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无电梯住宅。

  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加装电梯的住宅范围。

  第四条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牵头组织工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并监督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加装电梯项目建设有关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指导,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第六条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等运营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应在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住建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申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用地为已征国有土地,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要求以及有关建设规划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要求;

  (二)经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并已共同签署书面改造协议;属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出具书面意见。

  (三)经业主委员会、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同意。

  第八条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业主为项目的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应授权委托1-3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为办理。

  第九条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签订改造协议。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并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后签订加装电梯改造协议。

  改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2、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3、电梯维护保养方案以及运行费用的预算;4、相关费用的分担方案;5、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等。

  (二)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申请人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十条符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见附件1),需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村)委会签署同意意见;没有业主委员会的,需社区居(村)委会签署同意意见;

  (三)经申请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改造协议(参见附件2),并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属单位产权的房屋,应提交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业主委员会证明材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并组织住建、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得出论证结果,并在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论证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的,有关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后,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定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向消防部门申请出具消防意见书。

  第十三条按照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消防意见书,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做到使加装电梯符合安全美观、经济实用、便于管理等要求,并采取隔声、隔振、节能等措施。

  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包括加装电梯的可行性、结构安全说明等)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和日照分析图等。

  第十四条设计方案完成后,申请人应将设计方案以及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意见书提交给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收到设计方案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并组织住建、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联合对设计方案进行实地审查。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得出审查结果。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应予审查通过,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将设计方案在申请加装电梯改造住宅以及相邻住宅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设计方案经各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未予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修改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根据设计方案,加装电梯对相关业主的通风采光、建筑使用功能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通知申请人,再次取得受影响业主的同意意见。

  第十六条设计方案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问题已协商解决,或异议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的,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加装电梯住宅的原设计资料和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深化设计,出具各个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申领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加装电梯项目,规划部门应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及电梯设备采购等可以不进行招标,由申请人负责选定,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后,应向住建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一条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提出竣工申请。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向规划部门和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

  第二十二条规划、消防验收通过之后,申请人应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并组织住建、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电梯生产安装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得出验收结果。

  项目验收合格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应向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加装电梯项目经各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申请人应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负责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住建部门应做好指导、协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业主应协商制定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办法,配备持证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单位或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维保,并签订维保合同。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电梯维保费用不足,或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加装电梯改造住宅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有,可按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改造住宅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登记机构共同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原则上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加装电梯项目免于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医院等)申请加装电梯,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有关个人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加装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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