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2/2014-3412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14-0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发改价〔2014〕11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CD02-2014-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区属各公办幼儿园: 为不断改善我区公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 号)和《温州市发改委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 号)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幼儿教育培养成本变化情况,在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 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调整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基本原则:“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2、收费项目:保育教育费 3、调整标准:省一级:原收费中准价上浮 10%,即 690 元/ 生.月;省二:原收费中准价上浮 10% ,即 630 元/生.月;省三级:原收费中准价上浮 20%,即 540 元/生.月。 4、调整对象:公办幼儿园及其下属分园。考虑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本次调整暂时不考虑市第十五幼儿园及其下属分园区。 5、其他事项: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公办幼儿园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14 年 9 月 5 日 抄送:区府办,区价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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