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4/2015-34144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15-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教〔2015〕85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LCD04-2015-0001 下载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鹿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省、市关于实施普惠性幼儿园的要求及《鹿城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温鹿政办2015【68】号)精神,支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办学,加快促进鹿城区学前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的,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有保证,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

(二)基本条件

1.资质要求。

经教育局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三级幼儿园。

2.管理规范。

(1)园舍合法,产权明晰,法人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2)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相关财务制度。保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3)参照《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和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2013〕25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普惠性幼儿园的保育费收费标准可根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结合各自的办园规模与实际成本进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4)依法保证幼儿教师享受基本待遇、缴纳社会保障金,教师待遇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以上。

(5)办学规范。无违规收费、不开设小学化倾向的课程、无违反师风师德等办学行为,上年度年检为优良的。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组织认定。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求,教育局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需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签订协议。教育局与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普惠性服务购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示公告。经认定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在醒目位置悬挂,并向家长公布保教费标准。

三、保障及用途

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普惠性幼儿园每年一定金额的生均经费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性补助。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用于设施设备添置更新、园所装修维护及提高教师待遇等方面。

四、规范管理

(一)建立年度综合评价机制。区教育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要及时报市教育局,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要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统一管理民办幼儿园的各项财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政府资助资金,应单列收支,专款专用。建立幼儿园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制度,政府资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财务年度会决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区教育局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果作为民办幼儿园是否享受财政资助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建立过程性监管机制。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题调研、考核年审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建立自愿退出机制。如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举办者须提前一年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退出后收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处理。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