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2/2015-3676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
生成日期 | 2015-1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环发【2012】1号 |
鹿城区电镀行业协会、区辖各电镀企业: 电镀生产企业用于产品、挂具退镀所产生的液体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近日,发现部分电镀生产企业擅自将电镀退镀液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个别回收人员甚至因回收电镀退镀液而对电镀企业进行恐吓,为争夺资源斗殴造成人员受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危险废物处置、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电镀生产企业电镀退镀液的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电镀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将电镀退镀液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回收、处置电镀退镀液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备案不得向电镀生产企业回收、处置电镀退镀液。 二、区电镀行业协会要督促电镀企业加强对电镀退镀液的安全管理,组织专人负责收集电镀企业的退镀液,并负责交由有资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统一处置。 三、凡是有存在电镀退镀工艺的电镀生产企业,今后要将退镀工艺和退镀液的处置纳入环评、安评报告,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不予审核、换发《排污许可证》和不予安评备案登记。 四、各电镀企业如发生因电镀退镀液而引发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环保局 区安监局 市公安局鹿城分局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