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5-0169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0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5〕6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5-0001 |
统一编号:CLCD01-2015-0001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以奖代补”试行办法》已经2015年第1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以奖代补” 试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鹿城区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按照“政府可承受、居民可接受、城市有提升、住户能受益”的原则,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改善居住环境,倡导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提高住户改造意愿,用“政府奖励”代替“政府补助”,充分发挥群众在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中的主观能动性,特制定鹿城区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以奖代补”试行办法: 一、“以奖代补”的对象 由小区住户作为实施主体并自筹资金开展旧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楼)综合整治的项目(滨江商务区与中央绿轴封闭区范围内的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除外)。 (一)综合整治类旧住宅区的界定 综合整治类旧住宅区指房屋多年失管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且无房屋征收计划的老旧住宅区。其主要对象原则上以2000年之前交付使用的旧住宅区为主;被界定为危旧房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内容 各街道按照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对拟申请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小区进行情况摸底后,报请区政府计划安排。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计划安排及要求,及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实施综合整治的旧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楼)其受益家庭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须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无违建。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要同时实施“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小区内道路改造”、“房屋维修养护”等四大项内容,如果原先已经整治过部分内容或者部分功能尚好无需整治的,可以适当减少。 1.环境整治。 (1)绿化改造:对小区内绿化进行适当修剪、移植和补植。 (2)线路改造:对电线、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等管线实施改造,规范线路布置,美化视觉空间。 (3)环卫设施改造:彻底清理化粪池,根据需要新建、改造化粪池及配套管网、公共厕所,安装垃圾棚。 2.配套设施完善。 (1)市政管网改造:完善和疏通污水、雨水管网,保证排水畅通。 (2)增设停车泊位:因地制宜增设停车泊位,建设小区交通“微循环”管理系统。 (3)住宅信报箱改造:更换破损的信报箱。 (4)增加楼道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楼道灯,提倡采用节能灯具,并注重长效维护管理。 3.小区内道路改造。 新修和翻建小区道路,对主干道、支道摊铺沥青或混凝土路面,保证道路平整。 4.房屋维修养护。 (1)屋面维修:对屋面防水层进行修补或者大修,确保屋面无渗漏,更换破损的隔热板。 (2)外墙防渗和出新:修补破损的外墙并确保无渗漏;外墙墙面整体粉刷出新,并与区域色彩风格相协调;维修更新破损的落水管、水斗。 (3)楼道出新:粉刷楼道内墙,维修油漆栏杆扶手、楼道窗。 5.其他需要整治提升的内容。 二、“以奖代补”标准 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成“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小区内道路改造”、“房屋维修养护”等四大项其中两项(含)以上(大项中的小项内容需涉及但不要求全部实施)整治内容的,实施主体可根据每个项目综合整治内容中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经属地街道审核确定综合整治工程实际造价、住户集资金额等情况后,根据住户集资金额(不包括物业维修资金)的一定比例申请相应的奖励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完成四大项内容其中两项的,奖励资金为住户集资金额的20%; (二)完成四大项内容其中三项的,奖励资金为住户集资金额的25%; (三)完成全部内容的,奖励资金为住户集资金额的30%; (四)经区政府上报市“三改一拆”办公室被评定为“示范样板小区”的,可一次性再奖励金额5-10万元(根据整治项目各自规模、投资额等情况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更新改造水、电、气、通讯、广电等公用设施设备的专项成本支出,应由相关运营单位承担的,不纳入奖励范畴。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三、奖励申领流程及要求 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验收标准按相应的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向属地街道提交奖励申请时,须附整治项目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整治项目总体简介:小区名称、幢数、受益户数、建筑面积等;项目整治前后效果对比照片或其他影像资料;居民意愿决定、奖励申请资料等。 (二)各类工程资料:设计资料、工程合同、项目验收资料、整治工程投入说明及资金来源。 经属地街道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村房办备案,并由区村房办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审议决定。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意见将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奖励资金下拨给街道,实施主体自行到属地街道或社区领取。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起试行,试行期限至2017年1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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