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5-01702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0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5〕34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5-0009 |
统一编号:CLCD01-2015-0009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我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依法用地,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管理 (一)严格征地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温州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开展征地工作,对征地实施单位或街镇申报的征地项目,在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后,方可纳入。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资金落实情况、后续供地施工时间要求等,进行排序并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强化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征地实施严格执行听证、告知和确认程序,征地补偿安置严格按照《温州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执行。征地经批准后及时落实补偿安置,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各街镇应及时督促被征地村申请办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手续,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考核机制。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纳入各业主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本年度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土地农转用和征收后,业主单位征地批后实施率需达到65%以上。对未达标的业主单位,在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时扣减相应指标。 (四)加大对批而未征土地的盘活力度。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获批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责令业主单位对项目后续实施提出具体的计划安排,明确补偿到位和供地时间节点及供地方式,到期未能履行的,将按规定对项目用地进行盘活。 二、规范土地利用工作 (一)严格土地供应方式管理。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科学设置竞买人资格条件,严禁设置限制性及排他性竞买条件。区经信局应对今后新出让的工业用地科学、合理设置竞买条件,落实双合同管理,保障大小工业企业的用地需求。对经营性用地项目,坚决杜绝设置任何竞买条件,严格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强化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制度。对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除用于拆迁安置可采用协议出让外,其余一律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住宅用地,除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福利性住宅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其余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拍挂出让。 (二)严格建设用地项目合规性审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应严格审查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规划功能,非建设用地类土地必须依法转用为建设用地后方能办理供地;规划鹿城分局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项目没有取得规划鹿城分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出让的宗地周边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出让范围。 (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公开出让土地必须达到净地条件方可组织出让。地块出让时,相关规费缴纳和地上征地拆迁政策处理须已完毕,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按界桩范围建设围墙。地块上已经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应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储的要解除土地储备,已经土地确权登记的应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 (四)规范地块地价评估。严格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出让土地的起始价依据。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后由区土地出让联席会议确定;其他用地出让起始价,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后由区土地出让联席会议确定。 (五)规范出让地块中配建项目的建设和移交。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93号、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综〔2009〕74号文件,出让金管理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不得以代建方式扣减土地出让金。规划鹿城分局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原则上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商品住房项目含有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确实无法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在土地出让前由中介机构评估代建成本,并将该成本纳入出让方案实行包干费制,出让时参与竞标者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和包干费,自主报价。土地竞得者应按要求代为建设,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移交政府相关接收单位,并向政府结算包干费用。 (六)认真执行出让联席会议制度。国有土地公开招拍挂出让项目,须经区土地出让联席会议讨论。会议要召集区土地出让联席会议成员及项目前期业主,对公开出让土地的净地情况、规划条件、起始价、出让前置条件、环境影响情况等进行讨论,通过后才能公开出让。 (七)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不符合划拨目录的,一律不予办理划拨供地。严格执行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从严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规范用地全程管理 (一)对用地项目实行双合同管理。对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在土地利用条件中进行明确,通过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的方式予以监管。土地出让后,鹿城区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区招商局、属地街镇应与竞得人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明确用地的产业要求、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投产初始运行时间、产值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进行跟踪管理。 (二)推进土地开发提速提效。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提速工作力度,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势推动土地清理工作,努力实现批而未供土地总量下降、数量面积保持在合理水平。对转而未供项目,加快征地实施和供地速度,尽快促成项目投资见效;对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该项目已无必要或无可能实施的,要结合实际,加以调整规划利用。对超过规定开工期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已供地建设项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及有关规定开展清理。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 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进行清理。 (三)严格执行复核验收制度。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鹿城分局申请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建设用地复核验收时,招拍挂出让地块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约定、招商引资约定、销售转让限制等土地出让合同特别条款的履约情况,应由用地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政府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或由于政府原因引起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并经区政府书面确认,复核验收予以通过。对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由区政府责令整改,整改后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复核验收予以通过。 四、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一)落实“裁执分离”制度。根据《关于为“三改一拆”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3〕58号)、《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浙高法〔2013〕9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相关规定,为有效解决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后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区政府和区法院联合发布《鹿城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办法(试行)》(温鹿政发〔2015〕5号),明确在国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未自行履行到位的情况下,包括地方政府、法院、国土部门等相关单位在行政强制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方法,相关单位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切实落实“裁执分离”制度到位。 (二)加强违法用地跟踪管理。坚持违法用地查处和整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对历史形成的违法用地,以“三改一拆”为指导,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对于在违法用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规定,工商、税务、发改、消防等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已办理的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电力、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停止向违法用地上的活动提供公用事业服务;通过抄告、通报等方式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加强日常跟踪管理,严控违法用地行为滋生的土壤和利益链条。 五、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一)项目设置要科学选址。对于新选址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科学设置项目区,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下山脱贫致富、农村环境整治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等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集中连片有序开展整村整片整治,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项目设置要结合相关规划。按年度编制更新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应优先选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撤并、改造的村庄和废弃工矿建设用地,作为综合整治项目的拆旧区。严禁将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纳入复垦区。 (三)项目立项要充分征求农户意见。项目设置前期,应走村入户,充分征求农户意愿。在街镇、村公告栏对拟选址地块、拟安置方式、拟实施时间进行充分公示,设置一定公告期,重视农户反馈意见,针对性修改选址及规划。农户搬迁意愿确认表签订达90%以上的,方可启动立项。 (四)项目实施要严格把关。经批准的项目应按时编制实施方案,严格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落实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审计、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等制度,严把验收关,对拆旧区复垦工作未启动的,原则上建新区不得办理供地。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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