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1/2015-01410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15-05-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人社〔2015〕3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13-2015-0002

关于鹿城区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安心从事农村教育事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建立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6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我区实施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现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范围对象是条件比较艰苦,或地理偏远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专任教师。根据鹿城区实际情况,拟安排享受农村特岗津贴对象为藤桥片教师,包括临江小学、临江中学、上戍中学、上戍小学、藤桥中学、藤桥中心小学、藤桥文技校、十五幼、双潮小学、岙底小学等10所学校。

  二、津贴标准

  实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与教师农村任教年限相挂钩制度,具体标准见下表:


农村任教年限

津贴标准

1年-5年

300

6年-10年

330

11年-15年

360

16年-20年

390

21年以上

420


  三、组织实施

  (一)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列入教师工资统发,按月发放。

  (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仅限在岗时享受,调离特岗教师岗位或退休后不再享受。

  (三)农村特岗教师津贴不纳入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四、经费来源

  实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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