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62/2015-36916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汇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5-05-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社区、村: 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温鹿安监管〔2015〕10号)精神,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落实,并结合各自辖区实际情况,开展以人造板等非金属粉尘危险因素的排查整治工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2015年3月24日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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