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5-01707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5-06-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5〕44号 有效性 无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15-001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1-2015-0010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15号)、《关于调整市区两级城市建设管理及部门社会事务权限的意见》(温委发〔2010〕138号)和区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将温州市鹿城区村房建设办公室归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主管区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旧村改造和旧住宅区等综合整治工作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归口区住建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行政权力事项15项,承办责任权力15项(见附件1)。

(二)宏观和内部事项32项(见附件2)。

(三)公共服务事项2项(见附件3)。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18项(见附件4)。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设6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管理科,共承担8项职责:

分别为附件2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第1—8项内容。

(二)征收补偿科,共承担27项职责:

分别为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第1—11项内容;附件2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第9—14项内容;附件3公共服务事项第1项内容;附件4其它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第1—9项内容。

(三)政策法规科,共承担12项职责:

分别为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第12—13项内容;附件2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第15—18项内容;附件3公共服务事项第2项内容;附件4其它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第10—14项内容。

(四)调查登记科,共承担4项职责:

分别为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第14—15项内容;附件4其它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第15—16项内容。

(五)城中村改造管理科,共承担8项职责:

分别为附件2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第19—26项内容。

(六)旧住宅区整治管理科,共承担6项职责:

分别为附件2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第27—32项内容。

三、人员编制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全额事业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中层干部职数10名。

综合管理科事业编制4名,其中中层干部职数2名;征收补偿科事业编制4名,其中中层干部职数2名;政策法规科事业编制4名,其中中层干部职数2名;调查登记科事业编制4名,其中中层干部职数1名;城中村改造管理科事业编制4名,其中中层干部职数2名;旧住宅区整治管理科事业编制4名,其中中层干部职数1名。

四、附则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履职释疑工作制度,将履职释疑情况按时间顺序编排,存档备查。鉴于职责调整的常态,职责动态调整按《鹿城区职责体系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记录在案,作为调整本规定相关内容及数据的依据,涉及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争议处理等,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的职责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鹿政办〔201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名称

责任类别

业务类别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审查拟房屋征收范围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2

组织征询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改建意愿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3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4

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5

组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6

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五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7

监督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8

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五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9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九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10

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11

负责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六条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12

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并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3

承办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决定的落实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4

调查房屋情况并公布调查结果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五条

调查登记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事项

15

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提请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承办责任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调查登记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说明:1.权力责任类别按照主体责任权力、承办责任权力划分;

2.权力业务类别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划分。

附件2

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宏观和内部管理事项表

序号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备注

1

负责牵头本单位的年度综合性考核工作。

综合管理科

2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文电处理、重要文稿和综合性材料起草、会务保障、信息编报、政务公开、提案建议、后勤保障、全办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和门户网站管理与维护工作。

综合管理科

3

负责全办文书、会计、照片、特殊载体等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

综合管理科

4

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信访工作。

综合管理科

5

负责全办组织、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调整、福利及人事档案管理、经费的使用与财务核算工作。

综合管理科

6

负责全办党建、规章制度、工青妇、计生及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综合管理科

7

负责全办纪检监察工作。

综合管理科

8

负责强制搬迁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监督。

综合管理科

9

负责拟定房屋征收、安置年度计划,统计相关数据,并考核各实施单位的相关年度工作。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0

监督和指导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

征收补偿科

11

负责安置房源统筹调拨工作。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2

负责组织安置方案联审会议。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3

承办住房保障的省报工作,统筹相关职能单位完成市对区的相关考核工作,承接上级部门对住房保障的检查、审计等各项工作。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14

负责房屋征收与安置工作档案的收集、管理、归档工作。

征收补偿科

15

负责统计未按期签约被征收人化解工作的相关数据,并考核各实施单位的相关年度工作。

政策法规科

16

负责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政策法规科

17

负责起草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8

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规范文本。

政策法规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19

参与编制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城中村改造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20

参与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

城中村改造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21

拟订城中村改造年度建设计划。

城中村改造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22

参与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计划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落实。

城中村改造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23

拟订城中村项目储备计划并下达。

城中村改造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24

组织开展城中村改造考绩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开展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任务的督查、通报。

城中村改造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25

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开展城中村改造调研论证和重大课题管理工作,并指导实施。

城中村改造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26

监督落实上级布置的城中村改造年度任务。

城中村改造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27

拟订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实施的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办法。

旧住宅区整治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28

拟订旧住宅区项目储备计划并下达。

旧住宅区整治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29

组织开展全区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和通报工作、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信息汇总工作、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考绩工作。

旧住宅区整治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30

参与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审定,参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投资概算审查和管理。

旧住宅区整治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31

协助并指导开展旧住宅区整治和项目前期工作。

旧住宅区整治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32

监督落实上级下达的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旧住宅区整治管理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说明:内部管理事项指部门自身管理、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事项;宏观管理事项指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等事项。

附件3

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公共服务事项表

序号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备注

1

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宣传解释。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2

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法规咨询、解释。

政策法规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附件4

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事项表

序号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备注

1

承办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公布征求意见、修改并公布等工作。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2

承办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及公布工作。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3

承办召开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4

承办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5

承办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工作的落实。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6

承办终止未达规定签约比例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7

承办区政府(市国土局)开展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方案制定、报批等工作的落实。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8

负责指导与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征收事务代理等中介机构。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9

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质押登记。

征收补偿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0

承办区政府制定并公布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工作的落实。

政策法规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1

承办区政府向被征收人送达补偿决定方案并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工作的落实。

政策法规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2

承办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工作的落实。

政策法规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3

参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等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4

承办区政府(市国土局)责令交出集体土地决定的落实。

政策法规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5

指导各实施单位开展未经登记建筑调查工作。

调查登记科

承办区住建局交办事项

16

承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未经登记建筑初步。调查结果联合复审、复查。

调查登记科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7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征管办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18

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区征管办

承办区政府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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