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62/2015-3698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汇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5-0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温鹿南汇办〔2012〕111号 南汇街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指 导 意 见 各村: 现将《南汇街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南汇街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指导目录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南汇街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指 导 意 见
为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根本利益,强化对违法生育对象的制约措施,遏制“违法多生家庭反而多得”的不公正现象,建立和完善保障、奖励、扶助、优惠、优先、制约“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南汇街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作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村要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措施和违法生育对象的制约措施纳入到村规民约中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南汇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备案。 各村可参考《南汇街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指导目录》(见附件)制定本村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享受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征地各项补偿费等各类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在宅基地审批时,其独生子女严格按照两人计算份额的标准落实。 三、对已享受独生子女户优惠的家庭,出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除立即停止其作为独生子女户的优惠利益外,同时要追回该家庭以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户时所获得的利益。收回方式可以在该户家庭成员以后获得的利益中扣抵。 四、村民委员会在实施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前,应与独生子女户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签订内容就违约收回已得利益并承担惩罚性责任作出具体约定。 五、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对象,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家庭,在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不能享受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 六、村民代表大会可设定自大会通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之日起,本村违法多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家庭,在一定年限内不能享受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 七、村民代表大会也可设定自大会通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之日起,本村违法多生的子女或非法收养的子女,不能享受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
附件: 南汇街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指导目录 一、 必选项目: 1、独生子女双份政策。 2、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制约措施。 二、参考项目: 1、孕环检奖惩机制。 2、落实四项手术、双女户结扎的奖励措施。 3、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外出报告制、出租户管理)。 4、计划生育家庭免费体检。 5、计划生育工作党员干部捆绑制度。 6、计划生育家庭奖学金。 7、在独生子女双份政策的基础上,对主动放弃生育二胎指标的独女户对象奖励制度。 8、村级发放养老金时,给实行计划生育对象给予奖励。 9、计划生育对象参加养老保险时,村给予一定的补助。 10、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的对象,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负部分给予缴纳。 11、对已经办理生育指标的妇女,在分娩和落实四项手术 时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12、对主动到村申报怀孕信息和参加“两免”检查的对象 实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