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9/2015-3719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生成日期 | 2015-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司〔2011〕20号 |
温鹿司〔2011〕20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司法局班子成员即办制 规定等七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司法所: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机全面推行即办制的实施意见》(鹿委〔2011〕5号)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行即办制,推进机关工作提速提质提效,更好地服务鹿城转型发展,局党组经研究决定,现将《鹿城区司法局班子成员即办制规定》、《鹿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鹿城区司法局首问负责制细则》、《鹿城区司法局一次告知制度》、《鹿城区司法局机关AB岗工作制度》、《鹿城区司法局会议审批和经费管理办法》、《鹿城区司法局否定报备制度》等七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即办制 印发 通知 抄送:区机关工委、区政法委、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印发
鹿城区司法局班子成员即办制规定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机关全面推行即办制的实施意见》(区委〔2011〕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局班子成员落实即办制的若干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文件审签。一般文件的程序性审签,审签领导应即到即签,做到不过夜;若遇出差、下乡等情况,可由工作人员通过传真送签或电话请示同意后补签,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做到一日事一日毕。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审签,在送签过程中需作进一步审核或修改调整的,审签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使每个文件的审签环节时间总体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 二、关于文件传阅。公文传阅,一般批阅时间为1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即到即阅。若遇出差、下乡等情况,可采取待阅的办法,先由其他领导先予阅批,以防公文滞留和流转不畅。 三、关于请示件批办。下属部门单位呈报的请示、报告,不需要协调研究的,应即到即办;需要协调研究的,应尽量快速批办(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要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的,应明确办理和反馈时限要求。同时,对所有请示件批办,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 四、关于重要决定事项办理。凡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有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具体办理时限的事项,必须按要求限时办理;没有时间要求但有明确具体责任领导的,应及时研究部署,除涉及经费、编制等特殊情况以及时间跨度较长的外,一般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关于上级交办事项落实。凡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根据工作分工,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抓紧组织办理。有时间要求的,按要求限时办结;没时间要求的,按照能快则快要求,及时完成。 六、关于重要紧急事项处理。对重要紧急事项,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第一时间做出处理。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相关领导应按规定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鹿城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特编制《鹿城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鹿城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单位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资金管理、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建议提案、收费项目、应急预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3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温州市矮凳桥路21—7号)或鹿城区档案馆查阅(办公地址:温州市广场路188号区行政中心x幢)索取本单位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ucheng.gov.cn)和本单位网站(网址:www.lcfz.gov.cn)是第一公开平台。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 O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室;办公地址:温州市矮凳桥路21—7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88840692;传真号码:88840692;电子邮箱:sfj@lucheng.gov.cn;邮政编码:325003。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鹿城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鹿城区司法局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鹿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处理时限 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 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 5个工作日。 (四)申请费用 本单位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电话:0577-88372860 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邮编:325000。 鹿城区监察局监督电话:0577-88030833 地址:温州市广场路188号8幢 邮编:325000 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监督电话:0577-88030890 地址:温州市广场路188号4幢 邮编:325000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电话:0577-88840691 地址:温州市矮凳桥路21—7号 邮编:352003 鹿城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内容规范
鹿城区司法局首问负责制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树立我局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根据《鹿城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到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办事,或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咨询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不论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科室、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明承办单位或部门,交由承办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五)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转告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相关科室和部门应在首问登记上签名以示负责。 (六)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推诿扯皮,不置之不理,不说不知道。 (二)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三)凡行政相对人咨询法律问题,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即时给予答复,或详细了解行政相对人反映的情况,引导或介绍给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五条 各科室、司法所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第七条 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工作安排,比照本细则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或置之不理。 第八条 各科室、司法所应按照本细则基本内容,制定本单位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 鹿城区司法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凡来电、来访人到局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受理时限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对来访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条 对来访当事人所办事项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进入法定程序的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经办人员受到投诉或被检查未履行上述职责,经调查确认,即视为经办事人受到有效投诉,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成改正,影响较大或造成不良后果时,给予诫勉谈话、处分直诫勉谈话。 鹿城区司法局机关AB岗工作制度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我局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制订本局机关AB岗工作制度: 一、根据“凡面向社会、基层的窗口单位,有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手续单位的相关岗位,必须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要求,我局机关首批列入推行AB岗工作制的工作部门为律师工作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等3个科室。AB岗具体设置的工作内容和人员名单见附表。 二、各有关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确定A、B岗责任人的同时,应明确职责,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可采取集中学习或单独授课的方式进行,也可由A岗责任人和B岗责任人采取“结对子”的方式,互相传授备岗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三、实行AB岗工作制的相关科室领导对本科室的AB岗工作负责。A岗责任人因故离岗时,必须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四、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确有原因需作调整的,须报局政工科备案。 五、AB岗责任人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因AB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鹿城区司法局2011年AB岗设置表 鹿城区司法局AB岗设置表
鹿城区司法局会议审批和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会议管理,有效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树立勤俭节约的风气,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安排会议的原则 本局各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局机关各科室具体承办。 安排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和时间。 承办会议的科室,会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会议审批、备案手续,做到认真筹备,精心组织,确保会议质量。 第二条 会议类别 一类会议: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在我区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重大活动和全区培训会议。 二类会议:各业务科室以局名义组织召开的各司法所及区有关单位、部门参加的各类工作会议;较大型的业务工作培训班(参会人数在30人以上)。 三类会议:各业务科室组织召开的相关人员参加的小型工作会议(参会人数在30人以下)。 业务科室举办、参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各类培训班参照三类会议范围核定。 第三条 会议审批与后勤安排 一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共同安排落实。二类会议由承办科室提出会议申请(填写《会议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会议的后勤安排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承办科室落实。三类会议的审批依照二类会议的审批程序进行,会议接待工作在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承办科室自行安排落实。 承办会议的科室,一般应于会前10天填写《会议审批表》,说明会议名称、内容、会期、与会范围、开会时间和地点及经费预算等相关内容,由办公室按照会议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呈报局长审批。《会议审批表》经批准后,承办科室应及时将会议通知(代拟稿)连同《会议审批表》、主要领导讲话稿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办文程序印发会议通知。 各类会议需用局机关大楼会议室时,须提前2天通知局办公室,以便统筹安排,避免冲突。 第四条 会议规模 各类会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规模出席范围召开,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内容比较单一的会议,会期一般安排半天。会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议经费管理 会议开支实行“一会一清,会后结账”的管理结算办法。会后由办公室根据预算进行审核、监督,经办人、承办科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机关财务审批的局领导审签。 第六条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会议期间不得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娱乐、游览等活动。 第七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责成其补交一切费用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鹿城区司法局否定报备制度 为全面推进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局机关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为我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各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对服务对象申请审批或核准的事项,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将不予办理的事项、理由和依据,向局政工科备案的制度。 二、否定报备事项的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申请不予许可的; 2、法律援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否定报备事项须至少具备下列 特征之一: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3、逾期或不到办理时间的; 4、其他不能办理的事项。 四、否定报备的要求 1、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2、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表》,与申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4、否定报备应在3日内向局政工科报备。 五、《否定报备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2、被否定事项基本情况、否定理由及依据; 3、处室名称、经办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六、政工科通过否定报备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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