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9/2015-3722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生成日期 | 2015-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司〔2011〕51号 |
鹿 城 区 司 法 局 鹿 城 区 妇 女 联 合 会 温鹿司〔2011〕51号 关于成立鹿城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街道、藤桥镇妇联、司法所; 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维权维稳职能,积极参与并运用社会矛盾大调解,整合资源,形成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合力,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夯实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家庭成员关系和谐发展,使我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规化轨道,根据鹿委办[2011]72号《关于印发鹿城区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过研究决定,成立“鹿城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统一部署,最大限度地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减少不稳定因素,提升全区家庭生活幸福指数,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落实到调解工作的实践中,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1、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并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2、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工作原则 1、不得徇私舞弊,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2、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3、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4、不得泄露得吃请受礼; 5、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组织机构 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陈煦,成员;李旭霞、周丽丽,吴亮、陈渊、姚均彪、陈月华 调解委员会具体事务由鹿城区妇女维权中心负责,办公地点设在鹿城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迎春社区16幢),电话:88116683 五、人员构成 1、区妇联领导、区司法局、维权部门工作人员; 2、心理咨询师、婚姻指导师; 3、法律工作者等社会有关人士。 六、调解范围 主要调解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及由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人身权利、赡养、抚养、扶养、损害赔偿,继承等纠纷。 1、妇女人身权利纠纷:主要包括因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名誉,荣誉一般轻微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 2、婚姻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带产、寡妇改嫁带产、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等引起的纠纷。 3、家庭纠纷:包括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产、赡养、扶养、抚育和家务引起的纠纷及下岗职工因生活困难而引发的纠纷。 七、工作程序 1、受理。根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受理范围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纠纷的决定; 2、登记。对受理的纠纷,符合条件的,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妇调委应在三日受理调解。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调查。调解委员会根据所接到家庭纠纷调解申请,到相关社区、部门了解情况,并作出相应的调解。申请人有权要求有关调解员回避; 4、调解。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协议。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并作好记录,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公正调解,在接受调解的双方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并及时对当事分进行回访,以确认调解书的履行率。最后案卷归档,按专业性人民调解档案规范要求,装订归档。 鹿城区司法局 鹿城区妇女联合会 主题词:成立 婚姻家庭纠纷 调委会 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 市妇联 区政法委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