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15-373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15-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食药监〔2013〕1号

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鹿城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区食品药品监管所(稽查大队)、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 制定了《鹿城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鹿城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类:中央厨房;

第七类:面包糕饼现场制售;

第八类:卤味烤禽现场制售。

第六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现场核查内容要求审查,切实强化风险控制;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影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的前提下,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设定合理缺项,现场审查时核查人员须注明合理缺项的理由。

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现场核查的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作适当的调整(详见现场核查表);其他各类的现场核查按照国家和省局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第一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十条 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一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九)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以上)。

第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六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八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十九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二十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二十一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二十二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三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更衣室要求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三章 第二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七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三)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六)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八)凉菜间面积≥5㎡。

(九)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以上)。

第二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四)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七)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九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十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五)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三十一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三十二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三十三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三十四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十五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三十六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四章 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三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六)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七)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四)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五)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四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三)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四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四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四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四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四十七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章 第四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四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第五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四)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第五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五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五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第五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五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五十七条 备餐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六章 第五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五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五)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六)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七)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以上)。

第六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六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第六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六十三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六十四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六十五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六十六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四)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六十七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六十八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六十九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七十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七十一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七十三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七十四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七十五条 检验室要求

(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并配备相应检验设备。

(二)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第七章  第六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七十六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七十七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

(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八)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

(九)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十)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以上)。

第七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二)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五)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六)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七)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八)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九)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十)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十一)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十二)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十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七十九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八十条 工用具、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方法。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或容器。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或容器。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八十一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第八十二条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三)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四)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五)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八十三条 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四)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八十四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八十五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藏、冷冻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五)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第八十六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闭。

(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四)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

(五)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除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第八十七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应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八十八条 厕所设置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

(三)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四)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第八十九条 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九十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八章 面包糕饼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九十一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九十二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及面积要求

(一)不制售裱花蛋糕的,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含)。制售裱花蛋糕的,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含),裱花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同时设置与食品加工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原料仓库、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销售、裱花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更衣、清洁工具等存放场所,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食品原料仓库、制作、裱花为独立隔间,销售可设区。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及食品原料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清洁区包括裱花、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场所。

(四)售卖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有专用售卖和防蝇防尘设施(如食品柜),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置。

第九十三条 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和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系统。

(二)清洁区墙角、柱角的结合处应有一定的弧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九十四条 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防火、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以上光滑、防火、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制作、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清洁区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第九十五条  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防火、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第九十六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制售场所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清洁区要求非手动式),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及不妨碍食品污染的区域,保持上下水道通畅。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九十七条 公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二)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公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公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公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九十八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九十九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四)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一百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烘烤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一百零一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一百零二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加工经营场所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清洁区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一百零三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设施内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食品及食品原料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食品应离地、离墙以上存放。

第一百零四条  食品添加剂要求

(一)制定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等制度,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有专用称量工具。

第一百零五条 裱花间等专间要求

(一)专间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二)裱花间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如设销售专间的,分别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和收银窗口,做到货款分离,其他窗封闭。

(三)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四)专间应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保洁设施、净水设施和温度监测设施;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五)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一百零七条 供水设施要求

(一)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第一百零八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加工场所。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九章 卤味烤禽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一百一十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含),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同时设置与食品加工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原料处理、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销售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原料、更衣、清洁工具等存放场所。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原料处理、烧制、销售(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为独立隔间。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及食品原料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间为清洁区。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置。

(五)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以上)。

第一百十一条 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原料处理、公用具清洗消毒和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系统。

(二)清洁区墙角、柱角的结合处应有一定的弧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一百十二条 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防火、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原料处理、烧制、烘烤、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以上光滑、防火、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原料处理、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清洁区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第一百十三条  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防火、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第一百十四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制售场所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清洁区要求非手动式),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及不妨碍食品污染的区域,保持上下水道通畅。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一百十五条 公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二)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公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公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公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一百十六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一百十七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四)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一百十八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烧制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一百十九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一百二十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加工经营场所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清洁区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设施内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食品及食品原料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食品应离地、离墙以上存放。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一百二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要求

(一)制定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等制度,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有专用称量工具。

第一百二十三条 销售专间要求

(一)销售专间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分别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和收银窗口,做到货款分离,其他窗封闭。

(二)销售专间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销售专间应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保洁设施、净水设施和温度监测设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销售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供水设施要求

(一)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加工场所。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附件:1、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2、第二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3、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4、第四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5、第五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6、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7、浙江省面包糕饼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表

8、浙江省卤味烤禽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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