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15-3731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15-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各工商所、科(室、分局、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鹿城区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鹿城区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橱窗、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鹿城工商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鹿城区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鹿城工商分局的户外广告审查员、户外广告核准员应当遵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六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温州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 审批登记管理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事先必须依法获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方能设置。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按要求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一条 需设置政治性、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广告宣传内容先到相关部门核审后,再到鹿城工商分局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凡需在街道及街道两旁、广场、车站悬挂条幅广告,或需要在自有场地临街面悬挂商业性横额、标语、条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临街门店需设置介绍本店商品及服务信息的临时户外广告,应到广告发布点辖区工商所申请登记后,才能发布。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在车体上发布的户外广告,直接向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申请登记,在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才能发布。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天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和转让。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需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经批准到期限的户外广告,未能及时发布新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要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有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变形、脱色、肮脏、损毁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维修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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