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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15-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关于印发《鹿城区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修改后的《鹿城区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标印制信用评分卡    

2、鹿城区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表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商标监管 办法 印发 通知

报:区政府,市工商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9日印发

鹿城区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经营行为,建立商标印制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增强印刷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进信用鹿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印制信用是指印刷企业从事商标印制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印制信用评价是指对印刷企业是否按照前款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一年内采取打分、累计扣分和一次加分,综合形成商标印制信用分数,确定相应等级,给予印刷企业商标印制行为的客观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商标印制信用评价对象是指本区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的企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价商标印制企业信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印刷企业的商标印制信用评价工作,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公布全区商标印制信用评价总体情况。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商标印制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印刷企业的商标印制信用状况,包括内部商标印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章守法情况。

第七条商标印制信用分值设置为100分,对照标准,实行全年累计扣分和年终一次加分相结合的评分方法,根据各项分值,每年评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商标印制信用扣分标准:

(一)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1分:

1、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2、《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商标图样未交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3、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未能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委托印制证明文件统一装入台账存档备查的。

4、承印注册商标,其注册标记的使用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3分:

1、承印未注册商标,未能当场出具商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的;

2、承印的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

3、承印未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4、承印注册商标,未能当场出具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印制委托书、合同的;

5、承印被许可人委托印制的商标,未能当场出具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未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

6、承印被许可人委托印制的商标,未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

7、擅自改变承印注册商标样稿,即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不一致的;

8、擅自改变承印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地址,即与《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注册人名称、地址不一致的。

9、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未对商标标识出入库进行登记台账。

10、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存档备查,且存查期未为两年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5分:

1、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2、未经印制委托人同意,擅自增加印制数量的;

3、未对废次商标标识予以销毁并流入社会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10分:

1、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五千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二万五千元以下的;

3、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

4、未经印制委托人同意,擅自增加印制数量并流入社会的。

(五)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15分:

1、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二万件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一万件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3、伪造涂改委托印制证明文件的。

第九条商标印制企业必须配备商标印制业务审查员,未配备的扣5分,未建立日常工作制度的扣5分,未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的扣5分。

第十条举报印制假冒商标标识等不法行为,并查有其事的,每次加5分。

第三章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信用评价的等级分为A、B、C、D四级。

等级含义为:A表示信用优良;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信用差。

第十二条商标印制信用等级根据打分值、累计扣分值和加分值经计算后的最后得分,确定相应等级。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信用评定等级:

90分以上确定为A级,75分以上89分以下确定为B级,60分以上74分以下确定为C级,59分以下确定为D级。

上述以上、以下分值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一年内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取消评定A级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驰名商标标识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各工商所在每年11月30日前,对辖区内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商标印制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报分局市规二科备案。

第十六条商标印制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息,主要由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形成。

工商所对每个被评价企业设立巡查记录簿,对巡查中发现的各项评分事项、分值登记在记录簿,由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及时准确地将评分事项、分值录入商标印制企业信用数据库,巡查记录簿由辖区工商所保存,企业地点发生变更巡查记录簿要及时移交管辖工商所。

第十七条被评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经审核后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八条商标印制信用评价结合巡查制度予以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被评价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一定时间内确定巡查次数。

第十九条被评价企业的巡查次数:

(一)新设立的被评价企业的全年巡查次数为12次,每月1次。

(二)根据全年评定的等级,重新确定巡查次数,以此类推:

1、A级企业,每季度巡查1次;

2、B级企业,每季度巡查2次;

3、C级企业,每月巡查1次;

4、D级企业,每月巡查2次;

(三)以上巡查次数不包括案件举报、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次数。

第二十条巡查人员对被评价企业进行巡查计分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巡查人员认为自己与被评价企业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工商所在评定被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后,每年进行跟踪评级,根据得分作出变更或不变更被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的决定。

第五章激励与警示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知名商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荣誉称号的评比。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取消其获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选的各项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织唛、铸铁等不属于印刷业的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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