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15-3732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15-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工商[2009]138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助动网络经济发展十条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助动网络经济发展十条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网络 发展 意见 印发 通知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月7日印发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

助动网络经济发展十条意见

(暂 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助推温州网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大力引导服装、皮革、电器、汽摩配、阀门、眼镜、打火机、礼品等重点行业建立网上公共交易和服务平台,并帮助广大经营者设立网上商铺,促进网下企业与网上店铺的有机结合,利用两种业态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行业网站,由信息发布平台逐步提升发展为具有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网上交易平台。支持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积极开展B2B、B、B2B等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平台或网上商城,开展网上销售、网上订货,推进传统连锁专卖与网上交易配送相结合,构建现代企业营销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网上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开设网上销售店铺,促进企业流通方式创新。

第二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残疾人员和农民等个人,利用个人间网上交易灵活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依托商品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以C为主要模式的网上交易,拓展创业渠道和空间。支持个人卖家增强自身实力,提高信用水平,打造品牌网店,逐步实现C向B的转换。

第三条 对依托现有专业市场举办网上交易市场的,可凭原市场名称登记证直接开展网上交易。需要对网上交易市场名称进行保护的,可单独申请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对市场举办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性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第四条 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等;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等。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依其申请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可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在网上亮照经营即可。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对尚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特殊人员,以及临时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人员,由网上市场举办者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

第五条 对网上市场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建立重点扶持、重点联系、重点指导服务制度,指导市场举办者制订和完善各项网上交易和管理制度,促进网上市场更好更快发展。

第六条 支持网上市场和网商实施品牌战略,对网上服务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积极予以帮助辅导,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组织网上市场举办者和网商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加强电子商务、商业技巧和法律法规等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通过引导和宣传教育,强化经营者的守法、诚信、自律观念,提高经营者法律知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水平。

第八条 建立统一的工商网上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工商与网站间的信息交流和指导服务,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服务和监管相结合、指导和警示相结合、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开放式网络监管模式。

第九条 指导网上市场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信用体系,以数字证书和工商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健全网上经营者信用档案;全面推行网站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分类监管、信用反馈、信用公示、信用预警、信用奖惩等制度,提高网站诚信水平。

第十条 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对性质较轻且情节轻微的网上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可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性质较轻、影响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案件,当事人能积极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利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从事非法传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以净化网上交易环境,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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