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9/2015-02282 | ||
组配分类 | 部门人事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生成日期 | 2015-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鹿司函〔2013〕11号
鹿城区司法局关于要求对朱国清等三位同志按对应正科享受退休待遇的函
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局退休老干部朱国清、施镜千、郑可政同志,原属我局行政干部编制,经批准在我局创办的国资律师所担任律师。根据《关于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工作的试行办法》(区委发【92】47号文件)精神仍按行政编制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三级律师(专技中级职称)原对应享受机关正科退休待遇,退休费由财政拨款。2008年规范离退休生活补贴,按二龄对应将三位同志降为机关副科级待遇,享受退休津补贴。根据《鹿城区机关单位规范津补贴实施办法解释口径》第16条“曾经担任过历史上最高职务的离退休人员,规范生活补贴标准如何执行?答:离退休人员除因犯错误降职及‘文革’中属于‘双突’的人员外,原则上以历史上担任过最高职务(职级)执行规范生活补贴标准,但不涉及政治待遇问题。”请贵局批准朱国清等三位同志按温人社发【2012】126号“关于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一)规范生活补贴的第二条”对应执行正科级退休规范生活补贴为盼,此函。
附件:1.朱国清等三位同志的《报告》 2.朱国清等三位同志的《退休审批表》 3.朱国清等三位同志的《退休人员规范生活补贴审核表》 4.区委发(92)47号文件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抄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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