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9/2015-37370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生成日期 | 2015-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司〔2012〕6号 |
温鹿司〔2012〕6号
关于印发《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司法所: 现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试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管理,切实转变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促进队伍建设。局党组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考勤管理办法。 一、司法所是司法局的直属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司法局和所在街道、镇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按时参加局和街道、镇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扎实工作,认真履职。 二、遵守工作纪律,上班实行签到制,平时参加街道、镇或所内考勤签到。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三、因开会、办案、学习需离开工作岗位外出的,1天以内的,一般工作人员应向所长报告,所长应向街道、镇分管领导报告;2天以上的须经局分管局长同意。3天以上的,须请示局长同意,否则按擅自离岗论处。 四、事假、年休假、病假1天以内的,工作人员向所长请假,所长向分管领导请假;2天(含2天)以上的,工作人员须报分管局长同意,所长须报局长同意。事病假原则应先折抵年休假,事病假1天均折抵年休假1天。 五、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区局组织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经分管局长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无故缺席,擅自缺席的按旷工处理。 六、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开通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 七、探亲、婚、产假、工伤、丧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假期在3天(含3天)以上的,一律实行书面请假制度,并按规定到政工科办理相关准假手续,病假7天(含7天)以上的,还需提供医院休假证明。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准假手续,应电话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同意,并事后补办准假手续。未办理准假手续,一律按旷工处理。 九、区局将根据情况以实地、电话抽查或核对街道、镇(所)签到册等多种形式开展不定期检查,并将结果以一定方式予以通报,多次被查实擅自离岗或旷工的,将给予诫勉谈话,并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所 考勤管理 办法 抄送:各科室 各司法所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月21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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