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9/2015-3740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生成日期 | 2015-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司〔2012〕 41号 |
温鹿司〔2012〕 41号
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建立保密工作相关制度的 通 知
各科室、司法所: 为扎实推进保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研究决定,制订以下保密工作相关制度。望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1.保密工作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按照“分组确定”、“最小化” 原则,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对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如安装防盗铁窗、电子监控等)。建立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签订保密承诺书,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认真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经常性检查和涉密人员的变动备案、保密教育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定密责任人制度 主要领导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为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涉及定密工作时,严格按照法定一般程序执行:(1)承办人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拟定密级意见;(2)定密责任人审核;(3)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标志;(4)填写《确立国家秘密事项登记表》。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然后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由中央国家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不能确定密与非密的信息或对密级有争议的信息,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文件必须在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复印涉密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要按原件要求管理。涉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阅、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手续。涉密文件的传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外出工作必须携带涉密文件时,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严禁携带涉密文件进入公共场所。涉密文件不经原发文机关同意,不得翻印、选编和汇编。按规定应清退的涉密文件,要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销毁涉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并由专人(两人以上)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或废品收购人员出售涉密文件、资料。 5.泄密事件报告制度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或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要严格按照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泄密情况,对发生泄密事件情况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相关制度 ⑴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由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管理工作,建立涉密计算机台账,做好标识,设置与涉密计算机密级相对应的安全策略,安装杀毒软件和保密技术专用防护系统。涉密计算机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络。做好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安全防护工作,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⑵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如 U 盘、移动硬盘等)按照“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由各科室负责人统一保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混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由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工作。 ⑶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更换、 销毁保密管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由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需请外单位人员维修时,由本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全程旁站监督。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更换与销毁前,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物理与化学的专业销密处理,彻底清除涉密信息,并登记备案。个人不能私自更换与销毁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建立 保密工作 制度 通知 抄送:区保密局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