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鹿政复决字〔2015〕8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后垟巷89号。 法定代表人:胡俊武,主任。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某大楼业主大会未答复擅自通过《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已于2014年7月15日提出第一次行政复议申请,但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仍未真正全面到位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受申请人的书面意见后,某大楼业主大会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通过表决前,应先与申请人沟通解释,对书面征求的意见一一作出答复,并先对条款约定全部依法作出修改,程序不能颠倒,否则属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答复,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另,条款约定仅对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制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某大楼业主大会将申请人作为业主福利的会务费进行克扣,均系违法行为。而被申请人却仅以一纸敷衍了事回复申请人,未履行对某大楼业主大会未答复擅自通过《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某大楼业主大会未答复擅自通过《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对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对<鹿城区某大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鹿城区某大楼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审查意见》并送达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对某大楼业主大会未答复擅自通过《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人坚持己见的现状,请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其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某大楼业主大会所作的《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同年8月13日,本机关作出温鹿政复决字〔2014〕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某大楼业主大会所作的《鹿城区某大楼小区业主管理规约》、《鹿城区某大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请求作出处理。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鹿城区某大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鹿城区某大楼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审查的回复》(温鹿五马办发〔2014〕147号),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温鹿政复决字〔2014〕27号),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对<鹿城区某大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鹿城区某大楼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审查的回复》(温鹿五马办发〔2014〕147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所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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