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5-0171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5-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5〕73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5-0014 |
统一编号:CLCD01-2015-0014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鹿城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省水利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以及温州市水利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温州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温水政〔2015〕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水利工程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鹿城区兴建了中型仰义水库,小(2)型水库无敌坑、东山里、下冯山等3座,山塘17座。泵站115处,均为河湖取水泵站,其中中型1处,小(1)型泵站3处,小(2)型111处。水闸76座,其中大(2)型1座,中型7座,小(1)型20座,小(2)型48座。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工程149处,其中千吨万人以上规模1处,Ⅳ型32处,Ⅴ型116处。已建河道堤防110.3公里,其中三级以下堤防61.6公里。以上水利工程发挥了防洪、排涝、供水、灌溉等重要作用,为鹿城区经济发展、抗御自然灾害、保护利用资源等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与运行管理现状 目前我区已成立城西水利管理所、城东水利管理所和藤桥水利管理所,分别负责双屿、仰义流域片区,七都流域片区,藤桥流域片区水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建设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各街道(镇)或村委会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前期、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通过改革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和运行管护模式,解决长期以来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区情、水情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 二、改革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式、产权制度改革、管护模式创新,在全区建立“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建管体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小型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改革的综合配套和保障措施,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协调全局,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尊重民意,调动基层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的创造力,积极探索多种工程建管模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三)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循序推进改革工作,按“一年试点、三年推广、五年基本覆盖”的进度要求,2015年底完成试点改革工作,到2020年全面建立符合实际及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全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高效、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投入保障、管护规范的目标。 三、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承担区域防洪、除涝的工程和灌溉、供水水源、输配水工程为公益性工程;田间灌溉设施、农村供水工程为准公益性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区级及以下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堤塘及沿堤涵闸; (三)小型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农业经营者自建自管自用、产权清晰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村集体组织或其他合法投资人经营管理的小型水电站,不纳入改革范围。 四、改革内容 (一)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 按照《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水农〔2012〕66号)《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发〔2014〕74号)文件要求,明确建设主体,推行村民自主建设管理和集中建设管理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水利管理所、街道(镇)负责科室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建设和管护的权责。由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并登记造册,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产权划分主要原则: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三)运行管护模式创新 各街道(镇)要实行“三有五落实”的管护模式:有工程产权证、有管护协议和考核制度、有管护规章和信息档案,落实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经费、落实管理组织及责任人、落实安全运行制度、落实考核监督机制。 1.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水利工程产权拥有者为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等工作,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各街道(镇)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与监管工作。 2.测算工程管护经费。工程管护主体参照《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水农〔2012〕67号)、《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水农〔2014〕30号)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水办〔2004〕307号)测算改革范围内各类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 3.建立管护经费奖补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为主,区财政适当安排奖补资金。街道(镇)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情况的督考,申报工程奖补经费,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工程管护情况的复查与奖补经费审核。 4.实行专业化工程管护模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可根据《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发〔2015〕1号)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管养分离的管理模式,鼓励实行物业化管理,探索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 5.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租,如转租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5)委托管理。根据产权隶属关系,由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6)专人管理。对较小且分散的工程,由受益村民共同决定,推荐一名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的村民管理,日常维护费用由受益农户集体讨论决定。 (7)买断(包括投资新建)管理。买断小型水利工程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筹资建设、组织施工、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 五、实施步骤 结合我区实际,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 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对全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涉及的各种类型的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及时完成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登记造册工作。 (二)试点实施 我区以藤桥镇作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选择藤桥镇东山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江池村饮用水工程作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模式创新改革试点,呈岸村防洪堤作为运行管护模式创新改革试点。试点任务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推广 各街道(镇)要深入有序地推进改革工作,推广试点经验,逐年逐批对已建的小型工程实施改革,对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建设前明确建后管护“三有五落实”措施,到2017年全区改革覆盖面达到50%,到2019年基本覆盖全区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到2020年全面实现改革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水利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查等工作,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国土资源鹿城分局等部门为协助单位,制定配套支持措施。各街道(镇)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方案实施,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强化制度保障 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各街道(镇)水利工作目标考核,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改革工作完成较好的街道(镇),在项目资金的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改革推进不力的街道(镇),要调减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资金保障 区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各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四)强化技术保障 区农林水利局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各街道(镇)技术服务和督促指导。 (五)强化宣传引导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点多、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街道(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改革培训、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发展。 附件:鹿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计划安排 附件 鹿城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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