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16-3717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16-10-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旅馆业治安管理,规范旅馆业前台管理,促进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用水平,及时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严格落实岗位责任。旅馆必须确定一名主管人员(经营负责人)负责系统维护和应用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旅客住宿的登记工作。前台登记人员应经公安机关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旅馆业前台治安信息登记系统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前台操作规则。旅馆安装系统的计算机要保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任何与住宿登记无关的软件,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 三、严格执行凭证登记。旅客住宿实行实名登记,登记人员在接待旅客住宿登记时应做到“三核对”(核对身份证件,注意识别证件真伪;核对人像,注意身份证件的人像是否与其本人相符;核对人数,注意入住人员是否全部登记。)“四登记”(登记姓名,登记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同住人员,登记同行人员),对于旅客未持有效证件要求住宿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进行身份核查,并依据派出所身份核查后所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住宿登记。 四、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在接待旅客住宿登记时,要认真按照旅客身份证件内容逐项登记《住宿登记表》,做到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人证相符,确保登记填写质量。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详细地址、房号、入住(退房)时间等项目登记不全或缺项的,视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五、实时录入登记信息。旅客信息必须按照“四实”(即实时、实名、实情、实数)要求录入系统并传送,入住和退房登记率要达到100%。因故不能及时录入的,应在1小时内补录;前台工作人员在交接班时,要检查旅客住宿信息是否已全部及时录入传送,做到不漏、不错。 六、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不使用系统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以及存在不录入、不上传或录入不全面、少上传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严格来访登记制度。来访者要求探访、会见住店旅客,接待人员要查询电脑确认后联系住店旅客,征得同意后,由旅客本人来前台或由来访者持《会客登记单》会见。会见时间最晚不得超过夜间二十三时,超过时限的,应要求来访者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八、严格客房核查制度。前台登记人员、客房服务人员和值班保卫人员三方相结合,建立信息沟通汇报制度,对客房入住情况和每个客房入住旅客人数情况的核查工作每天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工作台账。前台登记部门要第一时间掌握客人入住情况,对夜间进入旅馆的人员,要问清房号、人数;客房服务人员要以工作为由,及时核查客房实际住宿人员及人数,并与前台及时核对;值班保卫人员要通过巡查、监控等方法手段,核对和掌握入住旅客的房号、人数和进出人员的流动情况,对夜间进入旅馆的人员要无遗漏的核对,并及时与前台联系。凡发现有未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或会客登记手续人员进入客房的,应通知其办理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旅馆负责人做好控制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及时浏览系统信息。前台工作人员应及时接收系统发布的通知通报、通缉协查信息,对于公安机关发出通缉、通报、协查指令,应落实专人展开工作,并将情况传达到有关岗位的人员,一旦发现被通缉的人员或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旅馆负责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控制。发现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做好系统日常维护。旅馆要建立系统管理使用日志,统一装订保管旅客住宿登记表,以备查阅。系统出现故障的,应在30分钟内与系统维护单位联系,同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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