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6-0105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6-1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16年7月,我区政府发布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发〔2016〕53号)(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的工作目标。 一、市民农民皆居民 《实施意见》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人口身份差异标识将被取消,真正实现人的身份平等,从而助推我区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落户条件分类确定 《实施意见》明确,我区将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亲属投靠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具体标准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我区推行实际居住登记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推行与学历、技能、参加社会保险和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积分管理制,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我区内户籍人口因户籍所在地与我区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推行实际居住登记管理。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探索开展公民亲属关系认定工作。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依托市数据交换平台,加快建设覆盖全区实有人员、以居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 五、配套改革同步推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开展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试点。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关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 (三)加强财力保障。我区政府将按照市、县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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