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6-36818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1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6〕122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鹿城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治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鹿城区金融经济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6〕62号),《温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16〕76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新局面,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两条底线,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促进鹿城区互联网金融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的方式,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的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职责分工

  区金融办:负责总体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工作督查、考核评估和情况通报等工作。牵头开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辖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配合证监部门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市场监管局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参与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做好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领域利用自媒体、互联网工具开展违法违规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新闻宣传、舆情导控和新闻媒体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的管理等。实行投资理财类产品媒体宣传预审管理办法。引导媒体适时宣传引导。加强舆情信息监测管控,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住建局:联合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区信访局:对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领域有关事项来区行政中心信访的群众,与区金融办等职能部门进行信访信息沟通,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口径,做好现场接访或联合接待等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信访事项。

  电信鹿城分公司:负责加强对从事电信等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

  区委政法委(区委维稳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法制办等部门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街镇:按照《鹿城区地方金融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起属地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好属地专项整治活动,全面落实风险化解和源头维稳措施,确保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理财”“基金”“基金管理”“财富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或“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二)监测资金流向。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明确存管责任,隔离平台资金与客户资金。严格要求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管。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利用现有举报平台,鼓励通过金融管理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浙江互联网金融联盟设置的举报平台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作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评估认定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参考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按照市整治办的统一部署对由地方人民政府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各职能部门、各街镇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的情况进行排查。在排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地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二)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街镇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督查评估。区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整治情况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和中期评估,督查内容包括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保障、预警监测、应急机制、防控措施、统计分析及工作成效等,并及时做好问题查摆、纠偏等工作,建立问责机制。

  (四)工作总结。整治工作必须按照省市整治办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序进行,区领导小组组织对分领域清理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相关分领域整治参照省市整治方案开展,不再另行出台分领域整治方案,各分领域牵头整治报告应按照省市整治办的统一要求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在摸清行业经营风险底数基础上,及时梳理汇总,归纳共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已成立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各项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领导小组实行定期研判会商机制,重大情况随时研判,并定期通报整治工作部署和进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牵头、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原则,区各职能部门牵头抓好各自职责领域工作,强化部署和督促指导;各街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大力推进整治工作。

  (二)强化奖惩督考。建立举报制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布专项举报渠道,鼓励利用现有各类举报平台接受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形成震慑。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中期评估,奖优罚劣,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通报约谈、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从严追究责任。

  (三)注重方式方法。坚持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分类施策、有序化解。对持牌类机构,存在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违规经营或者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情形,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停业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牌照;对风险较小的对非持牌类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平稳过渡,逐步化解风险;对非持牌类、业务极不规范、逃避金融监管的从业机构,坚决予以打击取缔。特别是对一些涉嫌诈骗、风险敞口较大的平台,要早打击早防范。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适时选取典型案例宣传引导,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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