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6-01008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6-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6〕12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16-0039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

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解决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造成水体、土壤和农村周边环境的污染问题,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五水共治”和农业水环境治理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对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器具)进行定点回收、分类,并统一进行规范化处置。按照“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原则和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负主体责任的要求,建立以相关部门协调监督、农资经营单位回收、回收实施单位集中存放运输、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置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机制,使农药废弃包装物收集归位、集中统一处理。到2017年,实现各类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90%以上,农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率100%的目标。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的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农药、禁限用农药及其包装物的处置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监督管理主体: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区环保局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存放的环境监管,集中处置单位资质确认与处置合同的监督,存放条件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区财政局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工作扶持资金落实,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相关街镇负责辖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宣传、督促工作,确保辖区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90%以上。

  (二)回收实施主体:按照“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确定1家农资企业为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实施单位。回收实施单位与回收点签订回收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设计制作回收存放的设施设备、工具、账册;对回收人员开展回收业务及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各回收点建立农药进销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对农药废弃包装物产生的费用进行先行垫付;设立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指定仓库,将各回收点农药废弃包装物分类归集后运输至指定仓库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由具备资质的运输车辆运送至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每月25日前制作回收进度报表报送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编制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系单制度等。

  (三)回收点:我区范围内经营农药的农资经营单位为回收点,根据“谁销售、谁回收”原则,按照本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回收,认真做好农药进、销台账和包装物回收的台账,对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记录。回收时,按农药瓶原装原盖,农药袋按相同类型规格50只一捆等要求,做好销售的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工作,相关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三、资金扶持政策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资金主要用于回收前期启动所需的进销回收台账、回收交接单、回收宣传资料、宣传牌制作等相关费用、特种用具购置费、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价款、回收工时费、保管费、运输费用、无害化处置费等。

  (一)统一回收标准。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实行全区统一补助标准,具体为:农药废弃包装瓶300毫升(含)以下0.2元/只,300毫升以上0.4元/只;农药废弃包装袋:0.2元/只。

  (二)回收设备购置费。回收实施单位按需统一制作、购置必要的回收设备,无偿配备到各回收点。按标准要求改造设立的贮存设施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按实给予支付。

  (三)回收工时费、保管费和运输费。回收实施单位与回收点的回收工时费、保管费和运输费按照有偿回收、存放的原则,按回收价总额的60%计提(具体由回收实施单位与回收点自行协定),由回收实施单位在交接时支付给各回收点。

  (四)无害化处置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包含农药废弃包装物压缩费和危险废物运输费用)。

  (五)资金拨付。根据温州市农业局上一年确定的任务吨数,以每吨5.5万元的标准,每年年初预拨该年度预计资金,回收处置的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的产生费用由回收实施单位先行垫付结算,根据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情况,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由领导小组核实(联合验收)后,联合下发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年终结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相关街镇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

  (二)组织宣传发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农药废弃包装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让农民充分认识乱扔农药废弃包装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相关部门和街镇要积极组织开展“田间地头顺手捡”活动,营造农民群众自觉参与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良好氛围;要发动群众开展相互监督,监督举报外来农药废弃包装物流入本区回收点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责任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街镇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和现场指导;发现有不规范回收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如有台账、报表造假、外来农药废弃包装物等行为,查明情况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追缴因虚假报表所获的补贴资金,并扣减相关费用。

  (四)严格工作考核。按照省政府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纳入生态、平安考核的要求,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列入对相关部门、街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12月24日起执行。

  附件:1.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规则

  3.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农林水利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林水利局,区农林水利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规则

  1.回收点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做好农资进销货台账、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

  2.回收点不回收非农药瓶、袋,只回收本店销售、并在鹿城区内使用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回收投机性外源性的农药废弃包装物。

  3.回收点必须对回收的包装物及时按种类、规格进行分类,按标准装袋保存,并避免露天堆放,不影响周边环境,分类归集标准为:

  (1)农药塑料瓶(原瓶、原盖、需拧紧):300毫升(含300毫升,包括针剂)以下,300只/袋;300毫升以上,150只/袋;装袋后扎紧袋口。大的塑料壶、桶按10只/袋,装袋后扎紧袋口。

  (2)农药玻璃瓶按农药塑料瓶同样规格分别单独装袋后扎紧袋口。

  (3)农药袋,50只一捆,1000只/袋,装袋后扎紧袋口。

  (4)过磅称重,对装袋后扎紧袋口的废弃包装物,都必须称重过磅,并将回收点名称、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的规格、数量和重量标明于回收袋上。

  4.回收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文件政策,对农药废弃包装物按统一标准回收,对未按分类规格支付回收费用,不予认可。

  5.回收点应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镇的检查监督,并承担违规回收责任。

附件3

鹿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流程图

  

环保部门:负责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存放、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回收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回收业务培训,与各回收网点签订回收协议,制作回收收集箱(袋)、宣传牌、台账、接收凭证、报表;定期到农资经营店回收运送至农药废弃包装物中转库分类贮放,并向回收店支付回收价款及按回收价款相关比例计提的工时费、保管费。

属地街镇:协助辖区内回收网点的设立,开展宣传、督促工作,组织开展“田间地头顺手捡”活动。

农资经营点:各回收网点统一设立回收箱,统一回收补助标准:统一接受培训教育,按统一标准和要求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物,支付回收费用,分类收集。

资金结算办法:回收实施单位定期制作回收报表送区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单位联合验收后联合发文拨付。

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

包装物处置: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统一回收处置。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附件:阅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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