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16-3724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16-1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卫〔2014〕131号 |
CLCD58-2014-0009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保证体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结合“三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权限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查,确定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7家单位为我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现将机构名单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名单 1.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鹿城区人民医院 3.南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双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仰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藤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绣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工作要求 1.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消毒产品生产人员、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但不包括对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 2.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须按照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等规定,做好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杜绝弄虚作假,维护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法律严肃性。 3.检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调离工作岗位的疾病患者,需在发现后24小时以内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4.区卫生监督所要不定期开展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健康检查资格。 5.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有效期二年。
附件:鹿城区预防性健康体检注意事项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抄送: 市卫生局,区府办,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办公室 附件: 鹿城区预防性健康体检注意事项
一、单位地址
二、注意事项 1.从业人员体检时需携带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2.体检前三天,请您保持正常饮食,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和劳累。 3.怀孕的受检者,请携带相关证明,并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线检查。 4.一般在体检5个工作日后,至原体检单位领取健康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