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8/2016-3724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16-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卫〔2016〕49号

关于印发2016年鹿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CLCD58-2016-0004 

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2016年鹿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4月11日

抄送:市卫生计生委,市疾控中心,区食安办。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印发

2016年鹿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温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温卫发〔2016〕5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区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以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项目

包括17类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项目包括菌相分析、肠杆菌科、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阪崎肠杆菌、蜡样芽胞杆菌、沙门氏菌、霉菌、铜绿假单胞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O157:H7、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弯曲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选做)、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霍乱弧菌、创伤弧菌等;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项目包括铅、镉、砷、二氧化硫、汞、黄曲霉毒素B1、B2、G1、G2、含铝食品添加剂、铬、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农药残留(有机磷17项+氨基甲酸酯类6项+拟除虫菊酯类7项)、苯甲酸、山梨酸、亚硝酸钠、苏丹红Ⅰ、Ⅱ、Ⅲ、Ⅳ、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罂粟壳成分。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即原来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2.食源性中毒病例报告。

3.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即原来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4.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即原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5.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和哨点医院设置

监测点指根据我区的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街镇。

哨点医院: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覆盖辖区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二)工作要求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根据全区人口数、地域特点、食品生产和消费情况等因素来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并按相应方案采集样品,采样点需覆盖辖区100%的街镇。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品数量。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逐项记录采样信息,不得漏项。

2.食源性疾病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生物标本的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审核与分析,以及哨点医院全部阳性样本菌株的血清分型,同时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监测方法

参见监测工作手册,采取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推荐方法进行监测。

(四)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时报告。

1.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1)区疾控中心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样品采集、制备、运输、保存。除按照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并上报监测数据外,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统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系统进行上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按程序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局和上级监测机构报告。

(2)区疾控中心应当按月以电子表格(另发)形式及时向市疾控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并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

(3)2016年7月15日和2016年12月15日前区疾控中心分别将半年和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和质量控制总结报送区卫生计生局和市疾控中心。

2.食源性疾病监测。

(1)承担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哨点医院(温州市中医院)应当向区疾控中心报送病例监测信息、检测结果,检出阳性菌株应及时送区疾控中心进行菌株分离与鉴定,其余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区疾控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区疾控中心应当按时报送检验数据、调查结果,并于每月25日前统一上送辖区内食源性致病菌分离菌株至市疾控中心。

(2)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食源性中毒性病例监测,应当及时向区疾控中心报送病例监测信息,区疾控中心及时进行审核,并上报市疾控中心进行审核。

(3)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医疗机构,在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计生局和区疾控中心,由区疾控中心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及时在监测系统中上报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4)各医疗机构和区疾控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局报告。区卫生计生局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

(5)区疾控中心应当在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事件处置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五、质量管理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和(或)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统一的工作手册和质量管理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监测机构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全区监测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与督导考核,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区疾控中心对全区承担监测任务的各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数据统计、资料分析和信息管理。

(二)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各监测技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调整情况,区卫生计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六、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监测

区疾控中心卫生科 陈加档 钟斌斌

联系电话:0577-89500289、89500206

传真电话:0577-89500207

Email: cjd6055@163.com

附件:1.2016年鹿城区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项目

2.2016年鹿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件1

2016年鹿城区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项目

序号

监测类别

监测品种

监测项目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数量

备注

1

肉与肉制品

熟肉制品

菌相分析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1、监测点市售产品,散装和预包装食品比例1:1

2、送市疾控中心检测

10

5月17日5份

6月21日5份

2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儿童奶粉、成人奶粉

菌相分析、肠杆菌科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1、监测点市售产品,以国产奶粉为主,袋装或小罐装1袋/罐即可,婴幼儿、儿童及成人比例为5:3:2

2、送市疾控中心检测

56

3月15日10份

婴幼儿配方食品

菌落总数(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的产品)、大肠菌群、阪崎肠杆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网店等

包括婴幼儿羊奶粉。适宜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乳粉不低于总样品量的1/2

第1、3季度各15份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网店等

监测点市售产品

第2、4季度各8份

3

坚果及籽类

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

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散装、预包装比例1:1,在夏季开展监测

12

10月30日前

4

饮用水

桶装饮用水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收购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产品

30

第2、4季度各15份

学校直饮水、经冷水出口的桶装饮用水

采集学校直饮水或经冷水出口的桶装饮用水

20

第1、3季度各10份

5

肉及肉制品

冷冻肉糜制品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等

采样时间为3月~10月

20

第1、4季度各10份

散装熟肉制品(不包括烧烤类)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采样时间为3月、6月、9月各一次

42

9月30日前

熟鸭舌

金黄色葡萄球菌

定型包装与散装比例为1:1

28

第2、3季度各14份

生畜肉(猪肉、牛肉、羊肉)

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H7

包括鲜、冷却、冻等,猪、牛、羊肉比例为2:2:1

26

第1、3季度各13份

生禽肉(鸡肉、鸭肉等)

沙门氏菌

包括鲜、冷却、冻等,鸡肉、鸭肉比例为2:1

26

第2、4季度各13份

生禽肉(鸡肉、鸭肉)

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计数、沙门氏菌、弯曲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选做)

1、包括鲜、冷却、冻等

2、送市疾控中心检测。

10

8月2日

6

餐饮食品

裱花蛋糕

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生产加工环节、餐饮服务环节

第一、四季度各一次

24

第1、4季度各12份

三明治

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第二、三季度各一次

20

第2、3季度各10份

寿司

大肠菌群、副溶血性弧菌、蜡样芽胞杆菌

5月、8月各一次

40

8月30日前

外卖配送餐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沙门氏菌

餐饮服务环节等

4月、7月、10月各一次,采集网购环节,如口碑外卖、美团外卖、百度外卖、饿了吗等

30

10月30日前

鲜榨果蔬汁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仅采集物理压榨的鲜榨果蔬汗,采样时间在6-9月

24

9月30日前

学生午餐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沙门氏菌

3月、6月、9月、11月各一次,幼儿园和大、中、小学校供应的午餐,大学食堂采样量不超过总样品量的1/6

32

11月30日前

7

水产品及其制品

动物性海水鱼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霍乱弧菌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等

包括活、鲜、冰鲜、冷冻等,种类应覆盖当地消费的主要品种,海洋甲壳类中虾蟹比例为1:1,采样时间为4-10月,两次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2个月

30

10月30日前

海洋甲壳类

16

海洋双壳类

20

生食水产品

副溶血性弧菌、创伤弧菌、霍乱弧菌

采样环节包括农贸市场、超市及餐饮店,采样时间在二、三季度各一次

24

8

学校周边即食儿童食品

豆干等豆制品

菌落总数(不包括含益生菌的食品和发酵食品)、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蜡样芽胞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餐饮服务环节等

中、小学和幼儿园周边小商铺和流动摊点,农村和城镇样品量比例约为1:1

10

第2、4季度各5份

米面制品

10

熟肉制品

10

冷冻饮品

10

油炸食品

10

9

谷类及其制品

本地大米

铅、镉、砷

种养殖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尽量采集本地农户种植和销售的样品

25

10月30日前

10

水产品及其制品

海捕虾

二氧化硫

种养殖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等

按方案要求开展检测,每份样品分别检测去头去壳和不去头不去壳,冰冻海鲜虾与活海虾比例为4:1

20

7月30日前

动物性海水鱼

铅、镉、砷、汞(总汞)

种养殖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采集本地养殖或捕捞的海水鱼,尽量覆盖日常消费的各品种

28

10月30日前

甲壳类

采集本地养殖或捕捞的虾和蟹及软体动物类,甲壳类与软体动物比例为2:1,其中甲壳类中虾和蟹比例为1:1

14

软体动物类

10

鱼类干制品(包括鱼干和即食烤鱼片)、软体动物干制品和罐头制品

铅、镉、总汞、总砷

种养殖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品种比例依据当地消费情况分配

10

10月30日前

11

坚果及其制品

花生酱、黄豆酱

黄曲霉毒素B1、B2、G1、G2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

10

10月30日前

12

植物油脂

食用花生油

黄曲霉毒素B1、B2、G1、G2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

10

10月30日前

13

茶及茶制品

茶叶

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

种养殖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尽量采集本地种植和销售的茶叶

15

10月30日前

14

学校周边儿童零食

薯片、虾条(虾片)

铅、镉、含铝食品添加剂

超市、食品店、餐饮服务环节等

以学校周边小店销售的各类果冻、薯片、虾条、饼干等零食,各类样品数量平均分配。

15

10月30日前

果冻

铅、铬、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

15

饼干(含蛋卷)、面包、雪饼、派类、米花糖

铅、镉、含铝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

15

15

餐饮食品

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发面饼等)

含铝食品添加剂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

15

8月30日前

油条油饼

17

淀粉类制品(粉丝、粉条)

20

16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

农药残留

种养殖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尽量采集本地种植和销售的水果,采样分上、下半年各一次

30

10月30日前

蜜饯凉果

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山梨酸、苯甲酸、二氧化硫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

19

17

肉及肉制品

鸭舌、熏鸡、腊肉

苯甲酸、山梨酸、亚硝酸钠

种养殖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散装为主

25

10月30日前

18

调味品

辣椒粉、辣椒酱

苏丹红Ⅰ、Ⅱ、Ⅲ、Ⅳ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各采样环节合理分配,辣椒粉、辣椒酱比例1:1。

10

9月30日前

19

蔬菜及其制品

蔬菜

农药残留

种养殖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采样上、下半年各一次

60

10月30日前

腐竹、干百合、干黄花菜

二氧化硫

监测点市售样品,各类品种样品数量平均分配

25

10月30日前

20

卤肉制品及火锅汤汁

卤肉、卤鸭头、卤鸭脖、卤鸭腿等

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罂粟壳成分

生产加工环节等

1、卤肉制品在熟食店采样,火锅汤汁在火锅店采样,注意每份样品均要在不同商店采集

2、送市疾控中心检测

3

4月19日

火锅汤汁

2

21

特殊节日食品风险监测

清明食品:清明团子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定性)、霉菌、蜡样芽胞杆菌(定量)

生产加工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网店等

已冷制作或预包装为主的即食清明团,不采集刚好加热或经过较高温度处理后的产品。(要求大肠菌群采用MPN法监测)

15

3月下旬-4月上旬

端午食品:温州锡饼(薄饼)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采集未经高温处理过的

10

6月上旬

中秋食品:月饼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生产加工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散装与定型包装比例1:1,采样环节兼顾零售店、超市及农贸市场

25

9月上中旬

22

地方特色产品

温州鱼糜、虾糜制品a

铅、镉、含铝食品添加剂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以鲜(冻)鱼(虾)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制品的鱼(虾)糜制品,包括鱼丸、虾丸、鱼豆腐、鱼饼等

10

10月30日前

温州鱼糜、虾糜制品b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0

温州纱面(素面)

含铝食品添加剂

生产加工环节、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等

监测点市售样品

15

10月30日前

即食海蜇

含铝食品添加剂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等

15

11月30日前

合计

1103


附件2

2016年鹿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了解我区食源性疾病发生情况和预测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温州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温卫发〔2016〕5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内容及承担机构

(一)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1.哨点医院监测

哨点医院(温州市中医院)全年对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门诊和住院病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收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床检验结果、临床诊断等,并采集病例粪便或肛拭标本。务必重点关注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腹泻病例。

其余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除外)全年对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就诊的门诊和住院病例进行监测,采集病例的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床诊断等信息并及时上报。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新增哨点医院对典型病例开展病原体检验。

2.实验室监测

(1)监测实验室及检测项目

①由哨点医院的临床检验实验室承担初检,检测项目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检测。

②区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所有阳性菌株进行血清分型鉴定,其中对副溶血性弧菌血清分型要求如下:监测点需开展O型及K型中至少K6、K8的检测。

③监测点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检验能力增加病原体的检测项目,如创伤弧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 O157、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弯曲菌、轮状病毒、札如病毒、星状病毒、腺病毒、寄生虫等。

(2)菌株上送

①哨点医院应及时将阳性菌株送至区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及菌株血清分型鉴定。

②区疾控中心对阳性菌株做好登记和保存,并在每月25日前上送一次阳性菌株至市疾控中心微生物检验2科复核。

(3)结果上报

①哨点医院每日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监测病例信息、检验数据;哨点医院实验室完成检验后,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直接报送监测信息,或将检测结果反馈至哨点医院相关负责科室报送。区疾控中心对阳性菌株血清分型结果应及时反馈至哨点医院,每周至少上报1次检测结果。

②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月统计汇总本院该月份就诊腹泻病例总数量,并将数据报至区疾控中心。

③区疾控中心每日对上报病例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4)信息化建设

为提高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效率,减轻医务人员报卡负担,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均应着手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化建设,将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电子表单整合进入医院门诊HIS系统,通过对门诊病例(住院病例)信息的自动导入/导出,实现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与医院门诊HIS系统的对接,从而规范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信息和检验信息收集工作,提高信息质量。

3.监测分析、报告

(1)区疾控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现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区卫生计生局报告有关信息。

(2)区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分析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局报告有关信息,并根据区卫生计生局的指示开展相关调查。

(二)食源性中毒病例监测

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年对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并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农药中毒、亚硝酸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采集病例个案信息并上报,具体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的“常见食源性疾病的诊断标准”。

(三)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

1.监测内容

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异常病例,以及由2例或2例以上异常病例构成的异常健康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监测范围

辖区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3.监测对象

哨点医院接诊的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为婴幼儿和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等的就诊者。

4.报告流程

(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2)哨点医院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区疾控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3)区疾控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当立即向区卫生计生局报告,开展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协助区卫生计生局及时组织核实。

(4)经核实确认的食源性异常病例,由区疾控中心通过“疑似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填报电子报告卡并上报市疾控中心,同时将信息反馈监测点医院。

区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整个报告过程由区卫生计生局协调,哨点医院和区疾控中心密切合作。

5.其他

哨点医院按季将访谈调查记录表(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报给区疾控中心。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上报系统若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四)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原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1.报告内容

(1)区疾控中心参与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监测结果报告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区卫生计生局。

(2)区疾控中心每日汇总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区卫生计生局。

(3)区卫生计生局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处置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卫生计生局。

(5)区疾控中心根据区卫生计生局的指示启动调查后,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五)食源性疾病人群调查

(1)调查机构

区疾控中心对非伤寒沙门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散发病例应开展1:1配对病例对照调查。

(2)数据上报

区疾控中心应将病例对照调查数据录入Epidata数据库并及时上报至市疾控中心。

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开展具体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二、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及时效性,区疾控中心及各监测点必须重视信息收集报送及实验室检测的质量控制。

(1)区疾控中心应加强对辖区监测点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不断推进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的发展完善。

(2)监测病例个案信息表中务必重视和加强(可疑)食品暴露信息的填写。

(3)开展对区疾控中心数据审核人员、对区疾控中心和哨点医院实验室人员检测能力的培训;务必提高医务人员样本采集的规范性。

(4)区疾控中心应对病例信息、检验数据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

(5)区疾控中心实验室应配备监测所需的标准菌株。

(6)区疾控中心应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的要求经常性对哨点医院进行指导,包括样本采集和保存、实验室检测的规范性、实验室质控、病例信息表填写的规范性等。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与分工

(一)区卫生计生局

负责领导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协调、指挥辖区内疾控中心与监测点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对监测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反馈,每年对全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开展督导与考核工作。

(二)区疾控中心

1.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2.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上报与审核;对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审核上报;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并进行反馈。

3.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疫情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工作。

4.对辖区内哨点医院的所有阳性样本进行血清分型鉴定,并及时将阳性菌株上送至温州市疾控中心。

5.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监测点医疗机构

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哨点医院(温州市中医院)承担病例收集、标本采集和检测工作,并将阳性样本送至区疾控中心,以及病例和样本信息的上报工作。辖区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与上报。

四、联系方式

(一)区疾控中心卫生科 陈加档 钟斌斌

联系电话:0577-89500289、89500206

传真:0577-89500207

Email: cjd6055@163.com

(二)市疾控中心食源性疾病监测样本采集、检测、菌株上报等相关工作联系人

市疾控中心微生物检验科 李毅

联系电话:0577-55597807

附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附表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一、病例基本信息(横线上填写相关内容,或相应选项的“□”中打√)病例编号:_______(自动生成)

门诊号/患者ID号*:____________  是否复诊:□是□否  是否住院:□是□否  住院号: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  性别*:□男 □女    监护人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病人属于*: □本县区  □本市其它县区  □本省其它城市  □外省  □港澳台  □外籍

现住地址*:____省____ 市____ 县(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详细)

患者职业*:

□儿童□学生 □农民□民工  □餐饮食品业  □医务人员□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教师

□家务及待业 □其他

发病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  就诊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

死亡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主要症状与体征*(在相应症状或体征的“□”中打√,横线上填写相关内容)

消化系统*

全身症状与体征


呼吸系统

心脑血管系统

□恶心

□呕吐:次/天

□腹痛

□腹泻:次/天

性状

□水样便

□米泔样便

□粘液便

□脓血便

□洗肉样变

□鲜血样便

□黑便

□其他:______

□便秘

□里急后重

□其他:______

□发热______℃

□面色潮红

□面色苍白

□发绀

□脱水

□口渴

□浮肿

□体重下降

□寒战

□乏力□贫血

□肿胀

□失眠

□畏光

□口有糊味

□金属味

□肥皂/咸味

□唾液过多

□足/腕下垂

□色素沉着

□脱皮

□指甲出现白带

□其他:______

□呼吸短促

□咯血

□呼吸困难

□其他:______

□胸

有煳味

□心悸

□气短

□其他:______

泌尿系统

神经系统

皮肤和皮下组织

□尿量减少

□背部/肾区疼痛

□肾结石

□尿中带血

□其他:______

□头痛

□昏迷

□惊厥

□谵妄

□瘫痪

□言语困难

□吞咽困难

□感觉异常

□精神失常

□复视

□视力模糊

□眩晕

□眼睑下垂

□肢体麻木

□末梢感觉障碍

□瞳孔异常:

□扩大

□固定

□收缩

□针刺感

□抽搐

□其他:______

□瘙痒

□烧灼感

□皮疹

□出血点

□黄疸

□其他:______

三、初步诊断*:_______________

四、就诊前是否使用抗生素:□是  名称: _________      □否

五、既往病史:________________

六、暴露信息

是否怀疑进食了某些食品后出现以上症状:□是  □否,如果“是”请于表格中填写食品信息,可填写多行。

食品品牌、生产厂家、购买地点信息主要对应于预包装及散装产品,进食场所主要对应于餐饮食品。购买地点和进食场所至少填写一项。

序号

食品名称*

食品品牌

生产厂家

购买地点*

进食场所*

进食时间*

进食人数*

其他人

是否发病*

是否采集食品样本

1

__省___市___县(区)_______

__省___市___县(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是 □否

□是 □否





__省___市___县(区)_______

__省___市___县(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是 □否

□是 □否






__省___市___县(区)_______

__省___市___县(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是 □否

□是 □否






七、生物标本采集

是否采集生物标本:□是  □否,如果“是”请于表格中填写标本信息

序号

标本编号*

标本类型*

标本数量*

单位*

采样日期*

备注

1

□粪便 □肛拭子□血液□脑脊液□呕吐物 □其他

□g  □mL  □份

____年__月__日




□粪便 □肛拭子□血液□脑脊液□呕吐物 □其他

□g  □mL  □份

____年__月__日





□粪便 □肛拭子□血液□脑脊液□呕吐物 □其他

□g  □mL  □份

____年__月__日





八、病例附件

九、填报机构信息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填表人:___________填写时间:__   __年__月__日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填卡说明

病例编号:根据编码规则编写或者由监测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门诊号:填写病人就诊的门诊号,同一家医院门诊号不能相同,除非是复诊的病人。

是否住院:在相应的选择前打√

住院号:填写病人的实际住院号

姓    名:填写病人的名字,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性    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监护人:14岁以下的儿童、无行为能力者和80岁以上老人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既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也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填写病人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的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

联系方式: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

现住地址:填写详细,至少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原则上填写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址。

患者职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发病时间:本次发病日期,填写到小时。

就诊时间:本次就诊日期,填写到小时。

死亡时间:死亡病例填写,填写到小时。

主要症状与体征:在相应的症状与体征前打√,不能为空,至少填写一项。

初步诊断:不能为空,填写诊断结论。

既往病史:如有,则输入。

暴露信息:病人主诉或怀疑由食品引起,勾选是,需填写暴露信息,可填写多个。

食品名称:填写可疑食品的名称,不能为空。

食品品牌:定型包装产品,填写食品品牌,如奶粉等。

生产厂家:定型包装产品,填写生产厂家,如奶粉等。

购买地点:填写详细地址,购买地点和进食场所必填一项。

进食场所:填写详细地址,购买地点和进食场所必填一项。

进食时间:填写暴露食品进食的时间。

进食人数:填写共同就餐的人数。

其它人是否发病:在相应的选择前打√。

是否采样:在相应的选择前打√,指的是暴露食品是否采样。

标本信息:如果采集生物标本,勾选是,需填写标本信息,可填写多个。

标本编号:根据编码规则填写或者由监测单位自行编制填写,但病人与生物标本要对应。

标本类型:在相应的类别前打√。

标本数量:填写采样量。

单    位:在相应的类别前打√。

采样日期:填写标本采样日期

备    注:可填写其它必要信息。

医疗机构名称:填写病人所就诊哨点医院的名称。

填表人:填表医生姓名。

填写时间:填写本表日期。

注:前面带*项为必填项

不进行病原学检验的病例信息采集可不填写“六、生物标本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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