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8/2016-3724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16-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卫〔2014〕14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的通知


 

CLCD58-2014-0011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

2014113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温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以及《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和特点,统筹进行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制度所称“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纳入区卫生局建设与管理,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及其他卫生应急处置响应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疗救治类、疾病预防控制类、卫生监督类、心理危机干预类。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成员来自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本制度适用于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二、队伍建设

(一)区卫生局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卫生应急队伍进行备案、管理,监督卫生应急队员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二)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或有关要求,区卫生局将在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相关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

(三)队员遴选条件: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四)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区卫生局审定、备案的程序进行。

(五)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构成:依托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组建紧急医疗救治类疾病预防控制类卫生监督类、心理危机干预类等卫生应急队伍。要求应急队员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有相应的职称,各类队伍人员组成如下:

1紧急医疗救治类队伍。由内科、外科、急诊、重症监护、麻醉、流行病学、妇科、儿科、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医护技人员组成。

2疾病预防控制类队伍。由传染病学、流行病学、病原微生物学、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

3卫生监督类队伍。由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4心理危机干预类队伍。由心理危机干预专业人员成。

三、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区卫生局职责:负责区级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指导、监督、检查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授牌工作;组织指导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区级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负责装备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

(二)队员所在单位职责: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卫生应急队员职责:按照区卫生局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向区卫生局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承担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队员享有的权利: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资料的权利;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五)队员承担的义务: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参与对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四、队伍管理

(一)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队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区卫生局,经区卫生局核准终止任用,及时补充并备案。

(二)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长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区卫生局,以保证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三)制订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四)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五、装备管理

(一)参照《温州市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配置应急队伍的装备,队伍标识、服装、队旗、通讯等应符合统一标准。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装备采购,队伍装备纳入委托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做好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三)各单位应对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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