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16-3727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6-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人社〔2016〕54号 |
温鲁人社〔2016〕5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下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区信访联席办印发的《鹿城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做好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目的和意义 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信访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解决问题效率的具体措施,是转变个别群众“信访不信法”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问题诉求的需要。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目标是:进一步理清我局信访与行政、司法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边界,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使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 二、理清人力社保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和受理范围 (一)法定途径。处理人力社保领域群众反映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核申诉、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司法、信访等8项。根据我局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职能边界,梳理列出了包括途径分类、法律依据、工作程序等内容的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附后),明确了各法定途径的责任主体。 (二)受理范围。对于群众的各类诉求,通过下列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因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维权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处理。 4.复核申诉。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受理范围的复核、申诉和再申诉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复核申诉途径处理。 5.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受理范围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处理。 6.举报投诉。对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方面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受理范围的,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相关证据的,引导其向统筹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对组织或者个人对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举报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向行政监察举报;对组织或者个人对人力社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检查举报的,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向纪检进行检举控告。 7.司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引导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反映问题。 8.信访。对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依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引导其依法逐级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三、建立完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制,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劳动监察、劳动关系、仲裁、社会保险、公务员管理、人事管理等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各法定途径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转换渠道,同一事项有两种以上解决途径的,排出先后顺序,供群众选择。 (三)建立会商机制。对群众反映的诉求超过相应法定途径时效等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会商,妥善处理,防止推诿扯皮,激化矛盾。 各科室、单位要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投诉请求的理念,坚持为民、便民原则,按照《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提高实体性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 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 (二)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 (三)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等。 (四)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五)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六)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化工作的意见通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温州市5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条例》、《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浙江省15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等。 (七)不服机关、事业单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行为:
2、法定途径:复核、申诉、再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以下劳动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九)用人单位或职工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1、具体事项 用人单位或职工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2、法定途径:申请再次鉴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十)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的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的以下事项:
2、法定途径:诉讼、申诉、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何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电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2、法定途径:信访。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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