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6-3682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6-1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4〕111号 | ||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补充规定》已经2014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补充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温鹿政办〔2014〕84号)已于2014年5月28日实施,为更好推进全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顺利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藤桥镇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相关补充规定 (一)关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土地审批手续,但无房产手续的危旧房屋审批问题。 1.对已经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D级危房报告且符合《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的,并确有相关基础资料和依据证明其建筑建于1990年4月1日前的,同意免于处罚,给予补办。 2.在藤桥镇人民政府审核环节,发现存在该类型建筑,原则要求先予以补办。为简化流程,方便群众,按照《鹿城区藤桥镇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办审核表》要求,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由藤桥镇人民政府牵头,区城管与执法局、规划鹿城分局共同联审联签,不再另设审批(补办)流程。 3.《鹿城区藤桥镇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办审核表》填写后,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其记载的建筑规模与建筑面积即为有效,相关职能部门视同为合法建筑予以办理手续。 (二)关于未批先建的D级危房处理意见。 对未批先建的D级危房,应进行分类处置: 1.经审核符合《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温鹿政办〔2014〕84号)改造对象条件的房屋,并已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D级危房证明且土地手续齐全的,其原房屋面积可免于处罚,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2.超出原房屋面积但符合《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温鹿政办〔2014〕84号)中规定的建房标准面积,由区城管与执法局给予每平方50元的处罚后给予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3.超出建房标准规定的面积,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除后方可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三)于2011年5月6日后,火灾中烧毁或结构严重受损无法使用的房屋,若符合D级危房改造条件的,根据消防鹿城分局出具的火灾意见书,可参照D级危房审批政策执行。 (四)位于地质灾害点范围内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按“四策合一”政策通过农房集聚方式优先就地(就近)给予安置,也可参照D级危房审批政策异地选址建设,原房屋建筑物拆除,土地证注销,土地退还给村集体。 (五)未经安全鉴定的房屋,原则上不得擅自拆建,若有特殊情况,须上报区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二、七都、双屿、仰义等街道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处置办法 七都、双屿、仰义等街道农村D级危房改建可参照藤桥镇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办理程序,按“四策合一”政策通过农房集聚方式优先就地(就近)给予安置为主,也可按照“高度、面积、基底”三不变原则,给予原面积拆建。 三、近期建设及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D级危房的处置办法 近期建设及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D级危房(具体城中村改造范围由区村房办明确),不得给予审批拆建,根据“四策合一”政策优先予以拆迁征收。 四、旧街区范围内的D级危房,按原有政策进行审批办理。 五、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属规划鹿城分局。 六、本规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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