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6-36668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0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6〕12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月17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鹿城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温政办〔2008〕5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组成

  (一)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以下简称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鹿城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权责一致、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及“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温州市鹿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温鹿财农〔2015〕136号)执行。

  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鹿城区水源地生态补偿对象是指承担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属地街镇和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机构;

  (二)村(居)民委员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

  第六条鹿城区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重点支持区级以上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补偿,由基础性生态补偿和奖励性生态补偿两部分构成。

  (一)鹿城区水源地基础性生态补偿占全区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总额的75%。水源地基础性生态补偿实行差异化补偿,一类水源地生态补偿区(包括水源地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补助力度必须大于二类水源地生态补偿区(水源地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其他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作出贡献的区域,具体补偿方法由属地街镇结合辖区实际及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制定。

  (二)鹿城区水源地奖励性生态补偿占全区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总额的25%,其补助额度根据当年度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进行拨付,即将本年度水质监测数据与上年度水质监测数据进行比较,水质为二类或二类以上且保持原级别的、水质为三类或三类以下且提高一个级别的,给予相应奖励;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取消相关水源地奖励性生态补偿。

  第七条鹿城区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由属地街镇或行政村结合水源地保护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源地相关区域内群众的产业优化调整及孵化启动项目、水源地水质改善及运营维护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支出。

  第八条鹿城区生态补偿工作评估考核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工作年度评估考核和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年度评估考核,主要对生态补偿区属地街镇的年度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及效果、水环境质量状况、生态补偿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生态补偿工作评估考核由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实施,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负责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生态补偿区域实际具体制定考核评估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拨付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划拨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和区农林水利局联合提出,经属地街镇、行政村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在一个月内将该项资金拨付到位。

  (二)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划拨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根据年度评估考核情况联合提出,其中基础性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与上年度相同。水源地生态补偿区的属地街镇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在一个月内将该项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和区环保局负责监督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负责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在生态补偿工作年度评估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属地街镇减扣其下年度专项资金,并责令整改。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骗取、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41日起实施。原2010126日颁布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西部部分乡镇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发〔2010111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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